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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
范文

    王 建

    摘要自非法经营罪设立10余年以来,有关于这一罪名研究已很多,但关于其价值的研究却很少。本文拟对非法经营罪的价值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价值,以期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 非法经营罪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8-01

    众所周知,非法经营罪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旧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转变而来的。新《刑法》在第225条中单独规定该罪。这一条款因此也就成了非法经营罪的法源和以后争论的依据。

    自非法经营罪出现以后,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一般的学理解释到全面深入研究的发展过程,但是对非法经营罪的价值的研究很少,即使偶尔涉及的,论述也不深刻。

    那么,非法经营罪在设立以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到底如何呢?有的学者更认为“应该废除非法经营罪”,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符”,没有存在的价值。该观点显然有点片面,因为非法经营罪既然是在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就说明市场经济是需要它的。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在维护市场经济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和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非法经营罪是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我们知道,过去那种“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也放弃了“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转而采用“有管理的”市场经济模式。只是各国政府管理的方式和程度略有不一样而已。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刚从计划经济转轨而来的,才初步建立起来。市场经济给中国经济带来空前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活动失范行为,给刚刚形成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稳定甚至混乱,这就需要中央政府采取比西方国家更为严厉的管理手段。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但同时又是法治经济。在管理和维护市场经济中,我们更强调市场经济的法制属性,因为与其它管理手段相比没有比“法治”更好的管理手段。然而,我国现有的管理市场秩序的经济法规都是刚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来的,在短期内难以获得市场主体的内在认同和遵守,需要一个消化和适应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来强制市场主体遵守,并能快速、有效地消除其弊端。在这方面,由于非法经济罪具有刑罚的威慑力又是专为消除经济活动中的非法经营行为而设立的,就使得其在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也是抵御市场经济诸多弊端的最后防线。因此,非法经营罪在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着特殊的价值。

    第二,非法经营罪是保护公共利益及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同时又是秩序经济。市场经济中由于利己动机往往会驱使人们做出非理性的经营行为,从而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损害公共的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为了给所有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及保护广大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国家设立非法经营罪,通过法律手段对不法经营行为进行有效惩处和打击是十分必要的。试想,如果没有刑法的威慑,整个市场经营秩序将会如何?如果任由非法经营行为横行,广大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又将如何?因此面对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如果不加以管理,整个市场将混乱无序,到时谁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证,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权益。正如斯多葛学派所说,“有理性的人,自觉服从自然法,没有理性的人,要以铁的强制使之服从自然法”。这里,“铁的强制”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刑罚。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中专门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而设立的,正好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若是这样,有人可能会担心非法经营罪只重视公共秩序而轻视私人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因为公共秩序和私人权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正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所言“权利者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捍卫了法律,通过捍卫法律,同时也维护了对国家共同体来说是不可缺少的秩序”。虽然,耶林的这段话是从“私权利主体应该捍卫自己的权利”的角度来讲的,但他却揭示出了公共秩序和私人权利之间的本质联系。其实,非法经营罪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私人权利的保护。非法经营罪只有处罚了极少数严重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企业或个人,维护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才能保护好大多数遵守市场秩序的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才能提高他们继续合法经营的积极性。此外,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人的行为不可能绝对自由而不受任何制约。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以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这是目前社会中做人的基本准则。如果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自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也就保护了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非法经营罪在保护大多数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成熟的今天,非法经营罪是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的。当然,今后如果我们的法规更健全了,而且我们每一个企业和个人都能自觉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家的经济法律来办事,非法经营罪也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了。这当然是我们都愿意看到的结果。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这种情况的出现似乎还很遥远,因此,非法经营罪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所要做的,只是如何尽可能地克服和消除其内在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弊端,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

    参考文献:

    [1]党东升.论非法经营罪应予废除.新学术.2006(1).

    [2]唐稷尧,王燕莉.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与质疑.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1).

    [3]谷春德,吕世轮.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陈惜珍.论非法经营罪存在的合理性.法学.2007(5).

    [6]徐松林.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现代法学.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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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