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范文 | 孙 蕾 摘要职工持股制度在西方经过长期历史沿革,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 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福利创造较高价值.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完善的法律规制, 在持股形式、资金来源、职工股流转等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在介绍职工持股基本制度的同时探讨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完善我国职工持股制度。 关键词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会 ESPO计划 职工股流转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38-03 一、职工持股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职工持股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以路易斯·凯尔索为代表的一批美国律师和银行家希望能够建立起使资本主义所有权分散化的新机制,使人们都有可能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这两种收入,并能以某种方式使大多数并不富有的人得到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拥有一定的生产性资源。豍 职工持股制度的建立,有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必要性: 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工业时代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向资本密集型生产转化,资本所有者利用其资本从企业盈利中所分配到的利润远远超过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获取的作为固定工资的报酬,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进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如智力,素质等在企业的生产效益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加,为了解决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对立,促进经济有效运行,提高职工主观能动性,职工持股制度,通过赋予职工劳动工人和资本工人的双重身份,使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从而使其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相应提高。豎实现经济民主,使社会财富趋于均等化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另一方面, 职工持股使职工形成和拥有财产,并且将自身财产投入本企业,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并且随着企业发展和个人业绩增加持股数量,促使职工更加关注企业发展,加倍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豏经济学家马丁·魏茨所提出的经济分享理论表明,通过让职工分享企业的利润,将原有的作为固定劳动成本的工资报酬制度改变为随着企业利润变化的利润分享制度,使得劳动边际成本低于劳动平均成本,在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经济滞胀的问题,降低职工失业率,稳定宏观经济秩序。豐 此外,职工持股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管理.人力资本日益得到社会的重视和承认.根据玛格丽特·M·布莱尔博士的专门投资理论,长期在同一公司工作的职工会积累重要的专门技能,从而具有更高的生产力,对公司更有价值,也承担更大风险,由于其以其专业人力资本向企业投资,也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并参与公司管理,否则将损害其应得利益,因此,职工持股制度有利于保持和激励人力资本的投资热情,豑职工通过以股东或会员身份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参与公司治理,弱化“内部人控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和规范。 二、职工持股制度的实施 (一)福利型职工持股: 职工持股制起源于美国,该计划的具体操作方式是, 公司为员工成立信托基金,信托基金拥有企业或股东以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提供给职工的资产,通过信托基金使员工直接或间接占有公司股份。福利型职工持股,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往往与员工养老计划和保险计划相挂钩,不需要员工承担风险,而是作为企业实现经济民主的手段,也是目前世界上影响最大,运用最普遍的职工持股方式。 (二)风险型职工持股: 以日本为代表,员工每月和年终从工资中提取出一定比例,由职工持股会集中购买企业股份,即如个人帐号,并由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经济权力.这种模式下,职工自行承担持股95%的资金,承担较大的风险,其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提高企业效率。 (三)集资型职工持股: 集资型职工持股要求职工一次性出资数额较大,其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能够集中得到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项目投资所需资金,主要被缺乏经营资金,一时又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采用。豒 三、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定位问题 职工持股制度的实践,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持股员工的权益,一是通过职工持股切实改善企业管理,但是,职工持股面临的问题是分散的个体职工往往缺乏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参与企业管理,监督管理层运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高层侵占,更不用说实际影响企业的运营,因此,为了化零为整,使职工持股发挥其最大作用,持股职工成立组织统一行使权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持股职工权益就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职工持股会应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只是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是通过他人名义而占有股份,职工持股会则为民法上的直接占有,直接对股份进行控制,往往还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那么谁是公司股东?是作为自然人出资的职工?还是作为法人的职工持股会?