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探讨 |
范文 | 叶文芳 摘要为贯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9年的构想和战略方向,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对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意义,如何发展适合中国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文化在国内法学界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概念,经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法律文化受到世界的广泛认可,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也应当有其一席之位。本文根据这种判断,以法律文化的概念为基点,系统地阐释了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并在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发展适合中国需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 知识产权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010-0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2003年9月召开的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正式通过《经修订的2004-2005年计划和预算草案》,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新思路。总干事伊德里斯也在《WIPO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中进一步明确,把创建知识产权文化作为现在至2009年期间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其思路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 知识产权文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口号,尽管知识产权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已不陌生,而知识产权文化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颇具争议、没有得到广泛认同的概念。至于如何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制度更是中国文化、经济全球化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概念 当人们对一个新的问题进行研究时,首先碰到的便是概念的问题,因为概念是任何科学研究的起点。科学地认识和界定一事物的概念,是科学地认识该事物的前提。一个概念包含着一定的内涵和外延,一定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而这种质的规定性实际上指明了它所包含的特定范畴和研究对象。① 何为知识产权文化仍是当今法学界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有的法学家采取无文化主义,坚持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法律制度中的私权,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权利无文化可言,因此知识产权亦无文化理论可言;有的法学研究者则持积极的态度,认可甚至倡导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制度。面对上述争议,有一个问题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已经被广大的法学者认可并探讨了几个世纪。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内容,知识产权法毫无置疑的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法,法律有文化,那么知识产权文化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探讨中也应当有其一席之地,但为避免权利文化的误区,笔者认为将其称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更为确切。 那么,何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为了厘清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概念,应当先探讨文化、法律文化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来定义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概念。 (一)国外学者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观点 苏联学者罗卡斯希娃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发展到高水平的现象。她认为,每个人都有法律意识。这种意识指关于法、合法、公正的看法,这些看法有时是自发形成的。而切克伐兹则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形成法律意识并指导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移居社会主义法律和合法性的要求来行动。同样,日本著名法社会学者川岛武宜和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等人认为法律文化表示的内容虽然主要是法律制度、设施等,但基本精神根植于人们的观念、意识中。 (二)我国学者的法律文化观点 孙国华教授在他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表明,在法律意识中,存在着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法律意识形态,这是一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本质部分、它最能体现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特点,它决定着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方向。另一部分就是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结晶,反映了历史积累起来的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法律技术,反映了法律调整所达到的水平。 而慕槐先生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②杜万华认为:“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合。”③ (三)法律文化的概念 综上所述,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有的认为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文化,这也就产生了我们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关系问题,法律文化即是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文化? 梁漱溟先生在他的《中国文化要义》开篇即言,“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农工如何生产,凡其所有器具技术及其相关之社会制度等等,便都是文化之一大重要部分。又如吾人生活,必须依靠于社会之治安,必须靠与社会之有条有理有秩序而后可。那么,所有产生此治安条例秩序,且维持它的,如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宗教信仰,道德习惯,法庭警察军队等,亦莫不为文化重要部分。”“俗常以文字、文学、思想、学术、教育、出版等为文化,乃是狭义的。我今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意在指示人们,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意,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④ 由此可见,文化的基础是客观事物,而人们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态度、及其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则是文化的延伸和发展。那么,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律意识或是法律意识包含法律文化的噶在此广博的外延下就略显片面了。法律文化不仅包含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条文、执法措施、立法技术等方面、还包含着法律对人们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以及法律的实施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 (四)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概念 马维野先生曾经给知识产权文化下过以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文化是文化的一种,根据文化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在知识产权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事务的精神现象的总和,主要是指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态度、信念、价值观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此概念同很多法律文化即法律意识的观点相似,强调知识产权文化是精神现象的总合。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是人类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总合。其内涵是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其外延为法律意识。