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行政解释的过程性 |
范文 | 王 雪 朱保军 摘要近年来,对行政解释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但学者多集中于抽象解释的研究。本文试从具体解释,即行政法具体适用中的解释之视角谈论行政解释的过程性。 关键词行政解释 规则 过程性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219-01 一、行政解释浅析 在我国,行政解释不是一个概念问题,而是一个权力问题,其关键在于确定“谁有权解释,而不是如何解释和解释什么”。①“人们意图把法律解释从法律实施中剥离出来,通过法律解释权的设置和在高层次上的分配行使,使法律解释成为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通效力的一般解释性的规定的活动,成为立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延长,以此来维护立法职能和实施职能的区分,在法律实施中贯彻严格‘依法裁判或‘依法办事的理念。”②然而,“依法办事”本身只是一种法治原则,它并不能给人以具体的指导。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当人们试图依法行政的时候,忽然间就会发现,那些看似确定无疑的法律法规甚至是上级机关的解释,并不是具体的行政方案。因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已经设计好的方式去发生,正是这种一般法律遭遇到个案时所呈现的不确定性,使具体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解释更加意义重大。 遗憾的是,学者对于行政解释的研究多集中于抽象解释的范畴,而对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具体解释,即行政法具体适用中的解释,却缺乏足够的关注。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法的适用过程绝对不是机械地套用规则的过程,它需要说明所用规则的意义,进而推导出法律处理结论等一系列的活动,而这些都需要经过解释才能完成。但我国的行政解释体制只是按照便于管理的考虑来预设解释体制。具体来讲,有权实施法律的机关,在制度上不一定对所适用的法律具有解释权,而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虽然名义上其作出的是具体解释,但是基本上都脱离于案件的执行过程。例如,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其中,有关行政解释的规定有两点: 第一,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以上关于行政解释的规定,都属于抽象解释的范畴,由于缺乏具体解释权的规定,实践中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具体适用行政法的机关没有解释权,而不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却掌控着对行政法的解释权,行政解释与行政执法没有实现有效对接。要知道,实际执法中的法律解释大多是以执法行为人说明理由来进行,承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的解释权,是对其工作的认可,也是对他们的尊重。因为“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法律解释。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实施执法行为,就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③ 二、浅谈行政解释的过程性 首先,行政解释的过程性,是指它对法律的推进作用。由于人的认识与理解的局限性,“解释者总是带着自己的先见去认知对象,对象认知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这样对真理的把握和追寻变成了永恒性过程。”④伽达默尔认为,解释的前提在于理解,理解具有存在性质,而解释则是一个过程。行政解释是一种具体事实与法律法规相互对应,一种同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融入了解释者的主体性因素,他可能要在多样的解释结果中进行选择,并对其进行论证,以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相对于手头案件不确定的法律,在经过解释后,具有了确定性,而这也是重新构造法律意义的过程。当然,行政解释除发生在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法的过程中以外,还发生在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或是不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时。所以,行政解释必须符合实际性原则。“对法律解释的活动,如果不去追求其实用性,而去从恢复原意的角度完善法律,就会使解释活动失去生命之源”⑤现实中每个案件的千差万别,使行政解释的任务永远不可能最终完成,行政解释不具有终结性。因为“任何解释无论最初看来多么有说服力,都不能把自己作为最后的解释而强加给社会。这就要求法律文本中包含的意义通过生活不断地重生。”⑥ 其次,行政解释的过程性,体现在它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始终,更体现在它对行政法的完善与发展。马克思强调,我们不仅要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要改造世界。这一观点的本意在于:人必须通过就是与理解并最终达成对世界的改造。⑦基于这一点,对行政解释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其对当下法律适用的重要作用。 此外,行政解释的过程性还体现在其非终局性。行政解释中,为了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性,解释主体的立场很难保持中立,他们往往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解释,这就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意思不能获得足够的尊重与体现。因而,行政解释不能具有终局性,这也体现了行政解释的过程性。 注释: ①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构造.梁治平主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②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6页. ③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8页;黄竹胜.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④⑦李咏吟.理解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第3页. ⑤⑥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第8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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