出资职工——职工持股会——企业三者究竟是何关系? 豓我国法律中并未规定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属性,因此难以使其受到相应的规范监督。 目前我国职工持股会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新设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以其筹措到的全部资金为注册资本,并将其全部资金向公司投资,作为出资者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比例和享受权利承担责任。豔 持股会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的缺点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职工持股会从事投资并将利益分给参与者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形式。 2. 设立依托于工会运作的非法人组织 由持股职工组成持股会,但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持股会具有自己的组织和章程,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表决权并一起全部出资额为限享受出资者权益并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其没有履行登记手续,因此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豖又该定位存在三大缺陷,首先,混淆了工会与职工持股会的职能,即政治性组织与民事权力行使主体的差异。其次,设立型职工持股,即公司设立时推出持股,无法适用该定位,因为工会晚于公司成立,持股会无法以为成立机构的名义认购公司出资额。⑩最后,在我国,以非法人团体形式存在的职工持股会一方面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持股会的行为又要依托公司工会并由工会承担民事责任,二者存在冲突,也不符合“自己责任原则”。并且,工会同样无权从事营利行为,因此这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并未解决其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3.以企业法人身份存在的合股基金会 职工以投资盈利为目的,向公司改组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成立合股基金会,其投入的资金只能在本企业改造为公司时用于购买公司股票而不得从事其他用途,由理事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职工股权达到10%以上可退出合股基金会,经股东会同意转化为自然人直接股东.由合股基金会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并接受企业的领导和监督。豘 此种做法的问题是,,未能解决合股基金会和原公司股东会,以及作为合股基金会会员的持股职工三者关系问题,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合股基金会,为何要接受企业的管理监督?持股职工与所服务的企业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何其退出基金会需要经过该企业的股东会共同决?如果合股基金会不能具有独立性,就不能够很好的保护持股职工权益,影响公司决策。 (二)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问题 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购股资金主要有几个途径,一是公司税前利润,即雇主”无偿捐赠”,二是通过税收信贷杠杆帮助员工筹集购股资金,降低职工持股参与成本。豙对我国来说,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差,利润率不高,使得企业职工缺乏购股资金合购股动力,而囿于税收,金融的中央控制模式,在实践中我国现有立法并未解决职工购股资金问题,一是商业银行贷款困难,难以提供公司担保; 由于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企业股权投资,使得运用银行贷款实现员工持股计划存在问题。二是国家尚未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税收优惠的规定,税收优惠在职工持股计划的实现中起到重要作用,例如美国实行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从应税公司收入中扣除发行给职工持股计划的股份价值,并且职工持股计划贷款的50%利息是银行的免税收入,由于我国中央控制的税收机制,地方政府对职工持股的税收支持很不充分,国家又尚未出台效力较高的法律规定,中国企业组织职工持股计划面临着信贷和税收上的双重压力。 (三)上市公司职工持股的问题 由于内部职工持股的封闭性与上市公司的开放性存在冲突,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引发了许多问题:其一,内部职工股公众化、外部化,一些企业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其二,法人股个人化,有些企业将以法人名义购买的分发给个人;其三,促成投机,损坏公平,由于内部职工股以较低价格发行且经过一定时间可以上市,可能对社会公众股造成很大冲击;其四,公司管理层将内部职工股作为攫取个人资本的工具,强化了个人控制。豛此外,1993年国家体改委下发的《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都规定,职工持股从配售之日起三年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满三年后能上市转让,转让的条件和期限规定过于宽松,时间是维系公司股份和职工的唯一联系,时间届满,员工出售公司股票即可获利,导致趋理性和短期化,而无法实现其参与管理决策的目的,使激励机制失效。豜由于存在的这些问题,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然而,禁止上市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是因噎废食的做法,我国的上市公司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着虚盈实亏的现象,而大批国有企业面临着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职工持股正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一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更具有其先天优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上限,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股份融通性强,职工投资风险较小。因此,只要立法上对上市公司职工股在股份来源,股权形式方式,股权流动方式等方面做出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股的严格规范,就能够有效避免之前所产生的问题,促进职工持股的推广。豝 四、解决方式 (一)限定持股职工的资格 为了防止职工持股可能衍生的权力腐败和不公平现象,应当对持股职工的资格作出明确限制,将其限定为与本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将职工股纯粹化为职工股,避免在职工股制度建构过程中产生贬损社会公平,扭曲权力运作规律的权力股,关系股,为此,应当禁止企业上属部门,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持有下属企业的职工股,母公司的有关人员除非在子公司人治,否则亦不得持有子公司的职工股。