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帝国的理智与情感 |
范文 | 王 姗 摘要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证明原则中的帝王条款,承载着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但该原则的适用也往往引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冲突。实质折射出法律适用中普遍存在的理智与情感间矛盾平衡问题。深入探究即发现科学施行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是坚持一种恪守证据审查客观性的理性标准,它同时也需要培养和塑造一种远离泛道德批判倾向的法情感。 关键词 疑罪从无 刑事证明 法律理性 法情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7-02 珠,它闪烁着人权保障的璀璨光芒,普照着无数曾处于黑暗角落里最无助的人们。然而,疑罪从无原则也好似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到曾在国内舆论引起广泛关注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执行死刑后数年后真凶上诉求刑,邓秀琼杀夫案三审三判从死刑到无罪释放再到无期徒刑等等。这一原则的适用与否往往都高举着公正的旗帜,却一次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为千夫所指,由其所引发的争议也使它成为现代化刑事诉讼精神施行中引起争议最多的一项原则。 从疑罪从无的法社会效果而言:该原则一方面是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出现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框架中,面对强大的国家公共权力机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从而保证真正的法律平等适用达致公平;另一方面,却因为案件的发生,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已然状态,嫌疑人、被告人因疑罪而从无即被害人方的利益可能因此无法救济,刑罚的报复性功能和特别预防功能无法得以实现,从而使被害人及普通民众有正义无法得以伸张之感。公平正义的矛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等等俨然出现。 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同时也是严谨程序的科学,在法律理智与情感之间,却有着如此巨大的鸿沟。因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疑罪从无这一原则本身内涵以及放眼于刑事诉讼体系化的框架中对其外延做深层次多维度的探究和思考。 疑罪从无,顾名思义,即有疑问之罪就认定为无罪。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何为疑罪?究竟成为疑问的是什么?仅仅是罪吗?显然答案远非如此。就此而言,用语的选择上存在一定悖论,其实,说是“疑证从无”更为恰当。因为令法律适用产生疑问的是证据,而非罪本身。 就整个刑事诉讼框架而言。疑罪从无其实是属于刑事证据证明、证据审查体系的另一种理性标准,实际是对于我们常常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反方向界定。疑罪从无不是一句大而化之的空话套话,它必须建立在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客观性把握和高度谨慎审查之上,必须建立在对证据类别的科学采信之上。 一、疑罪从无是对证据审查中的证据矛盾和疑点保持客观的高度警惕,它具有强烈的客观性和审慎态度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呈级有所区别,与其罪名的严重程度需要紧密关联。聂树斌强奸、杀人执行死刑后数年后真凶上诉求刑,邓秀琼杀夫三审三判从死刑到无罪释放再到无期徒刑,无论是司法机关认定聂树斌犯强奸、杀人罪,邓秀琼犯杀人罪等最严重罪刑的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体系其实都是存在很大漏洞和合理怀疑之处的,但相关司法机关之所以认定罪名的成立,最后对于这些漏洞所采取的方法是简单地自圆其说,朝着有罪方向盲目推理,即并未因指控罪名的严重程度对证据的采信保有高度的审慎,并未以客观的态度谨慎对待证据疑点。如聂树斌案强奸杀人案中精液、指纹等关键物证的缺失,其实是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断开了最重要的一环。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客观存在最关键的断裂,有关机关忽视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性和审慎性要求,一味朝着有罪方向主管臆断,最终出现了死刑执行数年后,真凶上诉求刑之闹剧。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必然或多或少会有一定距离,然而我们踏出中间的每一步,都应该是依据客观的,怀有审慎之心的。 二、疑罪从无原则要求物证为王,合理采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我们进行司法程序,对一个案件进行法律适用,所依据的实质就是对证据的审查,证据从不同角度划分可以分为物证与言辞证据等,从与证实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而言又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物证为王,这是刑事证据学理论中最深刻的命题。须警惕的是,直接证据是最全面反映犯罪事实情况的证据种类,对其适用往往可以直截了当得出何人犯何罪的结论,因而某种意义上,直接证据是一种高效的证据。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案发都相对隐蔽,往往很难采集到直接证据,最完整的直接证据却往往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众多纷繁复杂的证据提供主体,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往往因为各自当下利益或者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就如同罗生门里众人一般,所描述的内容往往发生扭曲,变化,甚至前后反复,因此很难说是事实的真相。司法推理是一个逆向的重构事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唯一相对最可靠最稳固的莫过于物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如聂树斌案,邓秀琼案等,有关部门在审查证据时无一例外地忽视物证的搜集,或者说漠视物证的缺失,反而积极重视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并围绕此证据为核心地建立起一整套证据体系。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是一种证据审查的理性标准,它也需要一种法感情的培养和塑造。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盾牌,此时应追问的是,被害人权益对正义的诉求如何平衡?普罗大众公平正义的朴素法情感如何维系? 其实,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片面的制度,它从属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大制度体系之类。我们必须明确:疑罪从无不等于放纵犯罪,它是从程序法的制度价值层面,去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从而更严肃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一个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权益受损,民众法感情被践踏,也意味着一个嫌疑人、被告人角色的出现。而一个普通人一旦成为嫌疑人、被告人,就意味着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机构和民众舆论压力。一边是强大的积极主动进攻的公共权力和舆论,一边是弱小的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动防御的嫌疑人、被告人,因此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疑罪从无原则应运而生。当面对种种存在疑点的可能性证据时候,是用道德评判的眼光先入为主,还是以客观审慎的态度尊重客观证据?我们当然应该控制主观性的泛道德情绪,塑造尊重客观证据的法情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敢庄严地写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某种程度上看,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及邓秀琼杀夫三审三判案就如同处于事件发展不同阶段。暂时抛开罪与非罪尚且不论,后者现在的状况就如同前者十多年前认定死刑重现,同样是面对证据的客观重重疑雾,同样是被害人惨死,舆论强大压力,司法机关给被害人和社会舆论一个有罪的说法,却难以给出一套令人信服的证据论证。这无疑是一种危险的信号,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我们每一个人都很容易成为其他人道德上的评判者,因为道德评判只需要主观指责就可以了。而司法推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科学事实论证,它没有灰色暧昧的中间地带,只有罪与非罪的鲜明界分,它需要的以客观证据为基础的严谨完整的客观论证。 在法律的帝国里,疑罪从无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推理所特有的尊重客观证据基础性的理智与情感。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疑罪从无原则的真正推行在我国目前现有条件下还有大段路要走,相信只要秉持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审慎性把握,塑造起排除泛道德评价的干扰而尊重客观证据的法情感,悲剧将不会再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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