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回族婚姻习惯法 |
范文 | 李倩 吉蕊蕊 黄胜 摘 要 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与汉族文化不断碰撞融合的产物,至今仍在回族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研究回族民族特色不可或缺的部分。 关键词 回族 婚姻习惯法 伊斯兰教法 作者简介:李倩、吉蕊蕊、黄胜,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51 回族习惯法源于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自唐朝大食人来华贸易,伊斯兰教法开始传入中国。在随后的一千多年间,伊斯兰教法在保持其“敬主爱人”的核心价值观不变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与各个时代的中国主流文化和其他少数民族相互交流、相互融合,获得了独立生存的空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回族习惯法。可以说,回族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在中国本土化的成果,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是回族群众自发、自律的规范,调整着回族群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宗教信仰习惯法、刑事习惯法、民事习惯法、饮食习惯法和丧葬习惯法。 回族习惯法中的很多内容都是伊斯兰教精神、原则和教规的直接引用和具体体现,主要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婚姻习惯法中的许多规定也都是伊斯兰教教义的具体体现 。 一、基本原则 (一)民族内婚 回族婚姻的首要条件是男女双方都为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这主要是基于回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回族提倡、鼓励非近亲的回族社会成员之间建立婚姻关系,对于与其他民族的通婚,尤其是与非穆斯林民族建立婚姻关系,持审慎态度,一般不主张、不鼓励。一旦违反,不仅婚姻关系得不到承认还会被家族驱逐。《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己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句话是说,如果婚配的对象不是伊斯兰教信徒,那么他(她)们还不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奴仆或者奴隶适合结婚;不能同非穆斯林者通婚,除非其皈依伊斯兰教。因为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观点,夫妻双方的信仰一致是婚姻和谐的关键,有共同信仰的人本来就是朋友了,生活习惯一致可以减少摩擦。 (二)平等通婚 回族习惯法对结婚男女双方平等的论述也直接源于《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中说:“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伊斯兰教确立了在真主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博爱、宽容、人道、不分门第、性别、年龄、贵贱而平等的原则。婚姻关系的建立也遵循此原则,不分门第贵贱,平等视之。结婚是一项神圣的行为,未婚男女和家中善良的奴婢相结合也是良缘。 (三)婚姻自主 伊斯兰教认为,男女双方自愿承诺相守是一桩美满婚姻成立的前提要件。所以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女都享有婚姻自主权,在信仰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自主、自愿地选择婚配对象,不受他人的支配。在此基础上,伊斯兰教法为了更好的维护女性的权益,特别强调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圣训》中说:“在没获得姑娘的许可之前,不能婚娶她;未获寡妇的同意之前,也不能婚娶她;不论是处女或者寡妇,没有本人的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做主为其缔结婚约。”这与我国婚姻法中的自愿原则相一致,《婚姻法》第五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四)鼓励结婚 伊斯兰教义将适龄男女进行婚配、繁衍后代视为“圣行”,是真主对穆斯林的命令,穆斯林必须向真主履行的义务,因此回族鼓励适龄男女婚嫁,坚决反对不婚的单身主义。回族人把结婚视为人生的“瓦直卜”,是 “逊乃”,意即结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一件高尚、纯洁 、神圣的事情 。《古兰经》中说:“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又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真主还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你们,难道他们信仰虚妄,而辜负主恩吗?”先知穆罕默德也曾说过:“结婚是我的道路,不力行者,不是我的教生。你们应当婚嫁,不要学基督徒那样出家修行。”可见结婚嫁娶,生儿育女,延续子嗣是回族大力提倡的。 二、缔结婚姻 (一)结婚年龄 回族习惯法中对结婚年龄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回族早婚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回族的結婚年龄普遍低于上述规定,其中以女性早婚更为严重,女子15或者16岁结婚是很普遍的现象,甚至有的地方十二三岁的女孩就已经订婚或者出嫁。 (二)禁止近亲结婚 回族婚姻习惯法也严禁近亲结婚, 根据《古兰经 》的规定,男子禁止与下列女性近亲属缔结婚姻:“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 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 这条伊斯兰古训,明确了禁止结婚的对象和可以结婚的情形,既可以保障后代的健康,防止近亲结婚的危害,也预防了乱伦情况的发生和家庭的破裂,保证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三)缔结婚姻程序 根据回族婚姻习惯法,婚姻的成立必须举行特定的宗教仪式。除结婚的男女双方及亲朋好友外,要有主婚人、证婚人,要请阿訇念“尼卡合”(俗称“喜经”),写“伊扎布”,不经过这一特定宗教程序的婚姻则被认为是非法的,得不到亲朋好友的认可。 结婚仪式要经过以下几道主要程序: 1.验家道。即在星期五主麻日,女方的直系亲属三到五人到男方家去看经济条件和家教家风。 2.订亲,也叫说色俩目,定茶。定茶一般也选在星期五主麻日,表示这门婚姻大事已经定下。 3.插花,也叫“麦哈尔”。是指女方喝了“定亲茶”以后,媒人根据女方的需要,由男方下一定的聘金,伊斯兰教主张男女结婚时男方要给予女方合理的聘礼,否则婚姻不能生效。 4.迎娶。邀请当地的阿訇举行证婚仪式,用阿拉伯语写“伊扎布”,即回族的结婚证书,并念“尼卡哈”,以“安拉”的名义证实双方的婚姻是合法的。 5.撒喜。证婚仪式结束之后,阿訇、媒人及家长们将早已准备好的枣子、糖果、核桃、果子撒向新郎新娘,表示感谢真主赐给良缘,祝福早生贵子。 三、婚姻形式 回族习惯法实行一夫一妻制和有条件的一夫多妻制。《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 那么, 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一个回族男子娶多个妻子的条件是:这个回族男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养活众多妻儿,并且保证能够公平地善待每一位妻子和子女。如果没有这个能力,还是提倡一夫一妻制的。回族对一夫多妻没有绝对的禁止,因此解放前的回族聚居区一夫多妻现象十分普遍,甚至被认为是一项合法的基本规范。新中国成立后严厉禁止一夫多妻,提倡一夫一妻制度,完全杜绝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 四、离婚 回族习惯法法虽然允许离婚, 但要求人们必须以严谨慎重的态度对待结婚这一“圣行”,尤其不能草率离婚,不到迫不得已、非离不可的情况下一般都不主张离婚。先知穆罕默德就曾经说过:“离婚是一项在真主规定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厌恶的事情。”离婚的妇女必须遵守“守制期”的规定,将这段时间作为是否立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观察期,用以确定女方是否怀孕或男女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若是男方主动提出的离婚,《古兰经》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该得到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 “离仪”是一种经济补偿,使得被离婚女性作为弱者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保障。若是妻子主动提出的离婚,经夫家同意后,需用聘禮作为给夫家的补偿;若是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妻子照例分得一部分财产即可。对于离婚,一般是先由双方亲戚或者阿訇进行调解,争取和解,这与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案件先调解的宗旨不谋而合;调解不了,就达成离婚协议;最后实在解决不了,才会诉诸法院。 五、发展趋势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回族传统的婚姻习惯法也在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回族社区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回族青年走出自治区,在全国各地工作学习,回族婚姻习惯法也因此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教育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回族青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重视婚姻在国家法上的效力,会先领取结婚证,取得国家法律的认可再举办结婚仪式,因此回族早婚现象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民族内婚的原则也逐渐被打破,回族家庭与非穆斯林家庭通婚也有增多的趋势,甚至非穆斯林一方没有皈依伊斯兰教的现象也很常见;最后,离婚后的“守制期”制度也正走向消亡,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再婚,无需再遵守4个月零10日的“守制期”。同时,一些具有回族民族特色,饱含民族信仰的道德标准和宗教仪式仍旧在传承等等。这些变化反映了传统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相互包容的趋势。 一个完整的现代意义国家的法律应是制定法与习惯法的统一。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有冲突的一面,也有很多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不谋而合,如缔结婚姻时的自愿原则,离婚前的调解制度,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等,这些内容的存在意味着少数民族习惯法不会轻易地被时代的浪潮所吞没。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而忽略了它与国家法的契合,因为这个契合点恰恰是两者冲突解决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康有玺译.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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