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论国家责任 |
范文 | 朱圣会 摘要国家责任制度是国际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通过追究国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它在纠正有关国家的不法行为,促使各国忠实履行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建立国际关系中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法律秩序和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救济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法 国家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09-02 一、国家责任的涵义 在国内法上,国家享受免于法律责任的自由,或者说享受不受国家法院管辖的豁免。然而在国际法上,国家对于它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在国际关系中如同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一样,一个法律主体的合法利益如果被另一个主体侵犯,就会产生不同形式的责任。①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国家必须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简而言之,国家责任就是“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根据国际法,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以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每个国家都享有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尊重其他国家权利的义务。当国家违反了自己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际不法行为的范围包括从对条约义务的轻微违反到相当于犯罪行为的严重违反特殊国际法的行为。“国家责任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制度的基本性质。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一国对另一国实施了不法行为,在它们之间就会产生国际责任。”② 国家责任的基本特征: (一)国家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主体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国际法主体也必然对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法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在当代国际法主体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而二后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最终是要组织成员或独立后的民族承担,即国际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都是国家。因此,国家责任的主体就是国际法的主体。自然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因而也不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国家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引起国家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法的基本义务,在现代,国际法又确认了国家实施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因此,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是国家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三)国家责任具有法律性 这种法律性就意味着国家责任是一种以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当然,国际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国内法,在没有凌驾于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上的国际社会里,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和执行还有赖于国家自身和国际社会的一致行动。因此,现代国际法强调国际责任,其意义在于强调遵守国际法,真诚履行国际义务,保证正常的国际交往,发展统一和谐的国际关系。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国家之间的协调作用。它通过追究国家的法律责任以纠正国家的不法行为,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使受害国的利益得到合理补偿。 二、国家责任的基础 《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家的国际责任的基础是经常讨论的题目。有人说这种责任基本上属于违法的过失,并以过失为基础。要确定一个国家违反国际义务,首先该国方面要有故意过过失的行为。也有人说这种责任是严格责任或客观责任,单凭行为和结果就可确定违反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关于国家责任的基础,国际法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即“过失责任说”和“客观责任说”,后者又称为“严格责任说”。过失责任说认为,只有实施了可归因于自己不法行为的国家具有故意或过失,它才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客观责任说则主张,只要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机关实施的,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本身及其行为的后果即可确定有关国家的国际责任。③ 格老秀斯的“过失理论”引入国际法中以后,“无过失即无责任”的过失责任说长期以来在国家责任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鉴于国际法发展的现状和国家行为的特点,有时,判断国家行为的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是十分困难的。国家的行为都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或个人加以实施,行为者个人的主观状态同国际法中所判断的国家行为的主观要素不能完全等同,换言之,个人的过失并不当然构成国家的过失行为。为了避免将国家有无过失作为确定国家责任的标准,使有关国家以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作为规避责任的借口,在一般情况下,以国家的行为是否违反有效的国际义务作为确定国家责任的基础是比较合理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家责任条文草案》中也没有把存在“过失”当作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只是规定国家的不法行为引起国家责任。④ 不过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结果责任说”作为确定国家责任的基础符合国际社会的实际,但在有些场合,特别是在确定国家是否应对私人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场合,适用“过失责任说”还是十分必要的。根本国家责任制度,私人的行为不属于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但是,对于可能对他为利益造成损害的私人行为,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行为的发生;一旦造成损害,国家有责任制止违法行为,惩治肇事者,并对受害方给予赔偿。如果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没有这样做,即构成国际法上的一种过失行为。这一主观因素对国家责任是十分重要的,而且直接关系到该国的赔偿责任。 三、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执行 (一)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 国家责任是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有关规定,一国经确定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以后,应负担停止其不法行为并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提供充分赔偿的义务,受害国则相应地享有要求或迫使行为国履行上述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实施制裁的权利。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使受到损害的有关事物或局部恢复到不法行为实施前的状况。在实践中,恢复原状一般适用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给他国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但是,在行为国实际上做不到的情况下,受害国不得要求恢复原状;如果不恢复原状不致影响受害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而恢复原状却可能严重危害行为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稳定时,受害国亦不得主张恢复原状。此外,要求恢复原状不能违背根据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产生的义务。 2.赔款 赔款是指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为弥补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向受害国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赔款是在行为国对它给受害国造成的损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者经恢复原状尚不足以弥补受害国遭受的损失时经常采用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在国家责任的诸承担方式中,赔款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至于赔款的范围,有人认为应大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即赔款具有惩罚的性质。也有人认为赔偿的数额应等于或小于遭受的损失,即赔款具有补偿的性质。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三十六条,赔款应该弥补在经济上可以评估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息和适当情况下可得利润的损失。 3.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该行为给受害国造成的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承担责任,使受害国获得满足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三十七条,赔礼道歉可以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但是受害国行使要求赔礼道歉的权利时,不得伤害实施了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尊严。 4.保证不再重犯 保证不再重犯是指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向受害国作出不再发生类似不法行为的承诺。这种保证可以在行为国道歉时作出,也可以在行为国采取了恢复原状或赔款的措施后作出的。不过与其他国家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是,保证不再重犯并非旨在消除国际不法行为的损害后果,而是为了消除国际不法行为对受害国未来可能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的疑虑。对于受害国来讲,如果它认为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将来有可能重复类似行为,它就有权要求该行为国作出不再重犯的承诺,对自己今后的利益提供保障。⑤ (二)国家责任的执行 国家责任是国际不法行为发生后,在该国际不法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行为国履行了应该承担的义务,才能够消除其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使受害国的权利得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至于国家责任的执行,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1.行为国主动执行 这是指国际不法行为发生后,行为国主动停止其不法行为并采取适当形式对该行为给受害国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行为国主动执行是国家责任理想的执行方式,实践中许多国家责任是行为国主动执行的。 2.受害国要求执行 在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不主动承担其国际责任的情况下,受害国可以采取各种措施要求或迫使行为国履行其应负的义务,这些措施包括谈判,协商,报复,自卫等等。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行为国履行义务的诚意和受害国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3.国际仲裁或司法机构协助执行 当有关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可归责性或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时,国际仲裁或司法机构的协助对国家责任的确定及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国际法院在国家责任的确定和执行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4.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协助执行 如果行为国不履行其对受害国承担的义务,其他国家或有关国际组织可以主动或应邀采取各种措施,促使行为国履行其义务。第三国或国际组织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斡旋、调停,也可以是经济制裁、封锁、禁运或其他强制措施,具体应视情况而定。对于某些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更需要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协助,以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消除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②梁椒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③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④马呈元.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张旭.国际刑法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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