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范文

    王宝谕

    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对于婚姻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公平合理,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责任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4-01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男女社会地位的日趋平等,婚姻破裂后离婚的情况日益增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于19世纪登上人类历史舞台,是由于该制度发展了平等的婚姻精神,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该制度在国外或其它地区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我国则由新婚姻法首次进行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对其所受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就如何适用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实施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指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根据该款可以就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害请求赔偿,确定了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范围当然地包括精神损害,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上,也不仅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方式。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种,重点放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目的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已经造成的婚姻中的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损害进行赔偿,让无过错方的利益得到救济。该制度强化了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法律保护,加强了婚姻中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和建立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是最严重的侵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要求,破环婚姻的一方当然应该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婚姻法中的重婚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存在一种不以夫妻名同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重婚,而是《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如何认定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而生活在一起多久才算同居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难以确定。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的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包二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也有别于“婚外情”,它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物质或者金钱等手段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同居的行为。包二奶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同时有两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第二种是事实婚姻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别人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况;第三种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公开同居或者秘密同居都不以夫妻名义进行。前两种情况属于重婚,最后一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构成家庭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在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打架不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既包括夫妻间的,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体”、“精神”伤害后果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性”暴力的伤害单独列出,实践中对“性”暴力可以通过身体、精神两方面加以解决。另外,家庭暴力尚不严重未构成犯罪,它具有偶发性、间断性,当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经常性时就构成了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存在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打骂、恐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消极的不作为,如患病不予治疗、不让吃饱饭等。因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解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特征与虐待基本相似。但要注意实施遗弃行为的人,必须不仅负有抚养义务而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能力,如果本人患病或者具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不构成遗弃。另外对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也不构成遗弃。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22: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