豞 (二)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的根本目的之一是通过职工持有股份,一方面合理的分配公司收益,促进社会公平,一方面通过人力资本投资者参与公司经营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职工持股会应满足以下几个原则:有利于密切职工和公司的关系;保证职工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职工持股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形式选择: 1. 合伙形式 采用合伙形式的职工持股会,由持股职工订立设立合同,确认职工持股会关系,成立目的,投资性质等核心事项,持股会由职工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由持股会理事长作为职工代表人实施相应行为,持股会本身不具有独立人格,即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股份由持股会成员共同持有。 2.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持股职工作为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持股职工是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非由职工持股会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因此持股职工与其服务的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和享受利益。 3. 信托形式 信托形式借鉴了美国的ESPO计划, 持股职工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协议,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移交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职工股份,在股东会行使权利。 上述三种形式向比较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可以使得职工持股形成法人团体股份,更加有利于形成统一意志,更好的行使权利,影响公司法人治理,其缺点是持股职工股东身份与职工身份相分离,难以使职工产生充分的利益认同感,达到激励其提高所服务的公司的效率的作用,与之相比,合伙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仅仅是持股职工的代理人,所持股票仍然属于职工个人股,比较难以形成统一意志,但是其职工更加关心其所服务的公司,更加符合职工持股的目的。 从风险上来说,职工持股会采取合伙形式,职工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职工持股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职工仅仅作为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负责,信托形式持股会的职工作为委托人,风险更小。 从税收上来说,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作为营利性团体,将面临着双重税负的问题,负担更重,而信托形式的职工持股建立在信托契约之上,并未形成组织,也无须登记,可避免双重纳税问题。 结合种种利弊,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确立职工持股会的地位,使其能够代表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三)购股资金来源 1.为职工持股提供税收和信贷支持 充分利用税收,信贷杠杆,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和职工参与推行职工持股,我国现阶段,税收,金融中央控制模式导致地方政府不能充分运用税收,信贷杠杆的调控,刺激功能,解决职工购股资金来源问题,需要全国性立法为职工持股提供税收和信贷支持。如借鉴国外经验,为了推进职工持股的进行,在一定年限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职工持股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对于职工股份分红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国家和企业的直接资助 国家和企业直接资助职工持股是指由企业的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向员工配送,此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容易被管理者利用造成国有资产和公司资产的流失,因此,我国公司法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该方法受到法律上的限制。 (四)职工股的流转问题 对职工股转让应做出限制,首先是为了避免频繁转让导致职工股管理混乱。其次是为了避免职工将注意力放在投机获利而非企业发展治理,经营绩效上,真正实现职工持股的目的。再次,职工股的随意转让将导致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引发社会问题。最后也是避免职工股权因随意转让而过于集中,职工持股名存实亡。因此,原则上应禁止职工股的流转,只有当职工退休,死亡,调离,辞职,除名等情况下离开单位的时候,才允许其向其他职工转让职工股,职工持股会应具有优先购买权。豟 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 劳动力成本增加, 社会福利要求增大所带来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发展职工持股制度成为必然选择,但是在起步阶段,必然遇到一些问题, 如持股形式如何确定,资金来源如何分配,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职工股流转与上市公司之间矛盾如何解决,在借鉴先例的同时需要适应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建立职工持股会,合理分配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出资比例, 严格限定持股人资格。才能将职工持股制度有效利用,顺利实施。 注释: 1245 何丹,张文楚.试论职工持股法律制度规制对象的性质.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2).第172页. 3 13 李法兵,郭双焦.我国公司职工持股的法理分析及立法模式的选择.经济师.2005(7).第54-55页. 6 周梅.也谈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公司法视角.中国公司法制现代化研究.2005年. 7 刘畅.对职工持股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江西社会科学.2000(10).第142页. 8 9 11 王保树.职工持股会的法构造与立法选择.法商研究.2001 (总第84期) . 10 12 15 16 17 蒋大兴.中国职工持股立法难点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1(2). 14 朱慈藴.职工持股立法应注意人力资本理念的导入.法学评论.2001 (总第109期) .第12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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