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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分析
范文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在朝着法治化社会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立场出发,在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特殊性进行分析,从而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法律关系 经济法 法律主体

    作者简介:何丽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40

    企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更加完善,但是由于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依然是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明确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更充分地保障企业的权益,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一、经济法主体概述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在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进行分析时,首先需要了解经济法主体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经济法主体包括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者和权利享有者,一个主体能否成为经济法主体,应根据实质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即该主体是否实际参与了经济法所调整的流转协作关系,如公平竞争、经济管理以及组织管理等关系,该主体既可以是具有经济职能的内部机构和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对经济法主体的判断,除了上述实质判断标准外,还可以采用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通常将其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所以其从成立之日起就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

    二、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研究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其经济主体的确认,首先需要了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以及分类等,只有充分了解了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判定企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一)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定义

    顾名思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在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既包括了需要承担义务的责任人,也包括了享有法律规定权利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只是单纯的某个人,还包括国家机关和组织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了组织的内部机构、政府以及企业等。这些经济法律主体并不是当然意义上的主体,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要件才能成为经济法律主体。例如维护公平竞争、参加经济管理等。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如果公司在登记成立后展开经营活动,公司的这些经济活动是在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内,并不会受经济法的影响,所以显而易见,企业并不是经济法主体。只有在企业实施了经济法调整的相关行为,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因公司参与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关系,所以公司此时的经济活动受经济法调整,公司是经济法主体。

    (二)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类

    经济管理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重要类型,顾名思义,经济管理主体就是能够参与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所以这类主体通常根据宪法或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立,使其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街道办事处等。还有一类为经济活动主体,这类经济法主体主要是根据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直接从事生产、流通等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如个体经营者、自然人、各类企业、承包租赁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机构或成员等,都属于经济活动主体。

    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发展面临更多机遇与挑战,对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能够更加明确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通过科学的组织架构将这两者进行结合,开展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劳务,从而获取利益,并将所谋取的利益分配给投资者。企业根据自己所登记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充满活力的经营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

    (二)企业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

    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企业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战略决策,充分运用各种资源,对市场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企业之间的这种竞争态势,能够有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

    (三) 企业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对象

    市场经济虽然自身具有调节功能,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适当干预,政府的经济干预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方面,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保障政府干预的法治化。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法律,企业是其干预的主要对象,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支持、引导以及限制等。

    四、 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可以从普通国有企业和特殊国有企业入手,对各种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

    (一) 普通国有企业与经济法主体

    普通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不同,虽然都同样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普通国有企业由于国家占有股份优势,能够对企业实施间接控制,从而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所以这类经济主体通常都具有较强的经济职能属性,如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各大商业银行等,都属于该类型。因此,普通国有企业能否成为经济法主体这一问题,应进行多方面考虑。

    1.普通国有企业尽管具有部分经济管理职能,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造成影响,从其结果来看,能够起到一定经济调控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都不是国有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所以并不能确定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普通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在于营利,通过营利来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目的,普通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还需要等宏观经济态势进行考虑,但这并不影响普通国有企业的性质。

    2.普通国有企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的形成必须是企业参与了经济法所调整领域内的行为,普通国有企业虽尽管属于国有投资控股,但是其自身并不享有特定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以资产的增值和保值为目标,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并不会涉及,所以只有普通国有企业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会使得普通国有企业的行为受经济法调整,从而成为经济法主体。

    3.普通国有企业除了上述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或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经济法主体,通过授权能够给予国有企业相应的经济管理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成为该职能范围内的经济法主体,在对其进行分析时,以避免对其造成忽视。

    (二) 特殊国有企业

    与普通国有企业不同,特殊企业是根据专门法规、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而设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关乎国计民生、政策性经营以及经管理职能等工作,这些企业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直接确定了其经济法主体地位,如政策性银行 。特殊国有企业的经济法主体问题,可以首先将特殊国有企业分为两类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承担经济管理职能或从事政策性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主要为国家绝对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承担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企业,主要是指我国法律或政策授权从事与经济管理相关的活动,如中投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减轻汇率损失风险,减少收入波动对财政预算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达到政府的政策预期。从事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其职能主要就是通过配合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开展融资和信用活动。对该类特殊国有企业,通过其形式即可判断其经济法主体地位,无需对其进行实质判断,即不论企业是否参与了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不影响其成为经济法主体 。就目前从事政策性经营和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国有企业来看,都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性业务,不开展其他任何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2.从事关乎国计民生重要活动的企业。学术界大多将这类企业归属于经济法主体范畴。对于该类特殊国有企业,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确认其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

    该类特殊国有企业,首先,它的设立并不是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而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的相关意图或特定政策而设立的,需要以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形式要件。对于消防、国防、航天以及竣工等关乎国计民生活动的企业,自上世纪国有企业改制开始,这些企业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政府职能也逐渐与企业职能分离开来,所以经过改革后,原单位已经由地方行政机关吸收了,对于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来收 ,已经失去了对原单位的管理权,因此,这些企业不符合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

    另外,由于该类特殊国有企业不仅不属于经济法主体,而且这类企业通常也不属于经济活动主体,其原因在于该类特殊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后,失去了对原单位的经济管理职能,但是也没有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特别授权,所以关乎国计民生重要活动的国有企业不属于经济管理主体。

    其次,这类企业具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如航天、邮政、铁路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都属于合法垄断领域,所以该类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不属于经济活动主体。

    最后,从事关乎国计民生重要活动的国有企业,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这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该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受消费者法调整,但不会因此而使企业成为经济法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不是填补由于经营者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权益 。

    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该类企业才有可能成为受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当该类国有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时,可以成为宏观调控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受调控主体。

    五、结语

    企业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手段,明确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更好地保障企业的权益,推动企业的发展。普通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经济法主体,但在实施了经济法所调整领域的行为或经法律法规授权后,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从事关乎国计民生重要活动的国有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受调控的经济法主体。

    注释:

    陈云良.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政法论坛.2015,33(2).158-166.

    董玉明、刘晓敏、闫雪.市场主体权利的经济法分析.晋阳学刊.2015,29(3).125-136.

    董学智.国企改革的逻辑与进路——基于经济法的宏观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28(3).62-69.

    刘大洪、段宏磊.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法商研究.2014,32(6).45-54.

    焦海涛.经济法主体制度重构:一个常识主义视角.现代法学.2016,38(3).71-82.

    陈婉玲.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超越——以经济法区域经济调节为视角.法学.2014,29(10).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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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5: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