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
范文 | 摘 要 中华法制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司法制度构建中,始终贯穿着法律儒家化这一重要特征,而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作为中华法律儒家化的标志,对后世法制的构建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汉武帝时起,春秋决狱就成为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断案方式。它的适用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协调了情与法的冲突。诚然,春秋决狱并不是一项完美无缺的制度,但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春秋决狱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是应当得到认可和积极评价的。 关键词 春秋决狱 法律儒家化 原心定罪 亲亲相隐 法制价值 作者简介:郭宏,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05 一、春秋决狱概说 (一)含义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即案件在审判中,碰到有关伦常而无明确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却与伦常有悖时,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断案的根据。这种断案依据是由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倡以及形成的审判形式。 《汉书·应劭传》中就有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动以经对。” 研究《春秋》是进一步了解“春秋决狱”的前提。《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其经义既体现了和维护‘三纲的要求,又符合了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 因而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肯定和倡导,并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春秋决狱在当时逐渐盛行开来。 众所周知,当时除《春秋》外,还有《诗》、《书》、《礼》、《易》等儒家经典,这些经典也有些被援引为司法裁判依据,但具体的司法实践还是绝大多数以《春秋》为依据,故而将这种裁判方式统称为“春秋决狱”。 汉代的法律思想在逐渐转变,春秋决狱这是伴随这种转变而出现的特殊司法现象,春秋决狱既体现了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又是对当代法律的有效补充。 (二)春秋决狱的产生背景 春秋决狱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汉朝的建立,是对秦朝黑暗统治的一个否定。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力严重破坏,百姓流离失所。面临这样严峻的形势,统治集团最紧迫的课题就是如何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于是,秦吏出身的丞相萧何便参照、借鉴秦律制定新的法典。由此,汉承秦律便成为历史的必然。 虽然汉朝的法律承袭秦制,而其法律指导思想却与法家的重刑主义色彩背道而驰。鉴于儒家思想较法家思想温和,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需要,所以理所应当被统治者采用。当时的统治者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接受了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从此,儒家思想在法治領域的主导地位开始确立。 二、春秋决狱的表现形式 (一)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其宗旨在于将人心、主观意志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好与坏的依据。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 春秋决狱虽然在之后的历史进程中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原心定罪”却始终被司法者沿用,以至于后世对“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和论为一。尽管如此,原心定罪这一原则能够弥补汉律的缺陷,即承袭秦律中对案件处理的机械化,能够对法律中的“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又称亲亲相隐、亲属相容隐,是春秋决狱中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司法原则入律是汉律的首创,从汉代到民国时期的法律中都有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对亲属所犯之罪理应互相隐瞒,相互维护,反之就要被定罪。在三代直系亲属之间和夫妻之间,辈分低微者为辈分尊高者隐匿犯罪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辈分尊高者为辈分低微者隐匿犯罪行为的,除死刑要上请统治者裁决外,隐匿其他犯罪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符合中华文明传统所确立的情与法二者的关系原则:即情与法并立,既不伤情,也不掩法,情法共同为治。也正是因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家长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史籍《公羊传》中记载:“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也就是“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 在古代,“将”字,就是“逆乱”之义,含有凶妄之意。“人臣无将,将而必诛焉”,就是说为人臣子者,不得叛乱谋反,若要逆乱,就是无赦死罪,必得诛杀。 在当时,“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不仅要求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和作乱,即使有这种思想而尚未付诸实践,也要被判“大逆”之罪。这一原则的依据是儒家传统的“君为臣纲”、“尊尊”等思想,这就为统治集团的统治提供了依据。君亲无将成为了统治者统治的理论工具,利用其制裁危害皇帝人身及尊严的犯罪。实际上也是原心定罪在皇权方面的表现。 三、春秋决狱在法制史上的作用 在漫长的封建统治中,“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实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韩愈在《复仇状》中说到,“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并主张今后“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 可见当时的儒家经典已经与封建律令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法律渊源。