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法治的形成与发展 |
范文 | 贾晓佐 摘要法治与人治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在寻求一种最佳的治国之道。从秦皇汉武到唐宗宋祖,统治者推行的治国方略基本上是人治与德治的结合,有关法治的理论的提出可说是凤毛麟角。法治理论不光是很少有人提出,甚至很少有人关注,特别为统治者所禁止。因为历朝君王都推行人治,强调君主的个人权威性和至上性,他们不允许人民违背自己的意愿,同时也不想自己被法律所规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统治者为了寻求一种长效的治国机制,在历经人治——德治后,统治者最终选择了法治,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 关键词人治 德治 法治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3-01 一、人治的概念和特征 古人强调“为政在人”的人治精神,是一种较早的人治思想。古希腊哲人强调人治是圣贤之治,强调圣贤的智慧对人们具有指引作用。然而,在古代中国,虽然人治思想随着朝代的更替有所变化和发展,但总的来说没有脱离人治的范围。笔者在总结古代统治者关于人治的思想的基础之上认为:人治是古代君王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和人民意志之上的绝对的个人之治。推行人治主要可以起到控制臣民,加强王权和君主专制的作用。其特征有三:第一,人治主张以个人的贤明和能力治理国家;第二,政治上实行君王专制和独裁;第三,思想上主张圣者对民众的指引。 在人治思想方面有突出成就的是我国的孔孟和古希腊的柏拉图,他们在人治理念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为人治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源泉。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人治思想一直是一条很凸出的主线,贯穿于历朝历代帝王的统治之中。 二、法治的概念和意义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治国之道。法治思想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意识形态,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即最初的人治到人治与德治并重,再到法治。法治的最初提出者是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主张:“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他在这方面的著名论题是:“由最好的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为此他和柏拉图进行了较为激烈的论争,尽管他们是师徒关系,但对真理的追寻使得他们站在了对立面上。柏拉图主张实行人治,反对僵化的法条,而亚里斯多德则主张法治,他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因而不会偏私,而私人却是有感情的,尽管法条比较僵化,但是只要用法的人合理运用就可以了。所以,他坚决反对人治,而提倡法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有两重意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尽管法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世界各国都将其与人治区别开来,并将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最重要的基本方略。人治与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法治是众人之治,人治是个人之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者个人的意志;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的意志即“人依法”,而人治国家中则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大于法律即“法依人”。 (二)法治的意义 1.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古代君王提倡以人之治。虽然人治比起僵化的法律条文有很大的灵活性,但人治毕竟代表的是君主个人的意志,在处理问题时难免带有个人的主观偏见和个人喜好,这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是极其不利的。而法治的推行摒弃了君主个人的意志,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的活动原则,明确了人们的行动方向,具体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从而,使得国家有了活动的基本准则,使得整个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得人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法治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中国古代一些法家主张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等,即强调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法律在对人的行为起指引作用的同时,它自身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对此,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治”,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同时肯定法律的不足,容许法官在具体运用法律时对其加以自主判决。 3.法治推动着法治国家的形成。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他的形成和发展不只是规定普通老百姓的活动,还规定着统治者和国家的活动。法治的实践表明法治国家的逐步形成。国家推行法治,意味着社会管理结构的改革与制度模式的变迁。只有借助于改革,法治才能从一种社会理念上升到统治领域,成为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将政治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法治原则与国家制度的结合,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 三、当代中国法治实践 近代中国最早引入法治观念的是康有为和梁启超,到孙中山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法治的大概轮廓。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呼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作为我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从此中国步入了法治社会的道路。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从而以最高法的形式确定了法治。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积极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和任务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推行法治的实践中,必须努力改变注重人治而轻视法治的思想观念,摒弃民贱官贵的思想,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把法制观念深入到社会实践中去,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法治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法治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理论与实践也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李龙.依法治国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朱力宇.依法治国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