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又是一种综合宏观的研究方法的代名词,它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和无形的思维认识活动——视为一个整体把握,主要揭示知识产权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 二、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一)弘扬中国文化的传统精神,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独自创发,慢慢形成,非从他受;中国文化自具特征;从中国以往历史征之,其文化上同化他人之力最为伟大,对于外来文化,既能包容吸收,而初不为其动摇变更;中国文化放射于四周之影响,既远且大。北至西伯利亚,南至南洋群岛,东及朝鲜、日本,西达葱岭以西,皆在其文化影响圈内。其邻近如越南如朝鲜固无论;稍远如日本、缅甸等,亦泰半依中国文化过活。更远如欧洲,溯其近代文明之由来,亦受有中国之甚大影响。近代文明肇始于十四五六世纪之文艺复兴;文艺复兴,实得力于中国若干物质发明(特如造纸及印刷术等)等之传习,以为物质基础。再则十七八世纪之所谓启蒙事带理性时代这,亦实得力于中国思想(特如儒家)之启发,以为其精神来源。⑤中国文化以其历史悠久而闻名于世,但近百年来,中国文化受外来影响特别大,以致与西方文化相形见绌,其中以法律文化为重,大量借用外国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文化亦不例外。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各种国际环境下日趋完善,但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精髓——创新力,在中国仍略显落后。中国的版权贸易尚处在贸易逆差,国内版大众图书的输出较少,商标和专利的申请量虽大,但是质量不高,大量的有影响力的商标和先进的专利技术仍掌握在外国集团和跨国公司的手里,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竞争力不强。 所以在当今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竞争为核心的世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在内容和形式上创新,增强文化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建立起既具有先进性、时代性、原创性和开放性,又具有强大的竞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事业乃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发展工作的核心。 正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曾指出,中国文化有一种吐故纳新的能力,这种文化传新的能力,来自于中国文化所固有的“自强不息,求变图强,日日维新”的文化精神,将这种传统的文化精神贯彻到我们知识产权领域,弘扬这种传统精神,鼓励创新、鼓励发明是我国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制度的首要任务。 (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论基础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建立过程中大都采用了国际先进的立法技术,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要求,并先后加入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中,这是一个好的起点,但是,我国知识知识产权立法还有规定不明,有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例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法律规范,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还都有待于立法者的进一步完善以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因为良好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发展知识产权的基础,是弘扬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根本性保障。 (三)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发展知识产权文化的保障基础 我国的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审批,司法阶段时间过长,不利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例如,一个商标的申请在中国可能经历2-5年的漫长过程,这不利于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所以缩短行政审批手续的期间,提高审批效率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另外一个艰巨的任务,也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个基本内容。 (四)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长期目标 2009年伊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大型调查”,以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顺利实施,目的是准确了解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把握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状。4月22日,公布了调查结果:例如公众对知识产权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科学发现权与外观设计权的认知,全部回答正确的比例为0.8%。而在所有被认知的知识产权内容中,又以专利的认知率最高,比例为85.9%,其次为著作权与商标权,比例分别为75.7%与70.0%;地理标志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选择率则仅为9.3%与9.0%;再比如有48.2%的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财产权;35.2%的网民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行为有正确的认知;61.4%公众坚决反对盗版等等。从调查结果看出,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知识产权文化素养较低。 另外,中国成为盗版的众矢之的,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应人人有责,要从根本上解决盗版问题,除了国家加强监控和严格执法以外,应主要依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自愿,这也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 全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文化素养的提高主要靠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普及,教育局曾号召将《知识产权法》列为大学的必修课,并已经得到基本普及,但是,在我们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时往往忽略企业团体和企业职员,因为企业是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的核心,所以培养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素养也是重要的。因此,通过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宣传和教育,全面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形成一个人人从自我出发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权益,自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的社会局面。因此,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长期目标。 三、结语 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研究是各国的共同趋向,建立一种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是我国的需要,它可以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在一个相互联系的战略整体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能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力手段的功能。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形成一个国内、国际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注释: ①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页. ②慕槐.法律文化随感录.比较法研究.1989(2).第71页. ③杜万华.法律文化在立法中的作用.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5页. ④⑤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6页,第8页. 参考文献: [1]欧文·拉兹洛著.戴侃,辛未译.多种文化的星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专家小组的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2]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WIPO.REVISEDPROPOSALFORPROGRAMANDBUDGET.2004. [5]WIPO.MEDIUM-TERMPLANFORWIPOPROGRAMACTIVITIES-VISIONANDSTRA TEGICDIRECTIONOFWIPO.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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