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刍议于欢故意伤害案的社会影响及法律问题探析 |
范文 | 摘 要 近期,于欢故意伤害案在网络及微博上持续发酵,被推至舆论顶端,使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折射出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文认为应依据整个新闻事件,对该案例进行回顾,明确其社会影响及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从多个方面进行立体性思考,力求以客观的态度看待该案件。 关键词 于欢 故意伤害案 社会影响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马建林,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和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70 以往,我国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在事实上形成了治安案件、劳教案件和刑事案件三元规制结构。自劳教制度废除之后,其所承担的社会防卫职能出现了空白,导致部分伤害行为难以定性或存在分歧。结合具体案例背景,加以分析,认识到故意傷害案件现行规制模式的不足,提出针对性改革建议,向民众传播社会正能量,弥补立法层面的不足。 一、于欢故意伤害案件回顾 (一) 案发过程 山东省聊城市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以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方式,凌辱苏银霞及其儿子。其中,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经报警,民警介入后,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二)事件处置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当时被告人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情况下,不存在正当防卫紧迫性。宣判后,原告人和被告人均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进入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调查。 二、于欢故意伤害案的社会影响 于欢故意伤害案舆情发酵速度很快,受到了民众广泛关注。无论是案件性质,还是网民的情绪表达,都表明了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及折射出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伦理道德与法治调和 伦理道德与法治从来都不是以对立形态存在的,伦理道德掺杂人性因素,法律更为严谨、客观、公正。道德为法律提供支持,法律对道德进行约束。于欢故意伤人案中,以“刺死辱母者”对其进行身份定性,忽略了当事人是否因孝顺便可减刑脱罪这一法治问题。法律宣判过多强调了其刚性,并未对伦理道德这一柔性问题进行考量。正是因为法律与道德的思维错位,导致舆论出现对立局面。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转型期,立法和司法都应正视民意,对伦理价值予以保护,把握逻辑与经验、条文与人情、法律和伦理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律的公平正义。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大,在伦理道德和法治调和方面,发人深省 。 (二)高利贷与金融秩序 高利贷始终是社会一大弊病。于欢故意伤害案中,脱不开高利贷这一话题。暴力讨债正是由此而滋生的。数年前,曾有人大代表呼吁对放高利贷者进行法律制裁,但并无结果。2012年,最高院做出司法解释,对高利贷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只是对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正是司法层面的漏洞,使放贷者在民间肆意横行,民间融资秩序也更加混乱。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案暴露在公众视野,使人们对法制提出了质疑。无论是于欢伤害案,还是女大学生裸贷现象,都是因对民间高利贷管束不严所致,该方面矛盾也更加突出。该类社会问题是金融和法治领域改革过程中的负面产物,应加以反思和纠正。 (三)社会保护与警察权威 该案件中,涉及到出警警察不作为现象。触及到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放贷者面临警察到场,为何仍毫无畏惧,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已经有警察到场,于欢为何仍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拿起水果刀连捅四人。该案件传达出的信息是对法律规则和警察权威的无视和破坏。警察本是为公民提供保护,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制止犯罪行为的,但却为什么面对非法拘禁,仅是轻描淡写的警告,而不是强硬制止呢?讨债人为何无视警察?于欢为何仍在有警察到场的情况下,连捅四人。这些事实真相都需要经专业调查。但是,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私刑权越过警察权威。倘若该种风气持续下去,对社会的影响将是不良的,公众将无安全可言,使整个法治建设遭到破坏。社会、民众和舆论应共同发挥作用,构建和重塑警察权威 。 (四)舆论监督与情绪煽动 新闻网络媒体具有舆论监督作用,公众可通过微信、微博、浏览器等网络平台,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使其与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一致。舆论监督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必然,但其应导向正确,实事求是。