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共犯脱离相关问题研究 |
范文 | 李浩东 摘要 共犯脱离指在共同犯罪中,自共犯关系形成之后到该犯罪行为完成的整个犯罪过程期间,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自动的从该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而不论其他共犯后续进行的犯罪的状态如何,该脱离的部分共犯对脱离后其他共犯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该理论对于化解共同犯罪人的共同参与、削减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减轻和化解对被害人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探讨了共犯脱离的概念,研究了共犯脱离的认定,探索了共犯脱离成立的条件。 关键词 共犯关系 共犯脱离 共犯中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97 在共同犯罪中界定的共犯的中止,需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自动停止犯罪,以及需要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最终能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然而,行为人不是基于任意行为而与其他共同犯罪者解除共犯关系的,或者即使行为人与其他共犯解除了共犯关系,但若没有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的,均不能够适用犯罪中止理论。此种情况,若一律严格执行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行为人若按既遂对待,难免显得过于苛刻;如果按中止犯对待,却又不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为此,共犯脱离的理论就顺势产生。共犯脱离理论旨在解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均衡问题。该理论对于化解共同犯罪人的共同参与、削减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减轻或化解对被害人的危险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共犯脱离源于日本,并非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内容,目前共犯脱离问题在我国属于属理论层面探讨的内容,而不是立法上的规定,从而使共犯脱离的认定与成立条件等重要问题都需要细化和探讨。 一、共犯脱离的概念 “共犯关系脱离”(简称“共犯脱离”)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最早提出的。大塌仁教授认为,所谓“共犯关系脱离”指在共同正规的实行着手后还未达于既遂的阶段,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人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关系,而从其共同犯罪中脱离出去。 日本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共犯脱离,但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判例中默认了共犯脱离的概念。共谋者中的一部分人在其他共谋者做出实行行为之前表明从其共谋关系中脱离的意思并被其他共谋者了解时,不追究其对其后的其他共谋者的实行的责任。。可见,这类判例明确了在预备阶段的共犯脱离及其法律责任,但它不同于大塚仁教授在对共犯脱离定义中提出的共同正规的实行着手后还未达于既遂的阶段。另有一种观点建立在因果关系论的基础上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要求消除共犯行为所产生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分为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后的脱离。在着手前表示脱离共犯关系,且告知其他共犯人,就肯定共犯关系的脱离;着手后的脱离,即使行为人努力消除这种效果,但如果客观上没有实际消除,须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共犯脱离的认定 共犯脱离指在共同犯罪行为开始后至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任何阶段,部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意,脱离了该共同犯罪,而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则继续实施并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例如,某甲为杀害某乙准备了尖刀作为作案的工具,并邀请好友某丙进行帮助。一天晚上十点左右,某甲和某丙在某乙回家必须经过的小道上将其拦住。某甲用尖刀刺向某乙,某乙腹部负伤逃跑,某甲和某丙随后紧追。此时,一位巡警发现某甲和莱丙二人,二人立即逃离犯罪现场。某丙逃离后就回家休息了。而某甲则隐藏在犯罪现场某处,待巡警离开后,某甲继续四处寻找某乙,最后在某乙的家附近发现了某乙,某甲捅向某乙数刀,某乙身亡。本案某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上述案例的特点是:由2人组成的共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个行为人在该共同犯罪完成之前,从共犯关系中抽身脱离出去,而另外一个行为人则继续将杀人犯罪实施完毕达到既遂的状态。