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之必要性 |
范文 | 林 菲 摘要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为保障公共利益免遭不法侵害均构建了一套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上不尽相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公益案件提起诉讼是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在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是否正当合理,在理论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小的争议。本文试图从检察机关的地位、现实的司法实践等方面简要分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49-01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我国的公益诉讼自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成功以后,贵州、黑龙江、江苏等地的检察机关相继进行了公益诉讼,但真正达到规模化的程度则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至今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的公益诉讼达百起。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多以败诉为主。败诉原因多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即“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就立法层而言,现有的法律还没有正式规定民事和行政公诉权。《刑事诉讼法》仅仅授权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这就说明: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公益诉讼合适的主体。笔者认为在当前体制下,检察机关应当是最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要求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 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其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检察机关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定情形,应该享有代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某些公益案件向法院起诉或参与诉讼的权力,即民行公诉权。公诉权的行使本质上都是以公益为基础的,并不仅限于刑事公诉权,还应包括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通过民行公诉权的行使促进民法、行政法在我国的实施,其实也是法律监督的另一种形式。在公益诉讼中,某些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有违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表现形式。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建立法律监督权的初衷。 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影响诉讼结构的平衡 反对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者,其理由很大程度上就是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影响诉讼结构之平衡。因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应当是双方对立、法院居中审判的一种平衡对称结构。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性质,一旦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势必造成诉讼结构的失衡,导致法院中立地位难保。其实,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一样,都是维护公共利益。刑事案件由于直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安危,检察机关对刑法实施进行监督的主要权能便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诉讼权。公诉权同样应扩展到公益诉讼领域。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像刑事诉讼一样,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诉。诚如刑事公诉案件一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抗辩等,但最终决定审判结果的还是人民法院。此时的检察机关并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其代表的是国家和全体人民。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也需要人民检察院来提起公益诉讼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公共利益保护,尚缺乏完善的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程序。按照现行法律,提起诉讼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公民无权起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些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或不敢而未提起诉讼,所以形成违法行为出现而无人起诉的局面。如目前在我国发生较多的环境污染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等。很多案件因种种原因无人主张权利,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范围。因此明确一个主体来行使公益诉讼权尤为必要。 现阶段,如果将公益诉讼的职责赋予人民法院,其结果是法院自己诉讼,自己审判,有违法制原则。那么行政机关充当公益诉讼原告呢?现阶段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就是行政机关,这会导致自家监督自家的情形。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充当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其合理性。迄今为止,已出现的公益诉讼中,被告多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在面对诸如垄断、环境污染等大型案件时,面对高额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时间和巨大的诉讼风险,有多少人会选择提起公益诉讼?因此,由具有专业公诉人员、具有充分诉讼经验的检察机关来行使具有现实可行性。其次,检察机关有法定的调查权,对公益诉讼案件,能够通过独立、公正的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再次,检察院通过在公益诉讼中发挥对职务犯罪等的立案侦查职能,也可切实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苗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我见.消费导刊.2007(4). [2]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否定.政治与法律.2003(5).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