于欢伤害案在微博、朋友圈等持续发酵,不乏一些不实报道及误导信息,煽动性很强,已经偏离舆论监督轨道。该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使我们认识到了舆论监督层面存在的不足,舆论监督并不是法律审判,其仅是寻求问题解决的一种途径,呼吁相关部门介入,对案件进行调查。公民应等待和关注调查结果,而非在网络上进行民众煽动 。 三、于欢故意伤害案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一)杜志浩等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 该案例中,杜志浩等十一人将于欢和其母亲拘押到会议室,控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法律中明文规定,为索取财物,包括高利贷等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依据当前已知案情资料,杜志浩等十一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同时,该过程中,也应考量行为人是否殴打、侮辱于欢及其母亲,非法拘禁过程中存在的殴打和侮辱情节不再单独定罪 。 (二)杜志浩等人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分析背景材料,杜志浩等人可确定的行为有放黄片、裸露生殖器、用恶俗的语言攻击。媒体曝光的其他恶劣情节尚未得到证实。此次论证主要以现有材料为基础和依据。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式实施的淫秽行为。该案件中,杜志浩等人为寻求刺激,侮辱于欢母亲,该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对于欢行为客观要素进行判断 于欢用水果刀连捅四人,水果刀是随机的,并不是事先已确定的作案工具,其是于欢在封闭空间内拿起的防卫工具。于欢的行为是在承受数小时非法拘禁和强制猥亵妇女的不法侵害后发生的。法律赋予于欢正当防卫权利,其可维护自身和母亲权利 。 该次讨论的重点是于欢的正当防卫是否适度。遭受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在于权衡将要受到侵犯的法益。重点考量的问题是会否侵害未来法益及正当防卫是否适度。因不法侵害具备紧迫性特征,法律赋予正当防卫者一定的容错率。回归案情本身,非法拘禁和强制猥亵妇女都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法律赋予公民的容错率会降低。非法拘禁一段时间后,紧迫性降低。 依从于时间节点分析,连续捅刺属持续性行为,倘若已达到制止不法目的,应立即终止。连续捅刺过程中,杜志浩等人依然存在言语和暴力威胁,于欢行为能够构成正当防卫。客观分析,于欢经捅刺后,足以对不法侵害进行制止,杜志浩等人并无凶器。因而,于欢后期捅刺属过当行为。 2.判断本案主要要素 于欢的主观是直接故意。该过程中,需要考量的问题是于欢的故意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还是意欲使他人受伤,甚至故意致人死亡。将被捅刺人背部和腹部伤口作为判断重点。因不是对单个人进行多次连续捅刺,故可排除故意杀人的意欲。没有捅刺围绕他之外的其他人,排除故意伤害意欲。简言之,于欢捅刺行为是为终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本意并不是致他人死。 3.判断本案责任要素 依据该案件背景,对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主观防卫意欲与客观不法侵害之間构成误差。该误差的核心判断是能否期待普通人做出其他适度防卫的可能性。该处并无具体标准,很多学者主张减轻刑罚。 于欢的这种误差是否在法律所能容忍的程度,需要进一步论证。出警情况下,于欢可求助警察,但求助之后,警察置之不理或并未发挥作用,构成不作为。该案中,于欢是否求助过警察,警察无为仍需考证。 此时,可使用一般暴力反击不法侵害者。即使必须使用刀具,可以刀具相威胁或捅刺一人后立刻停止。应当酌情判案。同时,应立足于案件全局,明确案件前因后果,予以理性判定。具体判决需要二审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裁判 。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于欢故意伤害案属社会热点话题,因涉及到高利贷、辱母等问题,引起民众关注和激愤。针对一审判决结果,网络上各执一词。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大,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及漏洞也比较多。无论是法院,还是网民,都应理性看待该案件,按照司法程序,给社会及公众一个交代。该案件错综复杂,涉及到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正当防卫是否得当等问题。法院应立足于案情本身,论证、分析后,做出公正判决。同时,进行深层次的法制思考。 注释: 王小飞.后劳教时代“故意伤害案件”规制模式刍议.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11).66-69. 孟庆勇、玄金华.浅谈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件的公诉策略.法制与社会.2010(8).138. 李小芳.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征分析.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5).249. 陈春江.刑事领域被害人过错因素考量——以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特区法坛.2016(11).28-33. 刘宇.浅谈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及区分.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61. 潘庸鲁.被害人过错:集资诈骗案件中一个应然考量的情节因素——兼对吴英案的思考.长白学刊.2013(2).8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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