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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强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维护珠三角经济稳定
范文

    胡 瀚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对以进出口为主要支柱的珠三角地区产生了震动式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珠三角地区经济稳定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首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如何增强受案环节的监控职能,合理运用侦查权,强化侦查手段和监督机制的探讨,寻求在新形势下加强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新着重点,切实保障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

    关键词珠三角经济 职务犯罪 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36-02

    2008年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消费水平呈直线下滑状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作为以出口为导向,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珠三角地区,不可避免得受到了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企业因为接不到国外的订单而停产或破产。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部分官员仍然向一些企业主索贿、受贿,破环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无疑对我们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顺利走出这场金融危机产生了不小的阻碍,因此,作为站在反腐第一战线的检察部门打击职务犯罪,提高侦查技能,对于维护珠三角地区的经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案件侦查被动性的特点,使职务犯罪客观上存在“犯罪黑数”,同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涵盖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运用的所有程序,因此,为有效地减少和最终消除“犯罪黑数”,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特性,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达到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维护经济的稳定。

    一、增强受案环节的监控职能

    把握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实质属于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内涵,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受案环节上的监控职能,拓展职务犯罪的案源和检察机关有效收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的手段。重点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纪检、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等部门情况、信息联通体系,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和处置权力。同时注重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国资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国土、城建、交通等部门联通的情报监测体系;并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有可能涉及职务犯罪情况的监督调查权。从而较好地克服目前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切实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提升其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

    二、合理运用侦查过程中侦查权

    针对职务犯罪高智能化和隐蔽性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合理、合法行使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情报的秘密调查措施和有关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能够通过从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的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犯罪的必要手段,虽然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只是对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需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是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和《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但我们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规定,把派遣秘密侦查员、使用线人、秘密拍照和跟踪、诱惑侦查、电话和麦克风侦听、截取和收集电子信息和犯罪心理测试等等秘密侦查或技术侦查措施进行统一规范,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保障人权,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运用这些手段控制和指控犯罪。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在严格条件限制和审批、运作程序控制下,赋予其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直接行使权。如:在受案和“初步侦查”阶段,可采取派遣秘密侦查员、使用线人等秘密侦查措施,获取有关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并实行初步核查;在“正式侦查”阶段,可采取邮件检查、强制抽样检验、秘密跟踪等措施,但以上措施运用必须经地级市以上检察长或省级以上院反贪局长批准,并形成一套严密的程序规定;而运用电话和麦克风侦听、秘密录音录像、拍照和截取、收集电子信息以及诱惑侦查、犯罪心理测试等秘密和技术侦查措施,应仅限于特别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而且是在运用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无法侦破的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方可使用。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侦查手段

    采取侦查措施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既要注重采取侦查措施的主体即干警队伍自身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又要在履行职责中坚持“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侦查措施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引导全体检察干警不断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落实好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各项检察工作、各个执法环节,都要细心研究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体察人民群众的情绪,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一根本标准监督和检验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统筹兼顾采取侦查措施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在采取侦查措施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要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特别是聘请律师的权利等诉讼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羁押人员。检察干警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护人权,坚决杜绝采取违法的侦查措施。建议立法机关统筹兼顾立法与执法的关系,修改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定,确定侦查部门是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允许侦查部门使用监听犯罪嫌疑人通讯、对犯罪嫌疑人各种活动进行秘密录像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侦查,形成的资料可作证据使用,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侵犯其隐私权。法律应明确规定侦查部门可以建立“线人”或“卧底情报员”制度,加强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建设,最大限度地收集和利用与揭露、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职务犯罪的信息库。严格技术侦查措施审批和使用程序。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应在个案中使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使用前应经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批准。统筹兼顾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也要与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调配合。这些部门与检察机关的业务上不仅有着密切联系,而且还有互补性,它们不仅是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主要提供者,有的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有力支持者。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办案和采取侦查措施的同时,要做到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兼顾,只有与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更有力查办案件、打击犯罪,才能促进检察事业的不断前进和长远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案件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等其他机关之间案件情况通报和反馈,畅通举报、控告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有价值的线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正确处理侦破案件与职务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破案件,打击职务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因此,在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还要考虑职务犯罪预防的因素。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检察职能,及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努力做到深挖细查,扩大战果,在提高破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网之鱼”的同时,还要突出重点,以打促防,坚决遏制职务犯罪蔓延的势头,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对侦查的内外监督机制

    从人权保障和实现侦查工作公正、公平出发,逐步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内外监督机制。重点是将检察机关自行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和现经试行证实成效明显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进行统一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问题,从受案、初查、侦查实施到各项监督措施的确立,已制定了多项内部规范性文件。如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推行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上报备案和撤案、不起诉上报审批制度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内部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10月起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并经中央批准于2004年10月在全国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证明是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的较好形式,但由于人民监督员成员是由各检察院自己选任的,不可避免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因此也有必要将有关人民监督员的组成和选任、监督范围和程序等统一规范,使其法定化、规范化、程序化。

    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即是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面前,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保护企业顺利渡过这场危机,让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能过迅速复苏,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既是责任,也是挑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击职务犯罪为己任,为珠三角经济的平稳发展献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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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