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网络盗窃的犯罪与刑罚 |
范文 | 摘 要 本文首先对网络盗窃罪进行了简要概述,然后从侵犯的客体和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不同以及主体智能程度以及主观目的有所区别等角度对网络盗窃的犯罪构成问题进行了分析,之后从盗窃罪对象认定、虚拟财产的认定、盗窃的数额认定以及立法完善等角度对网络盗窃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关键词 网络盗窃 刑法问题 财产 认定 作者简介:张锋学,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22 当前,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的犯罪日趋增多。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渐成熟以及技术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网络盗窃案的发生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因为计算网络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所以,网络盗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盗窃,我国的相关法律习题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对网络盗窃行为问题进行研究则显得意义重大。 一、网络盗窃罪概述 在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使用网络进行金融诈骗、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其他形式的犯罪,都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在我国刑法中,所谓盗窃是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盗窃与传统的盗窃存在较大的区别。尽管网络盗窃也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盗窃罪的特征,但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行为具有特殊性。在网络盗窃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互联网,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来实施盗窃。在网络盗窃罪的概述中,除了符合普通盗窃罪的特点外,还特别强调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作案。 二、网络盗窃的犯罪构成问题 (一)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一般来说,传统盗窃罪实施后,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客体是一种单一的客体,但是当玩过盗窃犯罪发生时,其侵犯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比如,犯罪分子借助计算机网络所制造的侵入病毒对个人或者企业的金融系统进行入侵,在窃取对方财产的过程中,不仅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网络系统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严重影响力整体网络系统的安全,可以说是侵犯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保护的秩序。网络盗窃犯罪侵犯客体所表现出从差别性受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由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特殊性引起的。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程度不断深入,国家政府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护也高度重视,为了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用,国家政府加强了多方面的管理,其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另一方面,普通盗窃案发生时,受害人被侵犯的对象包括了存款、股票等各种合法收入。网络盗窃案发生时,受害对象被侵犯的对象为电子资金或电子货币以及其他虚拟财产。 (二)犯罪行为方式有所不同 在普通盗窃或者是网络盗窃发生时,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两种行为方式都使得竊取对象的财产丢失。在普通的盗窃行为发生时,通常会伴随有撬锁、破门等方式,而网络盗窃行为发生时,通常会出现非法入侵某一对象的资产管理系统,而运用的方式则是编程、解码、加密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行窃时,其活动内容中会出现以下方式:第一,非法划拨。这是网络盗窃中最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借助网络设施,通过非法入侵,将入侵对象的账户资产转移到自己或者某一制定的账户之中,以此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第二,盗用电信服务。这一行为方式指的是网络盗窃者借助计算及网络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入侵对象的电信服务账号和密码,或者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进入到某一电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设立非法账号,听通过该账号享受本不应该享受的电信服务。第三,对金融凭证进行修改。在网络盗窃过程中,盗窃者会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入侵对象的存款账目进行修改,然后将入侵账号内的资金转到新设立的账号之中。第四,编造各种各样的病毒程序来窃取财物。这种网络盗窃方式不断增多。第五,盗窃或复制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不可缺少的物件之一,所以,不法分子在网络盗窃过程中,则会以此为契机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盗窃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之后再利用入侵对象的信用卡进行网上交易,或者是直接转移资金。第六,盗取虚拟财产。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运用,使得虚拟财产的出现成为可能,而犯罪分子在进行网络盗窃时,则瞄准了这一情况。本次研究中所提出的虚拟财产主要指的是网络游戏中所出现的各种虚拟币,这些虚拟游戏币可以帮助玩家在游戏中购买所需装备,使其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但是,这些虚拟货币的获取必须以支付现实货币为代价,所以,对虚拟货币的盗取也是一种犯罪行为。盗取者借助计算机网络对一些玩家的账号和密码窃取,然后将玩家账号中的虚拟财产倒卖出去以获得非法利益。当然,在网络盗窃中还存在其他方式,比如,一些犯罪分子会利用计算机网络入侵比人的电子信箱,从中获取信箱所有人的资金信息,然后再通过电子银行,通过才配银行密码的方式转移他人卡内资金,进而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和智能程度不同 传统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年龄即可。