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诉讼问题 |
范文 | 田春园 摘要随着高校学生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的诉讼案件,这给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笔者对引起高校学生法律诉讼案件的原因做了深层次分析,并对规避这些法律诉讼问题提出了理论探讨。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诉讼规避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66-01 高校作为向全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公益法人,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它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必然也要相应承担可能由于自身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频繁发生着的学生状告学校的诉讼案件,值得人们去思考一些问题。 一、引起高校法律诉讼的成因思考 (一)高校作为一个主体的定性,不是很明确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这是无异议的。作为一个事业单位,高校又履行了一些行政的职能,如学位的授予。长时间以来,高校和师生之间的纠纷都被视为教育机构的内部矛盾,而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处理”。大家对高校主体定性问题莫衷一是。一段时间内,大家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因此高校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但现在普遍认为,高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司法界就此达成基本共识。 (二)高校的职责和权力不明 首先,高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包括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且某些“权利”具有公权性质。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的校长职权就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可见,高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且可以依法管理学籍和授予学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虽然教育法律、法规未明确区分哪些事项属职责、权力范畴,但招生、学籍管理、学位、毕业、奖励处分以及对教师的聘任、处分等明显具有权力特征如单方意志、强制性等,在性质上属行政权力。 其次,高校权力的行使存在限度把握的问题。其基本要求是校纪校规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合法的规章,法律虽赋予高校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力,但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就不具有合法性,也无执行的效力。特别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时,如入学、学籍、学位、毕业等,未经法律授权不得干涉和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不仅各大学学籍管理等规范有明确规定,作为其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亦有规定。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存在一个执行的度的问题,如高校关于奖励与处罚中,规定在一定情形中,如果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可能给予开除、留校察看等严重处罚,但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呢?一方面给予了学校管理权限,同时,在这个管理权限内一旦给予重罚学生,一般会导致诉讼,这样的诉讼大多数以学校败诉为终。我们承认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对具有弱势地位特征的学生权益可以而且应当救济。但在这样的情势下,学校可能处于两难的局面。 (三)高校自身在管理上存在问题 首先,高校在学生管理程序上不到位。比如,学生因不服学校处分决定而状告学校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学校在对学生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本人,并告知被处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最严重的一种,因此,高校在对学生作出该处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如果校方不能证明其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向原告告知了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将处理决定实际送达原告,原告要在处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那么就无法证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其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符。比如,大学生在校期间未婚同居、结婚生子等行为的定性、处理,如何把握?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在教育部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之前,许多高校在学生管理规定中都有这样的条款:“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这时要弄清“非法同居”与“未婚同居”的区别。“非法同居”的情形,婚姻法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居住为重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学生在登记结婚前的行为为未婚同居。据此作出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决定与国家的法律相悖。 二、如何规避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要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严格、准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管理学校。高校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原则行事。要防止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要重视管理程序的执行。在众多学生诉高校行政诉讼中,高校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视正当程序或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正义丧失。总之,在教育立法方面,程序的意义和价值应得到重视,并作为学生权益的保障救济机制予以设定;在教育实践方面,实体与程序并重,尊重和保障学生作为特殊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把严格的目标管理与细致的过程结合,确保管理的合法化。 第三,要制订高质量的管理制度。目前,随着诉讼的不断发生,高校现行的治理体系、行政规章、校纪校规等,都面临挑战。校方希望严明纪律,但一些限制师生法定基本权力或者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校纪校规,将不得不依法修改;一些过于抽象笼统的规章制度,也可能给高校带来麻烦。在学校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同时,要做到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 最后,我们应该提请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使高校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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