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对于该案例中的被告人某丙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很显然,本案中某丙在自动放弃犯罪方面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在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方面则不符合该要件的要求,无法认定某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另外,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以及学界专家大多认为某丙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既遂,但很明显,以犯罪既遂来认定某丙的行为性质,显得有些过于苛刻。这种己犯罪既遂的认定模式,不能够有效贯彻以因果共犯论为基础的“共犯自我责任”原则,也不能够反映出某丙与某甲行为性质的差异,难以体现罪刑法定主义和罪刑均衡的原则。为此,如何有效解决此类行为人停止参与共同犯罪之后,但是犯罪结果却发生了的行为人的责任问题,因我国立法上的漏洞,现实中成为理论上的难题。那么,共犯脱离理论正是为了解决该领域的难题。通过该理论,对于那些彻底割裂了与其他共同正犯之间的联络,并且不再对后者的行为产生作用的人,不管其是在着手前还是着手后解除了共犯关系,均对其脱离之后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为共犯打开了轻罚甚至出罪的通道。 共犯脱离不等同于共犯中止,不需要依照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共犯脱离以共同犯罪中个人的罪责为依据,能够有效矫正共同犯罪部分承担全部责任原则的不合理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刑法个人责任原则。 三、共犯脱离成立的条件 从總体上分析,共犯脱离应具备能够解消原有的共犯关系之程度。具体包括以下要件: (一)主观要件 共犯脱离在主观方面应具备“自动放弃”犯意的条件(自动性)。这种“自动性”应是出于脱离者“本人”的一种“己意”。 国外刑法理论对脱离者放弃犯罪的“自动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非物质障碍说、衷心悔悟说和任意中止说。“自动性”指脱离者在心理上而不是因外部障碍而停止和放弃犯罪的。这种情况下,放弃犯意的“自动性”,应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情况一致。 国内有学者认为,在共犯脱离情境下,只要脱离者出于“己意”中止共同犯罪,客观上脱离了共犯关系,即使其行为人共犯完成了犯罪,也应当对其论以“中止犯”,即依法对脱离者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文认为,共犯脱离的主观要件应具备:其一,“脱离者主观上以某种方式传递出脱离共同犯罪的意思;其二,以该种方式所传递出的意思表示需达到被他共犯人所了解的程度。某种表达方式包括积极或消极两种方式。积极的表达方式包括明确地表达或暗示地表达了本人脱离共同犯罪的意图。消极的表达方式包括以自身的行动表明脱离该共同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说能够令其他共犯人意识到脱离即可。该主观要件反映出脱离者来自内心不再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脱离者主观恶性消减的体现,也反映出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意方面的分崩离析。该理论有利于罪刑均衡,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激发犯罪者从共同犯罪中撤离,是对共犯脱离行为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主观判断基础。因此,脱离者以某种方式传递了脱离共同犯罪的意思并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所知晓,是成立共犯脱离的主观基准要件。 (二)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事实上需实施了停止自己的共犯行为而脱离了共犯关系,表明脱离者用客观实际的行动反映出其脱离共犯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传递出脱离共同犯罪的意图并为其他共犯者所知晓这一主观要件只是共犯脱离成立的前提要件,除此之外,还需考量该脱离人是否彻底终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脱离了共犯关系。这样会使共犯关系的构成发生改变,犯罪的破坏性减弱,从而导致其他共犯人完成犯罪的可能性下降。这是判断脱离者减免刑罚的客观依据。 脱离共犯关系行为应以是否解除原有的共犯关系为准。该脱离行为又可分为积极的脱离行为和消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指行为人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图让其他共犯知晓,需要付出努力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瓦解和阻却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其意图在于阻却犯罪结果的发生。后者则只能发生在共同犯罪着手实施之前(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和被支配地位的共犯),只要消极地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图传递给其他共犯,消除原来的共犯关系即可。这种消极行为,不管是明示还是暗示,只需令其他共犯感知到其脱离意思就可以。例如,起协助作用的行为人没有按照原来的约定时间和地点为共同犯罪人提供犯罪工具,足以另其他共犯认知到其脱离的意图即可。 (三)效果要件 脱离者具备了前述两个要件之后,并不能一定能够认定已构成了共犯脱离。共犯脱离的认定,最终仍需从法律评价的视角考量是否已經遮断了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其判断依据是:是否遮断了脱离者与其他共同正犯之间物理与心理的因果关系。若消除了自身贡献的因果影响,可以认定已构成了共犯脱离;若没有完全消除自身贡献因果影响的,也有可能构成共犯脱离。因此,因果影响是否消除是从法律规范角度进行判断和评价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事实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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