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我国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 |
范文 | 张 乐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将无船承运业务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并设立了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条件。本文通过对保证金制度的分析,认为我国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本身需要完善,可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 保证金 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6-01 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设立了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提单登记和保证金等管理制度,这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本文仅对保证金制度分析,希望能为解决我国无船承运人立法和实务中的问题提供参考。 一、保证金制度的利用现状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国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制度,既是市场准入的条件,也是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行政责任的承担制度,但保证金制度仍有方方面面的争议。 (一)保证金制度加重了国际货运市场的混乱 《国际海运条例》首次将无船承运人制度移植到我国,在其市场准入方面,除了要求对无船承运人提单进行备案登记外,对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要求是由国内法人公司(如货运公司及海运辅助业公司),在交纳80万元保证金后,向交通部进行申请登记,即可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资格;且《国际海运条例》没有设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没有对其从业人员作出要求。因此实际上无船承运人从业门槛大大降低。门槛的降低,可能导致一些非法货代轻易地摇身一变成为无船承运人,加大货主的风险,加重了我国国际货运市场的混乱状况。 (二)保证金制度不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 首先,无船承运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往往一票海运货物动辄上百万元甚至更多,无船承运人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而《国际海运条例》只要求无船承运人交80万元保证金,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根本没有保证的。其次,保证金仅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而不能用于支付无船承运人因经营其他业务所产生的债务或罚款。 (三)造成资金闲置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每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总公司)需交纳保证金80万元,分公司需交纳保证金20万元才能取得经营资格。对一个新生的无船承运人来讲,80万元保证金是一笔巨款,尤其更对具有集团规模的货代企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而且,保证金不同于注册资本,不能转化为生产工具,在无船承运人经营期间一直处于冻结状态。这是经济发展中一种很不经济的现象。 二、保证金制度的反思 《国际海运条例》设立保证金制度无疑是借鉴1998年美国《海运改革法》的作法。但1998年美国《海运改革法》项下的保证金制度并不是唯一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其财务责任的提供方式有三种:提供保证金、投保责任保险、提供保证。可见,我国的保证金制度与美国的保证金制度有很大的区别:1.美国《海运改革法》要求由FMC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而我国的保证金制度要求由无船承运人自己提供所有的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存在指定账户。2.美国的保证金是与责任保险、保证并存的财务责任提供方式,无船承运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而我国的保证金是强制性的,无船承运人没有选择权。3.美国保证金制度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内外有别”,对境内和境外的无船公共承运人区别对待,对境外的无船公共承运人规定了较高的保证金数额;而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并没有区别对待,同时依据其细则规定,如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与中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财务责任保证实现方式的前提下, 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不交存保证金。 三、保证金制度的完善 综上分析,保证金制度作为我国现行无船承运人市场准入的条件,其本身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提高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数额,实行差别待遇。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会使我国托运人的风险增加,而目前80万元的保证金对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来说市场准入水平较低,因此可通过提高保证金的方式加强对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管理,以保护我国托运人的利益。2、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如上分析,在我国由于保证金的数额偏低,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而无船承运人本身也需要专业的风险分担机制。所以,保险人的介入对于减少无船承运人的经营风险至关重要。在当今的航运市场上与无船承运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是责任保险。 这里还有一个可行性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便为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我们对风险的天然排斥也会为责任保险提供巨大的动力,从发展的角度看,在我国建立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良莠不齐,涉及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海事纠纷和海事诈骗层出不穷,加强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已是势在必行。虽然《国际海运条例》设立的保证金制度对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做出了规定,但其本身仍存在缺陷,可以从提高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数额、引入责任保险等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齐艳铭.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探讨.http://www.345.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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