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当前大学生结婚问题利和弊的理性分析 |
范文 | 刘清宇 摘要从2005年《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允许在校的高校大学生结婚以来,有关在校生结婚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本文认为,和众多的社会问题一样,在校生结婚问题也是一个利和弊矛盾的统一体,因此文中分析了这一问题背后的各种利弊,最后给出了建议,认为一方面要端正认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学生的婚姻常识教育,给他们更加理性并且自由的选择空间。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 登记结婚 婚姻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4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22-02 从2005年9月1日起,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正式施行,撤销了1999年1月20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其实早在2003年我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时,就已“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结婚”。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男性年龄达到22周岁,女性年龄达到20周岁,都是允许结婚的。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争论四处起伏,支持和反对的意见互相辩论,甚至一直延续到今天,也没有明确统一的意见出现,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却可以看到学生并没有“积极”相应法规的号召,成群结队的去登记结婚,结婚的大学生比例少之又少。由此可见,大多数人,尤其是作为当事人的大学生,对于婚姻问题基本还是成谨慎的态度,而作为社会舆论的其他人,则更应该谨慎理性的对待。 任何问题都不是单纯的有利或者有弊,尤其是面对大学生的教育问题,首先这关系到我们社会发展的未来,必须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分析这一问题,其次,人的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作为一个理性的分析者,就必须要认清楚这一事件背后所同时存在的利和弊,然后综合考虑,扬长避短,才能促使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 一、允许大学生结婚是社会和法律法规的进步 (一)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一部好的法律中对于社会和人类问题的限定,应该首先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的,也就是说是以人的生理为基础的。这一点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应该说几乎达到各国规定的上限了,而我国已经规定了满二十周岁才可以结婚的年龄限制。而允许大学生阶段结婚,并没有突破这个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婚姻法的规定是人道的、是科学的,而如果学校甚至法律强硬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就极大的违背了人类的生理和情感的需求,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保证了法律法规从上到下的一致性 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9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公民的结婚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从宪法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大学生可以自由地按照个人意愿来缔结婚姻。而《婚姻法》作为民事领域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则对公民的结婚权作出了进一步地细化,只要符合下列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4.无法定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5.无医学禁止结婚的疾病,即取得了结婚资格,可以结婚。当前在婚姻法中,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均允许了在校大学生结婚,保证了这种法律法规的一贯性,有利于法律系统的完善和执行。 (三)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于大学生群体的包容 在生理年龄上,大学生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他们有权利做出这种选择;从伦理方面,社会各界从道德方面应采取包容的态度,大学生在校结婚无可非议。我们应该看到这样做的结果,即大学生允许结婚,也即意味着学校被更多的社会化了,而现行的学校校规等,自然也难跟上新《规定》实施后的新局面,校园里的学生角色复杂了,不再是单一的学生,而有可能是妻子丈夫,或母亲父亲,已承担着支撑家庭的责任,既然这样,经济压力自然也赋予给了这些学生,社会化的身份更加明显了。尤其是结婚是从独身到和另一个人一起生活的转变,结婚后就要多考虑自己做事情会有什么影响,要逐渐从依赖于别人的状态转变为独当一面,这哟利于培养大学生的自立感、责任感。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容许大学生结婚和大学生现实结婚之间的距离。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教育部出台此规定后,并没有成群结队的大学生去婚姻事务所登记,全国上千所高校中结婚的学生不过万分之一,说明他们在考虑这个问题上还是比较慎重的。既然高考都取消年龄及婚否的限制,必然本科生中会出现已婚的人,他们处理学业和家庭的问题上是否有困难间接影响大学生的决策。 二、大学生结婚也同时存在着诸多的弊端 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运动,是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它需要一定的基础,这种基础包括生理、心理、物质等各个方面。我们认为在校本科大学生除了基本具备结婚的生理基础外,并不具备结婚的其他条件,于此同时,这种过早的婚姻生活,又会影响正常的学习任务,往往会得不尝试。 (一)大学生缺乏承担婚姻责任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但由于缺少和社会的直接接触,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幸福观等都还处在形成的过程中。总的来说大学生在心理上缺乏稳定性,心理承受能力差,自我控制力不强,情绪波动起伏较大,在日常生活、学习、交往中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把爱情等同于浪漫,把恋爱等同于婚姻。他们对于婚姻的理想化程度较高,对于婚姻的复杂性认识不足。而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并非易事。婚姻关系中包含着对对方强烈的责任感。实际上,婚姻就是生活,家庭就是责任。婚姻家庭中很多事情的发生和处理绝不是恋爱中的大学生所能预料的,校园环境的单一性使他们对诸多问题的理性分析常常流于表面和肤浅。大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他们对于婚姻和组建家庭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因此,从心理年龄上看,大学生不适宜结婚。 (二)大学生缺乏婚姻关系的物质基础 正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婚姻生活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为指出。两性关系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繁衍需要而存在的一种生产,它以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为基础。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产。如果历史地看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婚姻是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体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分配关系的一种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物质基础本身已经成为稳定巩固配偶关系的手段。直至今天,婚姻仍然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和财产占有关系的制约。在正常的婚姻关系我,我们都经常可以看到夫妻为了经济问题而离异,那么在大学生阶段结婚的人群,这种现象必然更加明显。首先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收入基本依靠父母,无法自由支配婚姻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其次,大学生的未来尚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很难预料它们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工作什么样的社会地位,甚至会遇到结婚两人毕业后马上分居两地的现象,这必然会带给婚姻极大的不稳定性。 (三)大学生结婚可能影响大学生正常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大学生处于人生的最重要阶段,应好好把握,扎扎实实地打好学业的基础,才能成为一个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人。但是如果大学生在读书期间结婚,不管他们有多么强烈的求学欲望,都会被感情和婚姻生活中的各种琐碎问题拖去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毫无疑问,婚姻爱情会冲击学习。作为大学生享受这国家巨大的教育福利资源,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我们在享受各种各样的权利时,也对社会承担着必要的义务。时间精力的分散造成学而不精或者学而无术,违背了高等教育的目的何在,浪费了国家及社会的每年的大量投入。学生他们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实践和技术的研究,需要大量的时间来钻研和创新,而如果在该学习实践的时候忙着应付小家庭的压力,必然使得学术上的上进力大大减少,学生面对国家和社会的大责任,变成了所说的结婚后责任心增强是不是只限于对爱人及自身的责任呢,这才是最大的得不偿失。 (四)大学生结婚不利于学校管理和社会稳定 一方面,所说的有条件的人可以结婚,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那些纨绔子弟更多的自由,造成了一种更深的不公平呢。贫富差距的扩大趋势让我们不断的思考公平问题,我们有的同学说不是不想结婚,而是出于条件的不允许或限制,那么如果我们身边的那些纨绔子弟不学无术又能不劳而获,整天过着非常人一般的生活,会造成普通学生的心理不平衡,衍生到对社会的不公平的认知,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结婚之后的大学生必然要开始婚姻同居生活,这种生活和学校的宿舍管理制度是相违背的,在学校里男生和女生是分宿舍独立居住,如果男生和女生到对方的宿舍居住肯定会带来众多的不便,如果婚姻双方到校外单独居住,必然也会造成学校管理的困难。 三、理性对待大学生结婚问题的建议 经过以上的分析,一方面是法律为了顺应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人性的自然,不禁止在校大学本科生结婚,然而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在现实的婚姻中又会遇到众多的问题,那么在这一问题中,学校、家长等等各方应当怎样面对呢,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另行一套,自行其是,在法律外禁止大学生结婚呢,还是在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前提下另辟蹊径呢。笔者认为应当选择后者。 (一)各方应当平静理性对待在校生结婚问题 各方必须首先意识到,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并不意味着鼓励大学生结婚。事实上,大学生们对结婚解禁也持不同态度,大多数学生认为即使法律允许大学生结婚,在象牙塔里结婚也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随着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及来自社会各方面压力的加大,他们的心理、生理、观念趋于成熟,对于自己的身份和能力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婚姻更多意味着承诺与责任,即使各高校明确允许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相信也不会有太多大学生真正走向婚姻殿堂。因此,各方在法律或者高校允许在校生结婚的规定出台后必须要过分的担心,或者对学生加大管理力度,这样反而会使问题计划,甚至可能激发叛逆性,造成不安定的后果。 (二)法律需要及时地变革 法律不应该一成不变,法律必须在某些情况、某些时候加以变革。中国当前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而转型时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规范、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的变化,必然带来人们新旧观念上的冲突,造成人们价值观念上的多元性和模糊性。因此,国家机关必须审时度势,适时地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针对高校学生的结婚问题,法律就必须要适应当前在问题执行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进行及时地修补,比如对高校的政策进行一些限制,对于高校学生的结婚的权益进行一些保护的同时,还需要进行一些限制,同时可以加入更多的人性化的规定。 (三)加强对学生的婚姻知识教育 作为教育者的高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进行一些婚姻法的普及教育,对婚姻生活的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普及,使它们认识到婚姻生活中理想和现实的区别,认识到只有通过在校期间的专注的学习和各种积累,才能够在今后的婚姻中,承担起家庭的义务,促使他们明确爱情和婚姻的发展方向,实现爱情和事业,个人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总之,大学生的婚姻问题是一个无法片面的认为是有利还是有弊的社会问题,全面地否定或是肯定,都会给学生教育或者是社会以及法律的进步带来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理性的分析这一问题,辩证的把它看成是利和弊的矛盾统一,在实行中不断的摸索,扬长避短,真正使处理大学生婚姻问题的政策做到人性化,合理化,同时还符合社会的发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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