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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管辖权论先决问题的解决
范文

    王宇鹏

    摘要作为国际私法上重要问题,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日益被理论和实践界重视。本文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解决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分析,论述了在先决问题解决中以管辖权为基础,结合法院地法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先决问题 管辖权 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53-01

    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法学家梅尔希奥于1932年在其著作中用专章论述,并由温格勒于1934年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论述。1932年以前,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先决问题的存在,但直至梅尔希奥和温格勒提出准据法原则,出现了法院地法和准据法原则的对立后,先决问题才引起学者们的重视。

    一、先决问题的解决的主要学说

    一是主要问题准据法说该说又称准据法原则,是指先决问题按照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法律处理,而不考虑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梅尔希奥和温格勒等学者支持此种观点。该学说强调了先决问题的附属性,认为外国法律是作为法律体系适用的。所以,依该原则解决先决问题,可以求得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而且帮助取得诉讼地国的法院与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相一致。

    二是法院地法说该说又称法院地法原则,强调先决问题的相对独立性,认为应当依法院地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而不论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规定。该原则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有很多支持者。简言之,法院地法原则要求法官遵守本国的冲突规范和承认规范。该说认为,在先决问题的解决中,法院地判决和法律政策的一致是应该遵循的原则,而先决问题的独立性也应该受到尊重。

    三是个案法说,该学说认为,解决先决问题冲突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原则,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根据其特定因素处理。有学者基于此提出了应用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大陆法系一些学者提出对先决问题的处理趋向取决于先决问题与法院地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国法律哪个有更近的联系,即以重力中心、当事人利益、主要问题等作为判断标准。在英美法系,多数学者支持这一观点。

    四是管辖权为基础的解决方法,该学说是由我国学者提出并发展的。他们认为先决问题有和主要问题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应该是一种并列关系。因而,先决问题应该与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该说有两种具体方法,学者刘卫国认为:第一,主要问题的管辖法院根据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一般性原则,确定先决问题由哪国管辖,并适用该国冲突规范。第二,对主要问题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先决问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裁决申请,再将生效判决提交给主要问题管辖法院。

    二、从管辖权看先决问题的解决

    先决问题解决理论可以说是百家争鸣,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法却是迫在眉睫。笔者以为,应以管辖权视角解决先决问题,原因如下:第一,管辖权的确定是先决问题解决的前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被称为国际私法运作的核心问题和中心环节。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即如果管辖权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法律选择就不成问题了。”第二,先决问题的独立性要求其必须由有权管辖法院作出审判。在先决问题的管辖权问题上,传统理论观点有一个假设,即法院对主要问题有管辖权,当然地对先决问题有管辖权。该假设被默认为是正确,却未得到充分的论证。因此,主要问题管辖法院不能当然地对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应当从一般管辖权原则出发,对先决问题管辖进行判断。第三,以管辖权对先决问题分类可促进先决问题解决。依管辖权可将先决问题分为已由外国判决和未经外国判决两类。在实践中,除专属管辖情形外,外国法院大多依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获得管辖权。主要问题国法院对先决问题判决审查承认,既节约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先决问题判决的冲突。

    三、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法

    依前文分析,我们应以有管辖权为基础,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原则,辅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法,解决先决问题。笔者尝试在此论述。首先,先决问题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已经由法院判决或经仲裁裁决的;另一类是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第一类先决问题,即先决问题已为有管辖权国家的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二类先决问题依主要问题管辖法院对先决问题是否有管辖权可以分为四种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一)一国法院依照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对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都拥有管辖权,那么处理先决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是理所当然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法院地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不仅能使内国法院判决达到一致,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实质公平。(二)如主要问题权管辖法院对先决问题无管辖权,主要问题管辖法院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决定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三)当主要问题管辖法院与外国法院对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即平行诉讼的情形出现,基于诉讼经济以及防止滥诉的考虑,主要问题管辖法院作为“方便法院”,应视为拥有优先的管辖权。所以这种情形应依照(一)的方法解决。(四)外国法院对先决问题作出的判决被主要问题国法院拒绝承认,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院地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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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