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棍棒底下出孝子”观念在古代中国长久存在的原因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在当下的乡村甚至部分城市地区,父母通过体罚对孩子进行教育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中国古代社会更是属于“家常便饭”。“棍棒教育”在现代饱受诟病,动辄即被扣上“不文明”、“不合理”的帽子,但事实确实如此么?假如诚如我们所说的那般不合理,为何这种观念,或者说制度却存在了上千年?本文从中国民间的俗语开始谈起,将“棍棒底下出孝子”放到其所在的历史语境中讨论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法律文本之外,不采用道德的思考,也不会简单的将原因归结于文化,而是从法律经济学 成本收益分析、社会学声誉机制的建立维护、生物学基因延续等多个角度,辅助论证“棍棒教育”的法律之外的原因,试图说明法律问题也可以在其外部寻找到合理的解释,提供一种新的理解方式。 关键词 基因延续 成本收益 效率 声誉机制 激励机制 作者简介:宋爽,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20 “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观念由来已久。孔子就曾在批评曾参愚孝中提到:“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曾参之父盛怒而用木棍猛打曾参,孔子知情后说:“用小木棍打你,你就应当忍受,而用大木棍打你,你就应该跑开。”《论语》中这段对话虽然是用来诠释孝道,但是从侧面也可推知,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这种教育方式就已经存在了。还应该看到,“棍棒底下出孝子”只是中国古代亲权行使过程中惩戒的表现方式之一,禁闭、减食、告诫等能给子女带来痛苦,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的方式都是这种“棍棒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中国传统的道德层面我们可以接受,但是这种行为显然与现代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甚至是“文明观念”相冲突,因此关于“棍棒教育”的讨论争论不休。以达成保护教养目的的告诫、体罚、禁闭、减食等手段恰恰是民法中亲权的重要内容,其他法域如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等均存在关于亲权的规定,我国大陆民法中没有此类规定,只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含糊规定“适度体罚”,我们的立法者是根本没有考虑中国历来的教育方式,将其忽略了,还是基于周全的考虑,有意为之?显然,从道德直觉出发对“棍棒教育”做出的“不合法”、“不文明”的评价是盲目的。现代法律对亲权的明确规定以及司法调查取证能力的提高是亲权存在的基础,但是这并不适用于古代。我们不禁要问,“棍棒教育”作为一项家庭教育制度,为什么会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 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也是一种具有时代性的知识,拿外国的规定与中国规定或做法相对比,进而批判中国法律或行为方式如何不合理,或者用现代的法律观念去审视历史上的规定或者做法,是非常不负责任的。“网约车”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几年前,“网约车”还被认为是违法,营运车被认为是黑车,然而时隔几年情况则截然相反,政府开始规制网约车行为,也就意味着网约车的合法化。规则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比如法律,而制度则是将规则固定下来的一套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棍棒教育”一定是与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棍棒教育”是一种方式,“出孝子”则是一种愿望,美好的愿景和想象我们无从考察,但是我们可以将这种实际存在的方式放到特定的历史语境下,结合当时的生活环境和特点,得出一种理论上的结论。 中国古代的生活环境以及特点是怎样的呢?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主,奴隶制社会以奴隶集体劳作为主要经济形式,原始社会则是狩猎和采集,在这三种社会形态下,农业都是最重要的维持生存的手段,由此可以推断,人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在古代,教育并非人人可以接受,私学存在却不普遍,大多数家庭都无法支付学费,父母承担着教育孩子的最主要责任,可是所有父母都懂得教育么?意识到上述这些问题,再来回答“棍棒教育”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时,就显得容易得多。 首先,手段与目的是不同的两种概念。现代法律认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古代没有明确规定,且古代社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般归家族所有,不存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但是无论古代还是现代,亲权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养护子女,虽然这只是表面上的体现(下文会有所论证),而“棍棒教育”只是一种手段,最终都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表面上不文明的做法,与文明的追求存在一致性,而且在古代具有当然的合理性。