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如何避免刑事错案 |
范文 | 郭 娜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同时还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本文以检察系统工作机制为视角对检察机关应如何避免刑事错案展开了讨论。 关键词检察环节 刑事错案的界定 刑事诉讼机制 检察系统工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99-01 一、以检察环节为视角的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行使批准逮捕权和公诉权,同时又起到了联结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桥梁作用; 2.在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又享有侦查权; 3.最后,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各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各个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力。 因此,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避免刑事错案的问题上,其作为一个重中之重的环节,也就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界定以及如何从检察环节避免刑事错案 所谓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就是指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与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的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刑事错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加强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作用 我们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很大程度上来看,是一种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而公安机关等一系列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我国都是行政机关(除检察院行使自侦权的情况外),这些行政机关在侦查中往往更注重对于证据的收集,而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机关来保护相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就担当起了这个重任。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转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观念,加强对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的监督,对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及时地提出,并且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同时,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但这也就出现了一个逻辑上矛盾的地方,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追诉机关,其任务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对于检察机关,甚至比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更加地重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要让侦查机关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以及罪轻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件强人所难的事情。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尴尬的根本也正在于此,因此,我们更重要的任务就是做好这其中的利益衡量,看我们应当选择何种利益,而适当放弃另外一种与之冲突的利益。 (二)建立科学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 我国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是通过立案率,撤案率,决定不起诉率以及宣告无罪率而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的。这种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存在着前提假设性的错误,以宣告无罪率这一点来看,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是各级人民法院,而不是检察院,而在案件没有进入实体审判之前,谁也无法也无权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而以宣告无罪率来判断检察人员工作成绩的优劣,不能不说是一种结果归罪。我们在这方面过于注重对实体方面的判断,这也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结果。而真正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应当是注重对程序的把关,以检察人员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 (三)建立科学的指导决策机制 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办案中遇到决策难题向领导请示,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这是领导或上级对下属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的重要机制。但是,这样一种指导决策机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不可能有效地解决错案预防的问题。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指导决策机制可能使错案的发生和发展得到了权力支持,其错案纠正的难度因此而增加。① 在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对于一个司法机关来说,显然是一种不尽合理的关系模式,行政上的领导关系必然会导致对下级检察机关决策的不当干涉,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因此,在指导决策机制这个方面来讲,我们应当尽量地回避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建立一种全新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既能做到以下级水平不高的决策的纠正,又能保持下级在决策时的独立性,防止不当干涉,一举两得。当然,这还需要实践中去慢慢探索如何来实现。 注释: ①万毅.底限正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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