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若干问题浅析 |
范文 | 摘 要 企业破产,是所有企业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每个企业最不想面对的结局。新破产法引入了企业重整制度,其目的在于实现债务人企业、债权人、股东、职工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这项制度对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发展的平稳和健康、和谐社会的构建等方面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避免社会的资源浪费和由于企业清算解体导致的经济组织经营困难、生产萎缩甚至连环破产,以及破产清算引起的工人失业、群体性矛盾冲突等现象。 关键词 企业重整 重整计划 强制批准 作者简介:陈冠男,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01-02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国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3次会议在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破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注意到,新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进行债务人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的再建型债务清理法律制度。” 实现债务人企业、债权人、股东、职工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是设立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目的。这项制度对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发展的平稳和健康、和谐社会的构建等方面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避免社会的资源浪费,避免由于企业清算解体导致的经济组织经营困难、生产萎缩甚至连环破产,也能够有效地避免破产清算引起的工人失业、群体性矛盾冲突等现象。大的方向上,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尽量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积极鼓励和解、重整,希望当事人通过积极作为,寻求妥善方式公平地清理债务,尽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本文从重整制度入手,结合新法、旧法发生的变化,对现行的重整程序中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实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意义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少企业都会遇到以下种种情况:生产所需原材料价格波动乃至大幅攀升、客户订单需求增大、监管机构施加的节能任务及环保责任加重、单位员工新老不接及人才流失所造成的用人成本、管理人员把握市场风险及制定生产经营决策能力不足和最常出现的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以上遇到的各项困难,都可能发展成一个棘手的难题,此时,如果企业负责人不能妥善处理,难题便可能成为企业生存的拦路虎。 重整起源于英国,是普遍认为可以解决破产难题、还企业新生机的制度。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施行后,定义了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能力偿还债务的事件,统称为破产案件。具体来说,包含:和解、重整、破产清算三大司法程序。其中破产法第八章专门从适用范围、司法程序、方案的制定审批等各个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现在,申请重整的企业案例呈上升的趋势,可以见到网上经常出现很多的重整计划公告。重整的最终目的,是争取企业的生存,挽救企业的生命,使陷入重重危机的企业新的机会。新的制度不再将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而是给企业选择重整的机会。因此,更多的选择方案使企业破产案例逐渐下降。 综上,破产重整是因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而又不马上对其清算,保持营业的状态,在法院的主持下实现企业整理及债务间的调整,制定了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及比例,使企业远离破产的边缘。 二、破产重整计划制定人的职责 关于重整的原因,新破产法中表述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这个规定未免显得难以界定。为了在法律实务中的操作,应注重考察下面几点。一是重整的价值,企业究竟选择启动重整程序还是破产程序,要判断预期的收效是否有益,充分开展前期论证,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愿,是否同意启动重整;二是参考部分案例中试行的计划方案,根据重整要达到的目标和希望,设置必要的审查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各方条件得以落实,此外应借鉴第三方机构、利益当事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重整的评估;三是重整的实际状态,现行规定对何时启动重整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难免有些企业打着重整的旗号逃避债务,因此认真考察重整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极为重要,也希望司法解释能够明晰“清偿能力”的执行范围,比如增加临时经营困难、有可能恢复生产经营、持续永久地无力偿还等判断标准;四是参考世界各国的立法,对申请重整的权利人增加限制,避免重整制度的滥用,注重平衡法律效率。 我国规定重整计划由重整人制定,即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计划的制定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后延长三个月。新的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是新增加的权利机构,管理人制度要求法院指定一个专门组织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这个组织可单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分及管理。因破产事务较为复杂,法院不能独立开展企业的营运管理和资产的清算,而选择管理人后,这些事务可交由管理人协助处理。相比较于旧法中清算组须由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的条款,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清算组或者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相应社会中介担任。《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以及文书账簿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制作相应的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日常开支及相关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营业;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以看出新破产法在企业监管组及清算组责任的基础上,相关职责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全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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