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洞穴奇案》的法理学思考 |
范文 | 摘 要 “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的法理雪茄富勒根据19世纪所发生的两个真实的案例所虚构出的一个经典性案例。该案例一度成为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在文中就针对《洞穴奇案》从法理学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观点,为他人提供借鉴。 关键词 洞穴奇案 法理 启示 作者简介:黄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04 一、案例介绍 有5名纽卡斯国的探险队员一起进入到了联邦中央高原的一个石灰岩洞中开展探险活动。但是在深入山洞之后遭遇到山崩,唯一出口被一块掉落的巨石挡住。随后一支救援队赶,并在救援过程中出现了第二次山崩,此次山崩导致十名营救队员丧生。但是因为供给的缺乏,导致他们可能会在被营救出去前就被饿死。此时威特莫尔代表五位探险者通过无线电和医生进行咨询,如果吃掉其中的一个人,是否可以让剩余的人都活下来。当时的医生委员会主席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后来威特莫尔继续问他们是不是可以通过投骰子的方式来决定吃掉哪一个。对于这个问题,医生、牧师、神父与政府官员都不愿答复。而在被困者获救之后,人们发现威特莫尔已经被吃掉了。通過生还者们所提供的证词可以知道,最先提出投骰子的是威特莫尔,并且也是他提供的骰子。但是在开始投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否决了自己的这个提议,认为应该在继续等一个星期再来考虑采用这个权宜之计。然而其余的四个人却坚持继续投掷骰子,并认为威特莫尔出尔反尔。而在轮到威特莫尔,威特莫尔是由其他人代替投掷的,并且要求威特莫尔对投掷是否公平进行表态,当时威特莫尔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最后的投掷结果是威特莫尔是那个被吃掉的人。在获救之后,四名获救者被以谋杀罪起诉,那么他们应该被判有罪么? 二、十四位法官的法律意见书 针对案件,作者虚拟了十四位法官的法律意见书,使其在不同法学流派思想的基础上,对所适用的规则经过独立思考,给我们呈现出不同法哲学思想激烈对话的场面。 (一)“维持有罪判决”的观点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 基于“尊重法律条文”的观点出发,支持有罪判决。联邦法律第十二条A款 “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类似于刑法学中的罪刑法定 原则,即使对被告所面临的不幸困境表示同情,但仍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基恩法官 坚持“维持法治传统”的观点。从立法至上的原则出发,指出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依据法律的权威,惩罚有谋杀罪的人,维持有罪判决。 伯纳姆法官 认为应该“撇开己见”,依照法律有罪判决。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律无关同情和个人道德观,即使这些探险者是在饥饿的威胁下杀死威特莫尔,没有罪恶的意图,但是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有意图的、自愿的和有预谋的。 特朗派特法官 坚持“生命的绝对价值”,支持有罪判决。他不赞成塔利法官“一命换多命”的观点,认为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指出杀人行为不可宽宥,生命至上。 戈德法官 基于“契约与认可”的观点支持有罪判决。他对探险者们达成契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一方面威特莫尔在掷骰子前撤回了同意的行为,表明并没有获得群体中每一位成员的同意。另一方面涉及到生命可不可以作为契约承诺标的物问题。 雷肯法官 根据“判决的道德启示”,宣布有罪判决。他认为本案陷入了一种“囚徒困境”,假定探险者们是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者,在经过长时间的抽签数学讨论后,利用威特莫尔(最后反对抽签)的守法之心将其杀害。 这六位法官在经过对道德、法律、公正与契约的思辩后,认为有以下理由支持有罪判决: 1.尊重法律条文,坚持法治传统。 2.撇开己见,守护法律。 3.生命具有绝对价值。 4.契约无效。 5.判决的道德启示: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二)“撤销有罪判决”的观点 福斯特法官 基于“探究立法精神”的观点出发,支持无罪判决。第一个理由是探险者们身处的环境已经远离“实定法”的效力范围,第二个理由是探究法律精神和法令文字孰轻孰重?该法官从立法的精神看,指出“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在自我防卫中杀人并不构成谋杀罪,法律的目的并非为了惩治因自我保存而犯罪的人。 汉迪法官 基于“以常识来判断”的观点出发。建议法庭应该考虑民意。要想和公众在观点上保持足够和合理的一致的话,应该宣布被告无罪。 斯普林汉姆法官 基于“判案的酌情权”,提出撤销判决。他认为探险者们没有杀人的罪恶意图,只是出于自我保存的正当性而杀人。在当时的困境中,没有期待可能性,杀人成了唯一的选择。同时考虑探险者在心理状态和行为情状的差异,应考虑刑罚适用的问题。 塔利法官 基于“一命换多命”观点,认为应该宣告被告无罪。它基于功利主义,认为牺牲威特莫尔的生命换取其他探险者的生存是有益的,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探险者通过抽签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海伦法官 基于“动机与选择”的观点,赞成撤销有罪判决。