我们对棍棒教育方式的批判,并不能否认其内在价值选择。 “棍棒教育”是一种对严重错误的惩罚制度。行为人是未成年子女(更多的是子,而非女,当然也包括成年子女,但并非常态,而且对成年子女的惩戒也逐渐远离保护其利益的目的,因此不在此讨论之内),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执行惩罚者一般是父亲。之所以强调后果的严重性,是因为即便父亲再严苛,也不会对子女造成的十分轻微或者轻微的后果勃然大怒 ,进而对子女严加惩戒。惩罚是为了通过让子女承担责任,从而不再错误行为,以达到保护子女安全、健康甚至生命的目的。父母可能对于子女打破家中花瓶的行为漫不经心,但假如子女去深井周围玩耍可能会令父母十分气愤,花瓶被打破是一种实际的损失,而子女在深井周围玩耍看似是没有损失,但是若孩子失足掉入井中,即使最终安然无恙,这过程中父母的惊吓、拯救孩子花费的人力物力等有形无形的潜在成本,比花瓶的价值大得多。而这只是子女个人行为,不涉及与他人互动的行为。试想,初民社会的刑罚是同态复仇,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少时的错误行为不能得到矫正,年长后若发生纠纷致使他人伤残甚至死亡,会给自己带来同样的后果:残疾或者失去生命。 在一个以农业生产为生活绝对支撑的家庭中,伤殘或者失去生命,尤其是男子,带给家庭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一个普通家庭最简单的生产方式就是男耕女织,这是以男子能够正常劳作为前提的。男子负责着提供粮食和织布的原材料,一旦失去这种劳作能力,生产则无从谈起,生存也就面临着威胁。从生存的角度出发,保证健康和健全,对个人、家庭甚至家族都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出于效用的慎重考量,也是出于效率的选择结果。 当法律进步,赔偿代替同态复仇成为承担责任的一种可选方式时,也无法排除受害人家属的后续复仇行为;同时,一旦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首先需要付出经济成本,基于自身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而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地方的名门望族来说,这种赔偿很有可能不是大概对等的,因为名门望族往往还会很重视家族声誉,甚至相对于金钱来说,会更重视声誉,他们更愿意用远超过应该赔偿的数额,换取一个“息事宁人”的结果,把对家族声誉的破坏程度降低到最低,换句话说,其家族声誉因此造成的下降,更是一种不能忽略的成本,甚至高于经济成本,毕竟家族声誉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积累得来。与其将来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再企图用赠医施药,开仓放粮等“砸钱”的方法进行弥补,还不如在错误发生之际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支出一种较小的成本,甚至几乎没有成本。 但是稍加思考就可以发现,对错误的惩罚远非对子女利益的保护这么简单,我们必须承认确有此目的,但对子女利益保护的背后,隐藏着对父母以至家族的保护。减少家族的支出、维护家族的声誉就是很好地例证。但是以上均非最终目的。人最终难以脱离其生物性 ,因此棍棒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基因能够延续。虽然人在行为时根本不会从延续基因的角度出发,但是最终却成就了这样的结果,因为经常性选择不利于基因延续行为的物种,一定已经灭绝或者频临灭绝,比如大熊猫。子女(更多关注的是子,“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子的后代才会打上家族重要的烙印:姓氏,而女子嫁夫随夫,自己姓氏都会随之改变,虽然在生物上同样发挥着延续基因的功能,却因子嗣的姓氏问题,不如男子那般受到重视)健康且健全的生存下去,生儿育女,开枝散叶才能有更大的可能。并不是说不健康不健全就无法延续基因,只是这种状态延续的基因并非最优或者延续基因的机会显著降低,试想同样一对夫妇,不健康状态下孕育的孩子必定与健康状态下孕育的孩子有所不同(其健康状况一般会差),同样一个人,健全状态下求得配偶的机会一般会大于残疾状态下求得配偶的机会。 另外,民间讲棍棒底下出孝“子”,而非棍棒底下出孝“女”,同样是出于生物性的考虑。一般来讲,书生再无用,手再无缚鸡之力,也强壮于女子,不会有父亲对女儿拳打脚踢。也许有人会说,古代子女统称子,没有男子女子之分,但这里只是做一种学理的分析,而非考古,且民间语言和文人语言之间会存在微妙的变化,从正常的思维出发,应该能得出相类似的结论。 制度得以存在,其合理性必定在于其收益高于成本。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其自身存在着新陈代谢,当一项制度不合理时,多数情况下是付出高昂成本而收效甚微,就会遭到社会的淘汰,从而衍生出新的制度。棍棒教育作为亲权的重要内容,成为一项制度延续千年,必定基于这个经济学原理。成本收益分析可以概括成两个字:效率。制度存在必定是有效率的。在古代社会的家庭之中,棍棒教育是可以选择的,最有效率的方式。私有制形成之后,不平等就一直存在,各个家庭所占有的资源不尽相同,因此必然存在贫富分化。然而无论贫富,教育都是必须的。至今民间仍存在着这样的俗语:穷什么不能穷教育。毋庸置疑,基于所能支出的成本,不同家庭所能采取的教育方式必定不同。迫于生存,一些家庭根本没有教育支出;家境稍好些的家庭,可能会有余力送孩子去跟着有名望有学识的先生,与其他年龄不相上下的孩子一同接受教育,最典型的即属孔子;而家境更好的,则完全可以请先生来家中教授孩子,类似于今天的家教。假定子女犯下严重的错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父母对教育方式的选择,一定会本着对孩子生理、心理伤害由轻到重的顺序。