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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范文

    卓烨烨

    摘要本文列举当前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五个问题,并由此出发,提出了从转变思想观念、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以及科技强侦等多个方面入手,解决当前困境。

    关键词反贪侦查 困境 观念 时限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50-02

    现在,每一个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同志,无不感到反贪侦查工作陷入了困境之中。大家凭着一颗对检察事业的忠诚之心,艰难地工作着,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使检察侦查工作能健康发展,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当前的困境作一番分析。

    一、当前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受案范围变窄﹑案源变少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纯粹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在逐步减少,根据刑事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检察院反贪侦查部门的受案范围在逐步缩小;再者,由于当前反贪日趋复杂,案犯反侦查的意识逐步增强,他们不仅作案更加隐蔽,而且作案手段呈现出智能化﹑技术化的趋向,这样就使得要发觉其作案变得更为不易,从而导致举报案源变得越来越少。这两项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反贪侦查部门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

    (二)侦查方法受限,侦查设备落后,远远满足不了查案的需要

    反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经济基础好,学历水平高,他们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反侦查的科技含量也在提高。而我们由于受法律和本部门的规定及纪律所限,许多公安机关能用的侦查方法我们还不能使用,比如说秘密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实时监控以及诱惑侦查等方法。这对我们办案无疑是增添了难度。其次,我们的侦查设备落后,特别是技侦设备,也是办案的瓶颈。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想方设法去加以解决。

    (三)贿赂案件的增多,贿赂案件证据言词性较强的特点给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随着当前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财经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实际办案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日趋下降,贿赂案件数量日渐增多。而我们都知道,与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相比,贿赂案件基本上都是一比一的证据,而且基本是言词证据——行、受贿双方的交代,证据难以固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我国目前司法实践,只要行贿、受贿其中一方不供认,案件事实就难以认定;而且贿赂案件等反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一定职位、较高的智力水平和社会地位以及比较广泛的关系网,有较强的反侦查手段和措施,这为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突破增加了难度和阻力。

    (四)目标管理评价手段的过分强调,导致观念进入误区

    当前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在进行宣传和目标管理评比中,普遍将案件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成绩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甚至为每年的工作量化任务,这是不符合侦查反贪案件的客观规律的。在撤案率的严格控制上,上级院在考核基层院工作中往往要求把撤案率控制在很低的水平,这是和“严把质量关”的要求一脉相承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撤案、不起诉等都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案件终结后的处理手段,撤案说明案件不符合起诉的标准,是一种正常的司法活动和程序,把撤案和办案工作质量相联系,认为撤案多即是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案件侦查客观规律的,在要求提高立案质量上,要达到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这一提法从现在的侦查环境下看是有道理的,但是,它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大的,提高立案质量的突出后果之一,便是加大了初查工作量,而初查工作越多,导致侦查权的非法使用越显得严重,违法的机会也就越多。

    (五)法律关于各种办案时限的规定同反贪侦查实践之间的矛盾

    一般来说,反贪和普通的刑事犯罪相比,比较复杂,查处难度更大,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以适应打击反贪的需要。然而,正好相反,现行法律给予检察机关更多的限制和约束。例如,《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时间最长为48小时;而检察机关讯问和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被调查人不得超过12小时。对反贪来说,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影响不大,因为立案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已有证据证明了犯罪事实,一般而言,完全可以严格执行这条规定。从办案实际来看,这条规定对查办反贪影响最大是初查,初查询问被调查人的时间要控制在12小时以内。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同志都很清楚有多少案件是在12个小时内突破的。

    再如,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而检察机关从拘留至决定逮捕的时间最长只有14天,除去刑检部门7天的审查逮捕时间,侦查部门只有7天时间,在时限上受到很大限制。

    法律关于办案时限的种种规定,导致我们在办案中不敢放开手脚的原因,这也是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有影响的大要案件都要和纪委联合办案,或以联合调查组的名义借用纪委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原因,实际上这也是无奈之中的选择。

    另外,还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在修订之中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学术界呼声强烈的“沉默权”,那么,嫌疑人就必然闭口不谈犯罪事实,检察侦查工作,就将陷入几乎没有出路的境地。

    二、如何走出反贪侦查工作的困境

    第一,不能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独立办案,加强与纪检部门的配合很有必要。我们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得出结论,现在制约反贪案件的突破,相当大的一个因素是法律关于办案时限上的限制。而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却基本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有“两规”和“两指”的措施。实践证明,在当前条件下,‘两规措施是突破大案要案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党委的领导下,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以加大打击力度。

    第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尤其是要敢于依法立案,改“不破不立”为“先立后破”。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启动立案程序,及时对犯罪疑人采用强制措施;其次,要改变立案就要定罪判刑,撤案就是错案的观念,这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反贪案件查办工作“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现象的存在。

    第三,主动出击,拓宽贪污贿赂案源。长期以来,我们初查的线索都是依赖于群众举报或者是发案单位的控告,而今举报线索变少,且有些线索质量不高,可查性不强,因此,反贪工作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为改变这种困境,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拓宽案源。

    第四,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便于取得巨额财产的证据。相对于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的证据而言,取得巨额财产的证据,要容易得多。可能有的同志会反驳说,这个办法不是早就有了吗,可效果并不好。但是,我们考察一下以往的办法,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并非上述办法不可行。而是由于以下一些原因,使得这个办法大打折扣。一是以往的规定不完善。1995年中央发了个《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首先,它不是一部法律;其次,只有九个条文,十分简单;再就是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执行得很不好,有的申报仅仅图个形式,不按规定申报和不实申报,比比皆是。三是仅仅局限于县处级以上,覆盖面太窄。因此,这样的申报规定,对反腐败怎么会有很大的作用呢。所以,不能用过去没有好的规定以及落实问题而致使效果不好为理由,来反对这个办法。只要我们切实实施阳光法,就必然会大大推动侦查工作,这决不是异想天开。我们可以设想的这个办法就是立法机关制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严格实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彻底公开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贪污受贿所得,就会彻底暴露。如此这般,检察侦查工作就完全没有必要围绕口供来艰难地进行,可以取到大量的证明犯罪的客观证据。而收集客观证据,要比收集言辞证据容易得多。另外,相应地提高《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以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第五,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传唤、拘传时间不作明确的规定。由于对贪污贿赂等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也鉴于当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为了提高破案率,加大打击力度,从而达到遏止反贪的目的,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拘传时间的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在对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时间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设特殊条款,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科技强侦,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科技强侦是现代侦查发展的方向,只有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发挥科学技术在追逃、突破案件、收集、固定、鉴别证据方面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获取证据。如利用卫星定位等技侦设备抓获在逃人员;综合利用邮电通讯等技术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决定取证方向;发挥录音录像设备同步固定证据功能,并加强其动态使用功能以获取证明犯罪事实的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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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4: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