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大学生世界观指标 |
范文 | 摘 要 伴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规模与速度的进一步发展,身为推动该进程主力军的大学生培养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作为此培养的关键环节——大学生世界观指标,则聚集了更多的焦点。如何在复杂的社会需求中,锁定出最为重要的确切指标,成为各方努力追求的目标之一。 关键词 世界观 指标 宪法至上 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范凯,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46 一、宪法至上 每个专业的从事者都会或多或少的强调本专业的重要性,因为如果该专业没有存在的价值,那么从事于该行业的人员的一切做法都将是费力不讨好的徒劳之举。通俗来讲,这些从业者的“抱负与饭碗”就被打破了,所以有必要也应该对其进行讨论。视线转到法律界,无论是谈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或者是与法律相关问题之时,都绕不开一个问题,即如果宪法缺乏、甚至没有权威,宪法至上只是一句空谈,不能成为治国理政的方针予以实施,那么即使是设计的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也是无法在此种缺乏权威的宪法、忽视宪法价值的思想与行为中站稳脚度并付诸实践。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开展的前提依据,而坚持并自觉维护宪法至上是宪法得以实施的保障。只有坚定不移的信守宪法至上,社会各界的共识即以宪法为外在表现形式,才能维护现今社会的状况,使宪法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党的四中全会反复强调“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記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基本要求”。现阶段因为社会主体多样化,利益多元化,追求多重化的趋势,导致很难将各类需求的声音统一起来,但宪法却凭借着众多优势,将复杂多样的利益诉求恰当的进行了整合并展现出来,因此可以说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最大公约数,尊重宪法就是尊重我们自己的观点看法,适用宪法就是把我们的诉求付诸实践。试问我们愿意违背自己的意愿吗?因此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目标的内在呼声。 我国正处于关键转型期,若此时缺乏对宪法的应有尊重,人们之间的利益就无法得到良好的平衡,所以我们更应该借助于这种意志诉求的共同体即宪法,来进一步确认并扩大彼此之间的共识,充分实现我们一直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等理念。宪法宣誓制度于今年的1月 1 日开始执行,这不仅可以更好地落实宪法监督制度,让广大人民(现阶段是从公务员这一群体)提升对宪法的认识程度,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宪法的权威,让宪法至上从仅是法律人员的观念,普及到社会大众的生活中去,成为人们的一种日常习惯。让宪法从冰冷的文本语言转为动态灵活的宪法适用、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活动,真正建立起现代社会的宪法秩序:一切行为都在宪法之下,宪法之内。 二、法律主治 法律主治是良好社会秩序、可持续发展型社会得以构建的一种社会状态,同时它也是一种治国理政的举措和社会调控的手段,其自身蕴含着众多的理论依据,如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但最为突出的是主权在民思想。这对于驳斥传统的看法,如强权即是正义、领袖就是权威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谈到法律主治这一观点,人们首先会想到法治的内涵,而对于法治的内涵,现阶段普遍认同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的定义,即“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西方法律主治发展之路在其历史演进中更多的体现了自发性的特点,表现为人们在经验总结中,运用自身智慧和历史教训,在众多方法中选择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而在我国古代,虽有著名的法家思想提倡法治,但这种法治是作为统治者即皇帝御用手段,是为皇权肆无忌惮的延伸提供支撑,其实质是封建专制的工具而不是人民保护自己的铠甲。虽我国建国初期对苏联的法律借鉴颇多,但大部分都是机械式照搬。改革开放后,对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进行了更为广泛地法律移植,可是从当下的角度看,其成效依旧不能令人满意。所以作为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我国的法律主治之路要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既要提升对自身的传统资源重视程度,又要对外部的法律制度去伪存真,有选择性的适用,真正做到符合我国特色。 法律主治鲜明特点之一就是反对一直大行其道的人治色彩。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先驱孟德斯鸠还是社会主义的标杆列宁,都肯定了地理环境对文明发展的先导性决定作用。古中国的自然地理条件,天然适合发展农耕,于是自给自足的农业模式成为当时直至近代我国社会的基础。马克思对其进行了总结“由于文明强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①因此,我国的人治思想是如此根深蒂固,也是当下大力倡导法律主治所面临的首要挑战。纵然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但法律所固有的规范内容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在一些领域内凡是能够适用法律可取得良好效果,就要坚定地拒绝其他调整方式的介入。例如明明通过法院公正裁决可以解决双方纠纷,某些领导却非要采取“递条子”走后门等方式加以干涉,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是当今社会“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怪状的重要诱因之一。 我们强调法律主治的同时,也不反对其他行之有效调整方式的实施,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作为重要解决手段,而诸如道德、宗教等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有序适用。具体来讲法律主治并不是像人治那样极具排他性,法律的权威是建立在人民的信任之上,而不是依托于强权打压的手段。正如福尔泰离开法兰西去英格兰时所感叹的:“他适才舍弃一个专制国家,复正在行入一所地方;这所地方所有法律尽管是严刻,然而当地人民只受治于法律,而不受治于人情好恶”。② 三、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因为当今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公正公平的展开、矛盾纠纷的处理解决、各方主体利益关系的调和都有司法的影子。在汉密尔顿等人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中也对该问题提出了其独到的见解:“为防止法庭武断,必有严格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③我们过去追求的公平正义大多都是停留在普遍层面上,而放眼当下,随着我们对于个案平衡即不能让司法寒了少数人心的强调日益增强,追求化解矛盾的同时更要深入剖析矛盾,这些措施离不开司法活动与司法权威提供的强有力支持。 “当权威指一种关系时,权威者个人或机构就受到受治理者的尊重与服从”。④因此司法权威的内涵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司法决定权的威性为体现。司法机关只是个较为抽象的代名词,它更多是以司法人员的行为作为人们认知的来源,所以说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他就是司法机关的象征,他个体的特性就已经被吸收。西塞罗的论证有力的说明了这点:“正如你们所看到的,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⑤ 司法之所以主张权威性,它包含着两种观点:首先,司法决定的作出要被人们当作自身守法的行为准则;其次,它还主张法律准则成为人们行动标准的排他性事由,即不是法律的缘由虽然可以成为人们守法的原因,但该理由并不能使违法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借口。这也是法律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激烈的角逐中,法律最终脱颖而出,成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主要手段的原因之一。规范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是秉承该观点的重要人物之一,他认为“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上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際上就应当被适用和服从”。⑥ 四、结语 大学生世界观指标不应只是法学界关注的问题,它更应该是法治国家的直接领导者和受益者——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点,因为它不仅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权利义务,社会利益等密切相关。同时,它还与法治国家的建设互为表里,两者相互促进互为保障。但我们也要明白,正如罗马的辉煌不是一日铸就,大学生世界观指标也不会凭空而起、一夜树立。它受制于法制、法律从业人员等“硬件”的条件,也与司法的适用、司法救济等息息相关。但正因兹事体大,与每个人的利益关系都密不可分,我们要坚持不懈,最终达到通过大学生世界观指标的建构,达到有效推动法治国家进程的理想状态。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6.145. ②[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3. ③[美]汉密尔顿,等著. 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395. ④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5. ⑤[古罗马]西塞罗著. 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55. ⑥[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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