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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现状、不足及完善对策
范文

    胡子君 齐楠

    摘 要 随着我国困境儿童数量的增加,相应权益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而在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逐渐凸显。本文通过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状况进行实际调研,采取个案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出我省目前困境儿童的范围和现状,及其法律方面的具体需求。在此基础上,分析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困境儿童法律援助中已经或可能出现的困难、问题。最后,在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我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构建的一系列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 困境儿童 法律援助 监护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青年课题)《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现状调研及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40401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子君、齐楠,河北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2-02

    近些年来,随着困境儿童数量的增加以及相关热点事件——如毕节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事件——的发生,使得社会对困境儿童这个特殊的儿童群体的关注一直在持续升温。2013年,民政部专门作出解释,所谓困境儿童,指的是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大陆31个省市中18岁以下儿童总数约为3亿人,占我国人口总数的22.5%。 而据《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截止2010年底,0-17岁各类残疾儿童共计504.3万,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为14.5万。 同时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目前流浪儿童总数已经超过15万,且呈增长态势。伴随着各类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数量的增加,如何有针对性地构建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点。

    一、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现状

    近年来,河北省也在推进困境儿童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很大进步。2003年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困境儿童救助保护联谊会,致力于困境儿童生存、保护、参与、发展的各项工作,十年来,该联谊会为我省困境儿童救助做出了具体而实际的贡献。2010年6月,河北省“困境儿童关爱行动”正式启动,包括大病儿童、流动儿童等四类儿童受到关注,同时专门针对贫困先心病儿展开了预防、捐助治疗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12月6日,河北省还专门以困境儿童救助为目的举行了慈善晚宴,向社会募集款项613万余元,为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物质帮助和教育服务。这些活动使得河北省在困境儿童保护方面的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

    与此同时,应当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同步推进的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深入进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依据除了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外,还有2007年7月通过施行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但是,在这两个法律援助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法律文件中,却都没有关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实践中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明确、具体、针对性强的法律依据,很多援助无法展开并切实到位,这已经成为了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领域的难题之一。

    二、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法律援助制度对困境儿童关注度不够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省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共有十种情况可以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对于困境儿童这个特殊困难群体,并没有特别涉及,同时对于困境儿童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径、程序等,也没有做出专门性规定。而且,从条款意思来看,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导致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然而有其他困难的困境儿童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证明经济困难需要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那些农村、偏远地区的困境儿童和流浪儿童而言,这种手续的办理是非常困难的。

    (二)重诉讼援助、轻非讼援助,与困境儿童现实法律需求不符合

    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河北省将法律援助的重点放在了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代理、辩护服务上。而关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只笼统规定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仲裁、办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活动。从多年法律援助实践来看,由于资金、人员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绝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活动集中在了诉讼领域,甚至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办理过其他法律援助业务。而作为困境儿童而言,大多数需要的并不是诉讼援助,而是国家政策咨询、代办相关社会保险、代办国家救助申请手续等活动。因此,法律援助在困境儿童救助和保障中能发挥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存在冲突

    困境儿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内部的非法对待,如虐待、忽视、遗弃、伤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这意味着,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如果无法得到其监护人同意,法律援助就无法实际进行下去。而在监护人本身侵犯困境儿童权益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活动如何开展?应当与哪些部门协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儿童基本权益的实现?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四)没有针对困境儿童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其独特之处。首先,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往往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直接相关,涉及大量的各部门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而一般的法律援助人员对于这一类型法律文件往往很少接触,办理起来难度较大,比较吃力。其次,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要与流浪儿童、残疾儿童、大病儿童进行接触,因此,了解其心理、善于取得儿童信任、掌握必须的沟通技巧非常重要,而这一点,也需要工作人员掌握相关工作方法,通过耐心、持久的具体援助活动积累经验才能实现。因此,在我国目前困境儿童数量庞大、实现对其充分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福利领域最重要、最紧急的任务的社会背景下,仍然没有建立专门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和缺失。

    (五)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儿童权益保护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尚未建立

    针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问题,牵扯到立法、财政、教育、医疗甚至宗教等方方面面的内容,绝非法律援助机构能够独立承担和处理的。因此,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单位以及残联、妇联等组织之间,应当建立顺畅、合理、权责分明的联动协作体系,方能使困境儿童得到迅速、有效、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保障。而这需要相关立法机关立法、政府部门执法、法律援助机构配合才能充分实现。

    三、河北省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对策

    (一)法律援助应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注

    在我省法律援助资源整体有限的情况下,先针对包括残疾儿童、大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出台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较符合需求状况和容易实现的。在构建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制度构架与困境儿童的现实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应通过专门条款将困境儿童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确定下来;其次,明确对于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经济困难作为衡量标准和条件;再次,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请作为基本前提,当法律援助机构从各种渠道了解到困境儿童的相应需求信息时,有权主动开启法律援助程序,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

    (二)为困境儿童提供持续、日常、非讼的法律援助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诉讼主体,注重诉讼援助,忽视非讼援助。这使得实践中大批亟需社保、医保、社会照管的残疾儿童、大病儿童及流浪儿童无法享受到这项免费公共法律服务。因此,针对困境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非讼援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进行的最重要的调整。

    因此,在构建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时,必须要做到非讼援助与诉讼援助相结合、以非讼援助为主。而在非讼援助过程中,要注意将法律咨询、相关法律文书撰写、社保医保手续办理、慈善活动申请等事项进行概括性纳入,以保证现实中困境儿童能够充分得到有关帮助和支持。

    (三)法律援助制度与现有儿童监护制度的冲突应得到解决

    首先,我们应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困境儿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如达到一定年龄的困境儿童本人、其近亲属、其所在学校、所在村(居)委会以及相关维权组织等有权代为提出申请。这能够有效改善监护人独揽法律援助申请权的现状,确保在监护人侵犯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时法律援助能够及时、有效介入。

    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援助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监护人侵犯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进行通知、汇报,并作为困境儿童利益的保护者协同处理相关问题。

    (四)应建立专门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

    困境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其对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应当在援助人员的专业性、程序上的特殊性、进行援助时的灵活性与优先性等方面作出规定,利用有限资源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我国最大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多年来办理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很多地方也开始尝试建立专门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组建专业的儿童法律援助团队,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内容就是对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几年来运转效果良好,社会反响突出。我省应当在借鉴这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现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建制和基础上,尽快开始组建我省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部门,做到人员专业化、工作常态化。

    (五)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机构应实现与相关机关的协作和联动

    在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制度中,应尝试针对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相关机制作出规定。首先,设立专门的困境儿童社会救助资金,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接受法律援助的困境儿童给予社会救助,尤其是对那些受到父母虐待、遗弃的困境儿童,提供及时的社会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其次,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建立专门协调机制,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单位以及残联、妇联等组织之间,应当建立顺畅、合理、权责分明的联动协作体系,保证困境儿童接受迅速、有效的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能享受到其他应有的社会福利。

    注释: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renkoupucha/.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http://www.bnu1.org/child/xinwendongta i/2013/0 717/166 3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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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6: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