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优等悬赏广告 |
范文 | 赖凌云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人们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也为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生产、经营、科研、学习诸多问题,许多人开始采用了优等悬赏广告这一新形式以取得他人帮助,从而使得这一新事物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其加以规制,理论上对此也少有涉及。鉴于此,本文试从优等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优等悬赏广告 经济体制 要约邀请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46-01 一、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 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向不特定人表明,对完成指定事项并被评定为优等者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德国民法中得以立法的确认,后来被其他国家借鉴。 就法律性质而言,优等悬赏广告理当认定为民法上的“要约邀请”的一种,但是,优等悬赏广告又区别于其他一般悬赏广告。一般悬赏广告只要相对人完成广告中的指定事项,就可以取得报酬给付请求权,广告人就应当承担给付相应报酬的义务。而在优等悬赏广告中,相对人除完成广告中的指定事项外,其完成成果必须被广告人评定为优等后,当事人之间才发生上述的请求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我们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在性质上视为特殊的要约邀请。其特殊性表现在:(1)此类悬赏广告的条款、事项相对明确、具体,其内容明确规定了相对人交付成果所要达到的要求和标准,对于未来可能成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依次确定。而不像一般的要约邀请那样泛泛。(2)此类悬赏广告对广告人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此类广告一经发出,广告人即应接受相对人的要约,并按照规定的或者合理的程序对相对人的成果进行评定,优等者必须获得报酬。这区别于一般的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毫无约束力。 二、优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1.要有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出邀请的意思表示。优等悬赏广告属民法上的表意行为,应当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是以广告的方式,即针对不特定的人。如果是将悬赏的意思通知特定的人,这就构成了民法上的要约了,不再是悬赏广告了。 2.要有指定完成的事项。在悬赏广告中的指定事项一般没有特殊限制,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可。也不问其种类如何,一般也都可以成为优等悬赏广告指定的事项。 3.要有对被评为优等者给付报酬的表示。缺少这一要件,此类广告等同于普通的悬赏广告了。因此,评定出优等者也是广告人的一项义务。广告人在广告中一般应指明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具体评定人、评定结果的公布和报酬的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应征者积极高效地完成指定的成果。 4.要有应募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以悬赏应征为标的的悬赏广告,仅在公告中对应征规定期限者,始为有效。”因为优劣必须经过比较,如果没有时间限制,则忧中还有更优的,那就永远也无法评定出优等者了。所以,优等悬赏广告非得规定应募期间不可。 5.要有相对人应募的意思表示。在优等悬赏广告中,相对人不仅须完成指定的事项,而且应向广告人做相出应募的意思表示。因为,相对人不应募,广告人无法确定优等者,则该广告失去其存在意义,也就无“广告”一说了。应募的方法,除广告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可以通过交易习惯或依指定事项的限制来确定。 三、优等悬赏广告的效力 优等悬赏广告为特殊的要约邀请,一经发布,广告人即受其制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否则,相对人可能面临着完成指定事项而无法获得报酬的局面,使得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广告人撤销已发布的优等悬赏广告。理论上认为,此类广告撤销的条件有二:第一,广告人期待利益或者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第二,出现了出乎广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广告人无法履行义务,如不可抗力。优等悬赏广告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此广告。行为人即使完成广告中的指定事项,广告人一般也可免除或减轻支付酬金的义务。 优等悬赏广告在评定优等后,优等者即取得报酬给付请求权,广告人即承担此项给付义务。对于评定过程以及评定结果的产生,广告人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一般情况下,最终评定优等者不会超过广告人预定的名额。倘若是数人完成广告中的指定事项并被评为优等者,广告人应按各人对取得该项成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按比例分配该报酬。悬赏人分配报酬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而言,第一,不得恶意甚至与应征者通谋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不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为限。否则,利益受损害的应征人应有异议权,而在应征者提出后,悬赏人仍然拒绝纠正的,该应征人应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不当行为,即此悬赏人的评定结果,或者直接要求广告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获得救济。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评定结果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将假冒他人的作品评为优等。否则,评定结果应当无效,而不仅仅是应征人有异议权。这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依此受害人可主张权利。 另外,成果被评为优等者,若其成果可成立发明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此权利的归属,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原则上应归属于完成该项成果的优等者,悬赏人无权要求行为人将上述权利转移给自己。广告人为获得上述权利,可事先在广告中明示其意旨,当然,应征人除获得广告的报酬外,对该成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征人可获得转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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