而网络盗窃罪的主体则表现出不一样的地方,其虽然具备一般罪犯的特征,但是,网络盗窃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为了确保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犯罪主体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路知识,要不然无法顺利开展这一盗窃活动。具官方统计,我国被抓获的网络盗窃犯中,多数人都有较高的学历,有的还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佼佼者,他们有着较高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技术和知识,在开展盗窃活动之前,都会进行周密的准备,然后凭借其专业技能展开犯罪活动,可以说其犯罪活动具有较高的智能性。另一方面,盗窃活动的主观目的有一定的区别。普通盗窃中,盗窃人员的主管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财务占为己有。而网络盗窃中,除了有上述主管目的之外,盗窃人员还希望通过入侵金融系统或者其他系统,非法享受电信服务,或者利用利用他人账号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三、如何认定网络盗窃罪 (一)网络盗窃的对象是否包括电子货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的使用日趋广泛。一般来说,银行提供的电子资金交易系统可以向用户提供汇款、存款信用卡支付以及电话支付等服务。而犯罪分子在进行网络盗窃时,通常会入侵电子资金过户系统,然后进行电子资金转账或者网络交易,以此来获得非法利益。例如,曾经在江苏省发生过一起网络盗窃案,某工商银行的员工利用银行计算机终端系统和银行业务程序,通过非法入侵的方式,将银行的72万元资金,分别转移到16个账户中。针对这一案件,在法律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子资金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些人认为,电子资金不可以划入财务的范畴,它们是无形的,所以,不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还有一些人认为,被盗窃的财物本身必須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必须能够被认为控制和使用,其中包括有价服务、有形财务、无形财务等,显然电子资金符合这一特征,所以,其可以被认定为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经过一番讨论之后,最终确立电子资金可以被当做是无形的有价物,可以被确立为犯罪的对象。 (二)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如何认定 针对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刑法中的盗窃对象,一直都存在争议。一些业界专家提出,因为虚拟财产的获得必须以支付一定的现实资金为代价,所以其具有一定的价值,盗窃者的行为通过盗取虚拟财产而获得不正当利用,相当于占用了入侵对象的现实财产,如果数额巨大,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必须按照相关的刑法规定来进行处理。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盗窃不可以简单地等于盗取财务。不法分子在盗窃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会对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巨大的危害,某一个人的虚拟财产被盗,其他人的网络使用情况都会受到影响。例如,玩家在玩网络游戏的过程中都会设立个人的账号和密码,在游戏中创立属于自己的角色,玩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以及自己设立的账号和玩家,都是网络系统的一部分,当不法分子实施盗窃时,不仅对受害者的账号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会影响到整个游戏网络系统的稳定。针对此类不法分子,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即可,当然,如果犯罪后果十分严重,则可以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 (三)网络盗窃的数额认定问题 在实践中网络盗窃出现一个新的问题,比如,某一网络盗窃犯借助网络技术盗取了某人的账号,然后又将此账号转交给他人,并收取了一定账号使用费,当转交完成之后,盗窃者得到了500元的非法收入,但是其这一盗窃行为却使被盗者最终损失39万,在此,就产生了盗窃数额认定问题。如果法律将罪犯的盗窃额定为5000元,那么被盗者损失的39万如何认定,而如果法律认定盗窃额为39万元,那么这39万元并不是盗窃者非法占有。在本次研究中,笔者认为,在整个盗窃事件中,虽然盗窃者最终只获得了5000元的非法收入,但是被盗者损失的39万也应该由盗窃者负责,因为,我国的刑法中有着相关的规定,即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的,如果导致用户因此而支付多余的通信费用,那么一律由犯罪嫌疑人承担,因此,这为网络盗窃数额认定提供了有力的借鉴,而且,其相关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合理性。 (四)网络盗窃罪的立法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盗窃的危害越来越严重,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的刑法中,应该在理发方面增设新的罪名,而且要对刑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适当地修订。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应该增加盗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罪。如果有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账户信息进行盗窃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收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应该增设计算机网络盗窃罪。如果有不法分子借助计算机网络盗取他人电子资金或者虚拟财产,那么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再者,应该对刑法中电子资金、电子货币以及虚拟财产的内容进行补充,我国的刑法中虽然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解释,但是针对电子资金以及虚拟货币等没有给予全面地解释,所以,对相关的财产内容进行补充解释则显得非常必要。 四、结语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运用范围不断扩大,网络盗窃成了我国刑法中的新问题。网络盗窃与传统的盗窃存在较大的却别,主要表现为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而且犯罪的方式也有区别,最终产生的影响范围也会有所不同。网络盗窃罪的司法认定方面,还存在财产认定、盗窃对象认定以及盗窃数额认定等问题,而且针对网络盗窃犯罪,我国的刑法立法还应该做出进一步地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郭丽娜、贾天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之考察.法制与社会.2011(35). [2]周辉斌.移动电话“靓号”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的物权法解读.时代法学. 2010(1) . [3]赵晓松.网银犯罪活动的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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