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近年来,动物园动物损害事件时有发生。2016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死一重伤的动物伤人事件;2017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尽管《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但在法律适用及理论研究上社会各界对有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从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立法实践、归责、立法和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完善建议,以推动我国《侵权责任法》切实有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无过错责任 动物 作者简介:陈冬冬,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76 一、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立法实践及目的 动物从其用途、属性和对人类是否具有危险性上来看,并不能一言概述其存在价值。在有关法学研究和立法讨课题中,对于如何确定责任归属、适用何种法律有很大分歧,一部分人主张应分别按照高度危险动物和家畜家禽类动物适用不同的法律准则。但我国立法者从不同角度,如法律的适用、受害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综合分析后,最终确定不论当事人是否在主观上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自1982年起动物园事业到了一个新发展阶段,动物园的开发汇集了来自全球各地的动物明星,以此供人类观赏,并且丰富市民的生活。但值得担忧的是,随着动物园事业的展开动物园动物伤害事件也在逐年增多。如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和2017年1月29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的老虎咬人事件。动物虽然与人长期接触并且经过驯化,但其始终都是具有野性的。我们仅以《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已经无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因此我国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于2008年形成《侵权责任法》修改草案,2010年7月正事实施。我国自起草《侵权责任法》开始立法的过程就异常艰辛,究其终极立法目的是要将动物园动物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与社会公益性协调处理,既妥善的处理动物园发展和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对司法机关而言,当损害事件发生时能够确保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处理,得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动物园而言,将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权利交由动物园,并规定其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当事人而言,其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与动物园有关的举证应由动物园本身举证,借以足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概念及归责原则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明确规定:“动物園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一部分学者提出“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后,园方不能对自己的组织职能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供有力证明,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举证自身已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免责。”以上观点都说明我国对于动物园动物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从第81条的法律规定来看,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动物园有责任,但能证明自己完成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相比较第78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减轻或免除了动物园的责任,使受害者丧失了获得合理救济的机会。 我认为,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管理或饲养的动物,给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相关法规应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该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杨立新教授在其著作中概括指出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内容“其一,动物园动物的危险性是现实危险;其二,产生了损害结果;其三,危险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四,没有免责的事由出现。”王利明教授则主张“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必须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认定侵权责任。”我认为动物园要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以下要件:致害的动物必须是动物园的害的动物,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且产生了损害后果。 (二)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性质及归责 根据动物园动物侵害他人后形成的责任形态来确定责任人并分配责任方式,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能够及时弥补受害人损失。我认为动物园承担责任的性质为自己责任,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而并非替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事实状态确定后的责任归属问题,是准确确定侵权责任归属所必需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按过错推定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动物园区域内发生了动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直接视为动物园在损害事件中存在过错,将举证责任交由动物园一方,若动物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严守行规,履行职能,应予免责。其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动物园本身无过错;不可抗力;一般过失;自甘风险或免责约定。我国动物园具备营利性质以及危险控制的特点,所以对游客、旁人的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动物园承担安保职责应满足:第一,动物园园区内所有建筑及设施应符合行业要求,能抵挡动物破坏;第二,必须张贴答示语、警示标牌,并为游客清楚识别;第三,动物园必须尽到巡查及救助义务;第四,损害发生时按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尽管多数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皆因当事人过错所致,但动物园仍应做到以上几点。 三、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立法比较研究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动物损害责任问题的规定,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和法国;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英国和美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广泛借鉴两大法系成功经验,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了规定,是世界首创之举。 (一) 大陆法系 1. 德国法并没有将动物园动物损害单独列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而是统一规定动物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损害构成要件包含:第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遭受切实损害;第三,该损害是由动物直接或间接的危险性造成的。 2. 日本民法规定动物的占有者对动物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最大职责上做到管理义务的可以免责。其构成要件为:第一,有损害结果发生;第二,无免责事由;第三,损害结果是该动物行为所致。 3. 法国民法典对此类问题认识上不统一。在尽可能保护场主利益的庄园时期,适用过错推定的责任。现今实行无过错责任,不再考虑所有者或使用者主观上有无过错由法院来判决。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受害人受到损害;第二,损害发生在所有或适用过程中;第三,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二)英美法系 1.英国此类案件适用《英国动物法案》,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必须承担严格责任。其在立法上以危险性区分动物,采用二元制归责原则。不区分动物园和普通饲养人,除普通动物案件外,一律承担严格责任。 2.美国按其归属适用不同的法律,在种类和性质上适用不同归责。分家养和野生动物两种。除特殊情况一般家养动物致人损害管理者不承担最严格责任;但如果其明知该野生动物具有危害性,造成损害后果的要负严格责任。我国侵权法并未对野生动物损害进行规制,发生损害时只能由国家承担责任。 四、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立法及适用问题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传统的动物园在概念上界定的范围过小 野生动物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里的动物虽是人类饲养,但对其控制力过于微弱,且饲养的动物任然富有野性,所以不认为是动物园的动物。 (二)没有明确的尺度规划受害人损害的范围 按相关案件来看受害人包括游客、旁观人员以及动物园职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前者则损害责任由动物园承担,但如果是动物园的职工因看管动物受伤由其承担责任存在争议。 (三)动物园的管理职责衡量标准模糊 除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完成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动物园在管理上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我国司法权威。 (四)没有对损害方式加以明确规定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承担来自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但这种行为危险不仅仅来自于野生动物,如笼中动物的嘶吼,这就需要追究该保有人的责任。 (五)动物园内缺乏健全的安全监管法规及标准 动物园的建设没有严格的经营准入和检查制度,相关规定只有《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这样即便损害事件的发生是出自游客自身的疏忽,动物园在相关案件中仍应负无法避免的责任。 五、完善建议及解决办法 我们应用发展和辩证的眼观来解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试从立法、司法以及理论实践等方面涉及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提出以下建议: 1.根据以往的相关案件应当以空间和控制范围综合标准来界定动物园范围,动物园的动物能够活动的场所,以及运送过程中装运车内及车外的部分区域都应界定为动物园的控制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動物园不论是否具有营利性都应按危险利益一致原则进行规定。 2.根据最高院在审理人身损害的相关案件,对该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去处理,以达成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3.动物园出示游客须知、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完成了应尽义务时,可以免责。动物园职司的确定,应当符合大众所能接受的标准。应参考以下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的提醒义务、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套义务、巡查义务以及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积极救助义务。 4.动物园动物损害方式来源于直接接触,既有积极方式的侵害,也有消极的侵害。应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动物损害的消极方式作出限制,即只有与动物的危险习性相符合的消极行为才属于动物损害方式。 5.建立健全对动物园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建设标准。在相关配套法律规范以及保险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应鼓励动物园的管理方拆除围栏,替换成挖壕沟,再把壕沟里放上水,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又不影响观赏效果,进入园区的车辆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改装,不仅加装防护网栏,还要在车上配备应付动物发狂的应急工具,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安全。 综上,侵权责任法维护的是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正常秩序,但介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在立法制定、司法适用、法学研究中尚存不足,我希望借助此文,在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问题上重新构思,力求达到法律的精益、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共同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曹兴.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6.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孙大伟.侵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张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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