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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范文

    摘 要 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促进司法公正。但这一制度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完善专家辅助人的介入诉讼程规则,规范专家辅助人的任职资格,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专家辅助人的人身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专家辅助人制度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于子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94

    一、 引言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职能主要有:一是在侦查阶段经过指派、聘请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二是在庭审阶段由当事人申请参与到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目前学界主要是关于后者的研究,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这一阶段需要完善之处。专家辅助人是在其专业领域拥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同意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就鉴定意见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说明的人员,在法律中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从定义上来看,专家辅助人这一职能出现的原因在于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事人和律师无法对其进行质证,导致无法打破鉴定人员作出的专业意见形成的权威,而且鉴定意见往往是案件的关键所在,极易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不过专家辅助人仅能就鉴定意见作出说明发表意见,不能参与到其他证据类型的质证中。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初步、笼统,不但理论层面亟待完善,而且实际施行层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不能达到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目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中第一例使用专家辅助人的案件是安徽省祁门警察方某、王某被控故意伤害案。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的死亡究竟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因为存在刑讯逼供。因涉及医学领域,当事人申请了法医专家出庭作为专家辅助人向法庭以及控辩双方释明被害人的死因。最终二审判决采纳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改变了一审结果,不得不说,该案的改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往后采用专家辅助人案件有念斌案、林森浩投毒案、广西三份鉴定意见案等。

    自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来,专家辅助人的使用弥补了法官、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帮助法庭更加全面地明晰案件证据材料效果、认清案件事实,同时极大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庭的公正与威严。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方才出世,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参与诉讼的程序以及意见属性等尚未确定,实际操作面临诸多困境,制度利用率低。据此,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专家辅助人方面有代表性的国家,观之现状,博采众长,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思路。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制度中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意见属性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其他规定)中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中不包括专家辅助人,第一百九十二条又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规则适用鉴定人员的出庭规则。但鉴定人员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聘请在侦查阶段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专家辅助人则是在审判阶段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申请经法院同意参与到庭审中就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这两者介入诉讼时间不同,参与到诉讼中的方式不同,不能归为一类人。为此,学界对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有四种看法:一是专家辅助人的地位类似于鉴定人员;二是类似证人;三是类似于辩护律师;四是专家辅助人应当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同时,法律中有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属性也存在某些矛盾:《最高法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向专家辅助人发问的条件适用向证人发问的条件,即专家辅助人做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一种证据需要被质证,而第二百一十五条中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员、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则是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发言作为质证意见。那么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究竟是作为鉴定意见还是质证方式存在?关于这个问题,学界也有几种不同看法:有的人认为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更倾向于质证意见,因其是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有的人认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以作为鉴定意见来看,因为其专业性;也有的人认为可以作为一种证人来看待,来源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制度中专家辅助人的介入诉讼程序规则不够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了专家辅助人是在庭审过程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参与到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也適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则。但鉴定意见在侦查阶段已经形成,庭审阶段申请专家辅助人介入对鉴定意见形成滞后,若此时申请对鉴定意见某些地方重新鉴定或者需要对特定地方补充鉴定,易拖延庭审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同时根据《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至二百一十六条,证人、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处在被动地位,需经提问才能作出发言。证人因为身份特殊性只需陈述经历的事实,无需多作发言。鉴定意见背后存在的则是深奥的学科理论,不经一番解说无法了解其中原理以致充分了解案情。若不赋予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员相互的质询的权利,势必不能厘清案件脉络,明确证据体现的实质。

    再次,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制度中专家辅助人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我国现有法律中未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只需经法院同意即可,但为了确保案件效果大部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还是选择了有威望、学历高、经验足的高校教授、鉴定人员、法医专家。符合这类条件的人数少,而我国每年光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一百多万件,僧多粥少,这又使得大部分案件得不到专业的支持,使用专家辅助人的案件比率愈加减少。与此同时,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专家辅助人更好地针对案件内容提出意见。据此,学界就应不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调查权产生争论。认为不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调查权的学者认为:赋予调查权导致专家辅助人对案情和相关争议了解偏少,势必会影响到专家辅助人的质证过程,从而影响到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而认为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案件调查权的人认为:如同赋予鉴定人案件审阅权,赋予专家辅助人案件调查权有利于其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分析案情内里,从而更好地解释案件缘由。

    最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制度使用率低。鉴定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来质证鉴定意见,势必要和同行形成对立面,鉴定行业圈子小,鉴定人员不愿得罪同行,所以都会拒绝出庭。况且鉴定人员又无人身保障制度,出庭风险大,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专业人员们就更不愿出庭释明案件材料了。

    三、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想法

    (一)确定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就是为了与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形成对抗,若彼此诉讼地位不平等,那么对抗势必流于形式,所以应保证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与鉴定人平等,即将专家辅助人纳入到诉讼参与人中。据此,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提出的证据是专家证据,互相质证,同样列入到案件证据列表中,由法官对两者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取舍。至此,专家辅助人发言才能真正意义上地和鉴定意见形成抗衡,推动证据制度的改革,达到控辩平等的最终目的,有利于实现我国庭审实质化。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地位决定诉讼立场。既然认定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员拥有相同的地位,法律也规定了出庭适用鉴定人员的规定,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就是说,专家辅助人需保证自身的中立性,虽由一方聘请,但也要保证自身言论符合客观规律、科学、真实。为了让专家辅助人的案件解释更具有信服力,应当赋予其案件的调查权,这一点可以借鉴与我国专家辅助人最为相似的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关于赋予专家辅助人案件调查权的优势体现在当案件决定鉴定后,公诉人和当事人均可自己任命顾问提供专业帮助,无需经过法院同意。同时为了在专家辅助人说明和鉴定意见之间找出真正确信,我们还应给予两者相互辩论的权利。

    (三)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的介入诉讼程序规则

    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但从案件实际进程来看,专家辅助人在庭审阶段介入诉讼时间过迟,不利于证据的挖掘、保存、分析,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根据以上赋予的案件调查权,我们应当让专家辅助人在侦查阶段就参与案件侦查中。同时,为了保证鉴定活动的公信力,专家辅助人能监督和督促鉴定人,对鉴定活动提出问题和要求,有利于保障鉴定意见充分和公正,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

    (四)规范专家辅助人的任职资格

    我国各行各业的精英其实大有人在,只不过大多案件为了保证专家辅助人的可信度,更倾向于聘请权威人士。如果我们能给权威划定一个界限,制定相应的准入机制,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专家辅助人的储备问题便可迎刃而解。英国是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早在16世纪时就形成了专家证人的雏形。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现行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其对于专家证人的管理采用政府统一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参考这种模式,再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建立类似人民陪审员名单的省级专家辅助人库 ,由基层推荐或本人申请,经过省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最后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当案件遇到专门问题时,控辩审三方均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释明相关问题。

    (五)建立专家辅助人人身保障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受害人独有的人身保护制度,为了推行和发展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让专家们出庭时再无自身和亲属人身安全的后顾之忧,将专家辅助人纳入到相关的人身保护制度中很有必要。

    注释:

    杜春鹏、李尧. 英国专家证人制度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借鉴.证据科学.2012(6).703-720.

    潘广俊、陈喆、胡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困境与改善建议——以浙江省为例的实证分析.证据科学.2014(6).716-732.

    参考文献:

    [1]郭华.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国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程衍. “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域外介绍——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學学报.2016(2).

    [3]李思远. 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之辨析.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6(3).

    [4]梁雪玲. 关于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16(33).

    [5]徐菲聆. 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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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