对于无力让孩子接受先生教育的家庭来说,他们没有第二个选择,体罚是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教育方式;对于有能力请先生来家中教授的家庭来说,一直沿用的伤害最轻的文化教育方式不能奏效,体罚是他的最终选择;对于中间层次的家庭来说,没有能力让孩子接受更优质的文化教育的情况下,他也只能选择体罚。理想与现实之间,他们得到的最优选择,均是体罚。最优选择的衡量标准,就是效率。支出最小,收效最好。相比较用儒家纲常思想解释来说,这种成本收益分析的思想更具有说服力。纲常思想是一种文化,或者是一种道德,而文化和道德都是容易发生流变的。社会生活稍加变化,其说服力就会有所下降。 制度是对规则的总括,是由规则构成。那规则又是什么?从根本上说,规则就是一套激励机制,通过鼓励人为一定行为和禁止为一定行为,来起到规范的作用。鼓励一般表现为使某个主体享有某项权利,而禁止则表现为消极限制并规定突破限制后应承担的后果,从而产生一定的威慑。“棍棒教育”作为一项制度,其产生的激励效果对于社会来说,收益一定是可观的,或者说至少不会起到副作用。前述已经证明,“棍棒教育”是父母为纠正子女的错误行为而使用的一种教育方式,接受惩罚对子女来说是最简便、最有效率的改正自身行为的途径,这就形成一种规训,在子女的意识中会时刻存在这样一种准则:我必须不再如此行为,否则我会接受惩罚,导致痛苦。人在理性的指导下,自然会趋利避害,长此以往,一个符合当时社会要求的人就这样被塑造出来了,现代对于子女的教育,道理相似,均是通过规训让人形成路径依赖。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小农社会,人们安土重迁,因而社会相对稳定。在这种稳定的社会中,家族成员世世代代生活在一起,因此形成熟人社会,彼此之间相互长期博弈,声誉就显得尤为重要。前述已经提到,对严重错误进行惩罚是对声誉的保护,而坚持“严加管教”的家庭作风本身,也是一种对声誉的塑造或者维护。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通过购买等手段在短时间内取得,只能靠一个家族世代塑造并悉心维护才能获得。因此中国古代家族对于声誉的看重程度,是我们无法想象的。“严加管教”是对声誉的塑造和维护,是因为这种作风向公众释放出一种信号:本家族的后代均是严格教育的,与社会主流的要求是一致的,与本家族的来往是安全无风险的。而公众也会在接受这种信号后做出相应的反应并释放信号:此家族可信,即便家族中零星几人言而无信,也会有其家族出面惩戒并承担风险。如此一来,在内外互动的作用下,声誉便被塑造并在长期的博弈中得以維护。进一步思考,声誉提升带来的直接好处,仍旧包括婚育机会的增加,基因延续的机会也就随之增加。“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既是伦理要求,又是生物性要求,而且也鲜明的论证了人的行为,离不开基因延续的考量,因为“孝”本该是对子女对父母的行为,却“稀里糊涂”的将子女生儿养女与之联系起来,用“孝”加以固定,潜台词是“让我的血脉得以延续就是对我们孝顺”,我们不能不佩服古人的高明。 苏力教授曾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文中曾说:“近代以来,由于我们已习惯于将某个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展开,视为个别或少数精英情形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不敢对这种观点做一个一般性判断……司法审查制度,是党派间争权夺利、政治家不共戴天的产物,是他们的激情和狡诈、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是他们追求各自利益的副产品。” 因此,“棍棒教育”作为一项制度存在,也绝非精英设计或者清醒追求,仅仅是出于本人、本家族或本国的利益考量。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是一种基于理论和工具的演绎推理,至于事实是否真的如此,相信谁都无法考证,正如斯大林所言:“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历史已经过去,我们无法置身其中,即使真的置身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不在我们思维的范围之内,答案不可知。 存在既是合理。事物并非独立存在,他必与其所在环境进行能量交换。我们不能用今天法制的理念去评判曾经的制度,正如古人穿越千年来到当代格格不入,而应该在历史的语境下反复推敲;也不应该打着道德和文化的旗号攻城略地,一如“法律万能论”,道德和文化甚至法律也仅仅是现象,而非本质。就现象讨论现象,结论仍旧是带着本质帽子的现象,而非我们要最终寻找的答案。本次讨论起于法律问题,却没有局限于法律,是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而非根据法律的讨论。法律不是立法者成就的,而是社会成就的。作为对基于规则而构建起来的制度,同样如此。 注释: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经济学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来源:百度百科。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8,52. 参考文献: [1]桑本謙.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法律出版社.2015. [2][日]惠积陈重著.曾玉婷、魏磊杰译.复仇与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齐家.父慈子孝与长幼有序.爱思想.网址:www.aisixiang.com/data/98887.htm. [5]桑本谦.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间真有鸿沟吗?.中国法律评论.网址:mp.weixin.qq.co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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