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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行矿业权抵押担保实现的困境分析与对策探讨
范文

    吕静伟 郗伟明

    摘 要 在金融貸款活动中,由于矿业权抵押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问题,很少数的商业银行愿意接受矿业权抵押,即便是接受抵押,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这主要是因为矿业权抵押风险高,法律规制缺失和法律救济不足。本文梳理矿业权抵押的各个环节可能会出现的影响银行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问题及银行面临的风险,提出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 银行 矿业权抵押 担保

    作者简介:吕静伟,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郗伟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43

    一、矿业权抵押担保实现概述

    矿业权抵押担保的实现,是指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被宣告破产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根据与抵押人约定的协议或向法院起诉将矿业权人抵押的矿业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权人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到清偿,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行为。

    债权人实现矿业权抵押担保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自行协商。矿业权抵押,需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权实现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经抵押权人申请,公权力不会介入;二是诉讼方式。当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或矿业权人怠于履行义务,抵押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有第三种方式,“非诉执行程序”,即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进行拍卖、变卖。极大简化抵押权实现程序。

    二、矿业权抵押担保实现困境

    (一)矿业权许可证瑕疵问题

    申请办理矿业权许可证所需资料复杂繁多,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工作量大,难免有疏漏,使得不符合条件的人被授予了矿业权许可证,这就造成矿业权许可证取得瑕疵。在与银行办理抵押过程中,银行往往依据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这就使银行债权安全性存在一定风险。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风险

    在我国,矿业权抵押备案是一种以审批方式办理、类似登记功能的备案,但是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采矿权抵押权备案后方得生效,使得矿业权抵押担保公示的公信力不足。各省市县依照国土资源部门规章在制定审批制度时,有的规定登记制度,有的规定备案制度,导致当事人交易概念混乱,交易效率较低,进一步影响银行等债权人抵押权。在2016年有多个省市县已经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行政审批项目,像湖北省改革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改为“矿业权抵押信息公开”。

    (三)信息不对称

    统一的矿业权市场交易平台是我国最缺乏的条件。矿业权抵押过程涉及多方单位参与:登记管理部门、地勘单位、矿产储量认定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审计法务机构、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矿业权抵押相关主体选择渠道发布以上信息,则在表达方式或信息标注方面都有可能造成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矿业权交易主体信息壁垒,不了解双方信息需求,使得双方“不欢而散”。对银行矿业权抵押担保实现来说,矿业权拍卖后矿业权面临被搁置的风险,既闲置了国家资源不能利用,又导致银行抵押权的实现困难。

    (四)矿业权受让主体资质限制严格

    银行行使其矿业权抵押担保实质上就是矿业权转让行为。矿业权的转让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在我国,矿业权申请人或矿业权受让人都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批。但是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再加上信息壁垒的原因,合适的矿业权受让人很少,这加大了银行抵押权实现的难度。如果没有合适的受让人,银行债权就会落空。所以,实践中有的银行将“缺乏活跃交易市场的采矿权”列入不得接受抵押的范围。

    (五)矿业权多次抵押问题

    我国矿业法律法规没有关于矿业权是否可以多次抵押的规定。各部门规章规定对已抵押的采矿权是否可以再次抵押,也没有明确界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同一采矿权,正在生效的抵押备案不得超过三宗。” 由此看来,已抵押的采矿权在债权人之间达成受偿协议的,可以再次或多次抵押,但不得超过三次。原本抵押一次的矿业权,银行就承担较大的风险,多次进行抵押的矿业权,涉及多个债权人,如果没有清晰地权利义务界定,将会更加危到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因此,银行一般应不予接受矿业权多次抵押的情况。

    三、银行保全债权降低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贷前实地调研,预估风险

    银行实施全程抵押担保贷款风险管理,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查阅法律法规等先关资料,随时掌握、预判矿山企业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去矿山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各行政部门、矿产品市场调查矿业权人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及销售信息等,对矿业权展开深入调研。

    (二)把好价值评估

    银行选择评估机构应重点审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和经验,组织有资产评估经验的中介机构或银行资产评估人员,对上述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进行复审,经确定的矿业权价值再结合该矿业权矿产资源储备情况、矿产品质、矿业权许可证剩余年限、矿山企业的生产等情况,重点关注矿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等信息,综合考虑确定抵押率。贷后银行应组织矿产评估机构至少半年进行一次矿业权价值重新评估。对于重新评估的矿业权价值变动情况及时做出应对措施,尤其矿业权减值,低于银行授信额度,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其他资产担保。