具体来讲,春秋决狱对封建社会的影响有如下几点: (一)开启中华法律儒家化之路 中华法系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儒家化即:出礼入法,礼法结合,“礼之所去,法之所取,互为表里”。 而春秋决狱正是开启“以礼为法”的法律儒家化传统的标志。通过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儒家伦理观念和原则,都引入到法律中去了,与之冲突的法律被修正或排除。这正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与要求。 实质上,法律儒家化就是礼法合一,将道德伦理融入法律领域,使得道德与法律共同作用,从而服务于封建集团的统治。从汉代开始,春秋决狱的案例无一不体现儒家思想中的“德治天下”、“德理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思想。汉代之后的历朝历代中,春秋决狱作为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形式形式,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适应了当时封建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适用推向高潮,从而开启了中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二)促进法律适用科学化 纵观古代法制历史,从夏商周开始,刑法是主要的法律,并以严峻残酷著称,原始的野蛮色彩浓厚。从春秋开始法家学说兴盛,虽主张“以刑去刑”、“刑期于无刑”,但刑罚依然是统治者的重要手段,甚至使得司法领域崇尚严刑峻罚。其中以秦律的刑罚残酷之程度世所罕见。 从西汉开始,统治者开始注重宽刑减罚,以文帝景帝刑制改革为标志,西汉的轻刑缓罚成为中国法制文明的开端。这一进步,春秋决狱功不可没。原心定罪作为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旨在根据主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和心态等来定罪和量刑。春秋决狱强调以礼入法,将道德融入司法理念之中,使恶法转化为良法,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科学化。 (三)促进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如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即主观善意,即使违法也可免刑,而主观恶意,即便合法也要追究责任。所以原心定罪的实质是根据主观方面的因素如动机、目的、心态来定罪量刑。春秋决狱一改法家主张的以客观方面为依据定罪量刑的标准,而是主张“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强调在审判中更多的注重犯罪的主观方面。春秋决狱改变了当时法家严刑峻法的局面,严酷的司法局面得以宽缓。在判案时不仅考察客观事实,更要考察主观方面,这改变了法家主宰的决狱理论,完善了古代犯罪理论的构成。 四、春秋决狱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法律与人性有机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强调情法并立,重视伦理的重要性,在法与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采取的解决方式通常为“情让于法”。纵观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历程,几千年来始终不能摆脱伦理道德的限制,強调“礼法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真谛。这种几千年的传承是有其科学性的:只有以人性为基础的法律,才能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才能又利于民众对法制精神产生信仰。 在我国古代,“春秋决狱”有效的协调国法与人情,一方面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一个重人情、重道德的社会,这当然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如今我国正处在法制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在我国法制建设中,采纳春秋决狱中的精华并将其合理地应用于现行法律中,早日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制目标。 (二)重视法律适用的社会基础 在春秋决狱中,“亲亲得相首匿”是一条重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这一规范从秦汉开始就一直适用于中国封建法制之中。建国初期,对封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曾经一概的批判否定,亲亲相隐也被视为封建糟粕而在法律中销声匿迹。 事实上,研究外国法制可以发现西方法律世界也广泛存在着类似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如英美诉讼法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享有证言特免权,允许夫妻在诉说程序中拒绝透露只有夫妻间知道的信息。 中国有句俗话:“法律不外乎人情。”亲情是最珍贵的情感。如今社会也频繁的倡导“以人为本”。在法治社会,法律应该以人为基础,而不应也不能成为人性的桎梏。只有以人性为基础的法律,才是实质的合理性,才称得上是有正义基础的法律,只有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法治才能被人真正的信服。因此,考察“亲亲相隐”的现代价值,基于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理念,参考中国古代和当今世界各国的经验,中国完全有必要和有可能将“亲亲相隐”纳入法律思考中。 注释: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5. 韩延龙.春秋繁露·精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吕志兴.春秋决狱新探.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 《春秋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又见于昭公元年). 韩愈.复仇状. 班固.汉书·陈宠传.北京:中华书局.1995.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95.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李拥军.春秋决狱的现代司法价值.人民法院报.2004-07-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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