他认为因饥饿而杀人的意图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它的本质特点是要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选择,这是没有邪恶意图的犯罪,没有目的的惩罚是没有意义的。 弗兰克法官 基于“设身处地”的想法,认为被告无罪。他假设自己亲身在那个不吃人就都要饿死的场景下,考虑被告是不是已经用尽除吃人外所有救济之方法,认为有必要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依靠无任何矫饰的自我来判断。 这六位法官基于探究立法的精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民意调查以及功利主义的思考,认为惩罚被告并不能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赞成撤销有罪判决。 (三)“不参与审理程序”的观点 唐丁法官 陷入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在对被告的同情和凶残行为的痛恨厌恶之间煎熬。 首先,他认为福斯特法官以自然法和法律的目的为依据认定被告无罪是荒谬的。 其次,他指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刑法的威慑作用在本案中作用较小。 最后,他认为“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且没有更适合本案事实的指控可以用来加给被告。 邦德法官 认为自己与本案存在利益冲突,故申请回避。他认为此案研判的关键还在于探险者无线电中的电池,因为他过去同那个电量的讼诉有关联,申请回避。 三、《洞穴奇案》的第十五个观点——“食人有错?” 通过牺牲他人的生命以获取自己的生存,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一种剥夺。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之间,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之间并没有轻重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紧急避险抗辩并不成立 紧急避险的内在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其实质是一种免责事由。通常认为其所保全的利益大于其所损害的利益。在本案中,探险者们为了生存,采用抽签的方式,选中、杀害并分食了威特莫尔。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自身的权利,威特莫尔没有义务牺牲自己去拯救他人。其他探险者基于自己的本我利益,有预谋、有计划、有意图地杀害威特莫尔,从他们计算抽签数学等方面可以发现饥饿并没有到达非常紧急的时刻,所以紧急避难抗辩并不成立。 (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保证了其具有权威性。联邦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在本案中,案件事实是探险者们为了获得食物,自愿并有意地杀害了威特莫尔,就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在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时,纵然在施救过程中已经牺牲了十位英雄的生命以及民众对他们的同情,仍要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 (三)存在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在本案中,我不赞成海伦法官所讲的“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珍贵的,在杀害他人生命以获取生存之前,探险者们可以先进行自救,譬如:先吃掉自己身体不重要的部分以获取营养;最后,探险者们可以等待生命的自然消逝之后,分食最先死亡者的尸体,这样既没有杀害他人,又获得了生存。 (四)法的局限性 法具有僵化性、保守性和限制性的特点,只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法官在陷入道德与法律矛盾的境况下,只依靠法律條文对案件做出裁决——宣告有罪,忽视了民意对案件的关注,使法律呈现出冷漠无情的形象。在本案遇到的情形中,要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法律之外找到一个道德均衡,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依照自己思想可以任意创制法律,需依存法律当中标准。食人有错!但法官可以提出行政赦免或者无期徒刑,从而减轻法律的严苛,这样正义可以实现,又没有漠视法律。 四、结论 在对十四位法官的法律意见书的解读中,我常常会对号入座,陷入自我悖论中。十四位法官在法律与道德、公正与民意、坚守法律与自由裁量之间、生命权和功利主义之间运用自己的法哲学思想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独立思考,不断推动着法理学的进步。 注释: [美]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2012.15-46,53-106,109-128,132-156.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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