    (三)聘请专业机构

    银行与矿业权人进行抵押前,必须聘请审计、注册会计师,专业律师与矿产资源专家等中介服务机构与人员参与整个抵押过程,重点审核矿业权人相关信息,去国土部门查询矿业权的各种登记信息,拟定、修订抵押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最大化保障银行债权安全。另外,建议引入独立地质调查师制度,我国目前的地质调查机构属于国家的事业单位,还没有独立地质调查师这一制度,应该向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引进该制度。

    (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因为矿业权抵押使得银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银行可以预先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采取在抵押权实现时收回本金、利息的基础上附加风险溢价。第一,建立风险定价机制,根据风险程度与矿山企业确定利率上浮水平;第二,建立独立核算机制,成立专门组织,配备专门人员,专业经营矿业权抵押贷款业务;第三,引入保险机制,要求矿山企业抵押期限内办理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尤其是安全事故保险,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银行优先受偿权让位安全事故赔偿。

    (五)资质审查,用信审批

    银行要认真核实矿业权许可证合法性,到原发证机关调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手续,要求矿业权人提供申请许可证所需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印證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要特别注意矿业权人的资质证明,谨慎审查矿山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去工商部门查询其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避免因当事人主体地位上的瑕疵使得抵押行为无效最终导致银行债权落空。

    (六)完善抵押合同条款

    目前银行的矿业权抵押担保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债权实现。在制定抵押合同时,建议寻求律师和专家的意见,认真制定防范风险预案。建议银行签订合同时增加如下内容:第一,签订账户监管协议。银行要求矿山企业在该银行办理账户,以随时可以监控矿产企业生产销售状况;第二,引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引进“桥隧模式” ,要求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样扩大担保资产,有利于银行实现抵押权。此外可以引进战略投资者(一般指风投)作为反担保为银行低了交易成本,减少坏账发生的概率;第三,约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业权抵押评估价值不足的,银行要与矿业权人协商或约定,抵押人提供其他资产足额担保以保障银行抵押权。

    (七)跟踪矿业权价值变动

    银行需要随时跟踪了解矿业权价值变动情况,可以要求矿业权人定期报送矿业权开采情况。当发现矿业权价值逐渐减少严重低于贷款额度时,银行可要求矿业权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也可以将矿业权价值减少作为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情形,这样,当矿业权减值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形时,银行可以提前主张实现其抵押权。

    (八)引入失信惩戒机制

    我国正在建立矿业权交易市场,这样矿业权交易信息将会在矿业权交易市场有效互通。将失信惩戒机制与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结合,可以有效对矿业权人的有关信息进行管理和公示。而且今年山西已经出台办法,实行矿业权“黑名单”制度,国土资源部也表态在2017年全面推开矿山企业“黑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制度 ,对列入名单的矿业权人,依法曝光、警告或惩戒,逐步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为矿业权人的自觉行为。因此可以在矿业权交易市场建立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结论

    综上所述,矿业权抵押担保具有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受公法制约,在进行矿业权抵押时会产生诸多风险问题,为解决抵押权实现困境,从银行视角提出一些对策,贷前调查防控,贷中贷后监管,引进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保险机制),利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桥隧模式”,建立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等,通过这些制度建设,可以最大化的保障银行等债权人的抵押权实现。

    注释: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1eRloIcUHxgIK6qYZRR7 kajM-3yAHbEw GOwrNQDVbqspK5FbJFIc0Tvg9rp8Hv88kcvFZeVwsIguFJOM7ff7shsjsXkd3fPWaO Is9W4h wf_HMkkl6WD3gO9wG4N7nsID.

    新闻:国土部:2017年全面推开矿山企业“黑名单”制度.http://www.chinanews.com/cj/2016/04-20/7841384.shtml.

    参考文献:

    [1]黄道平.矿业权抵押贷款刍议.中国矿业报.2010-03-20.

    [2]郑豫.矿业权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中国产业.2010(8).

    [3]陆红、陶国中.采矿权抵押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基于采矿权抵押案的探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

    [4]陈屹.采矿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0.

    [5]王爱群、马秋.矿业权抵押的实现路径: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的选择.中国矿业.2013,22(10).

    [6]杨永磊.试论矿业权抵押.中国矿业.2011(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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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