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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视角下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范文

    摘 要 自由裁量权是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的权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治安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执法实践中,公安人员对于该项权力的使用,极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构成危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观之当下,如何对其进行合理合法地控制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治安管理为视角,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特点进行梳理,分析该项权力滥用现象及原因,并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控制该项权力的措施。

    关键词 治安处罚 自由裁量权 法律控制

    作者简介:董晓儒,北京警察学院治安系本科。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11

    近年来,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在具体处置相关案件时,对于自身权力理解不到位,实施不彻底,使得自由裁量权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加强对该项权力的法律控制,不仅能够引导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还能够逐渐消除权力滥用等情况的发生。

    一、自由裁量权概述

    自由裁量权最早源于西方国家,是指在特定情形、法定限度下自由斟酌地行使权力,是现代行政法基本概念。近年来我国大量学者对该项权力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如陈丽香认为: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根据立法目的,坚持公正原则进行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力 ,该权力具有独特性,目的性,自由性,这一概念也是当前的主流概念。具体来说,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平公正的处置治安案件,既不超出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也要做到合情合理。自由与决定是一个相对概念,如何针对不同的案件做出恰当适合的处置,是当前执法不力的症结所在。

    二、自由裁量权在治安管理中的整体评价

    (一)现阶段存在的阻碍

    治安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维护社会繁荣和谐,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对于国家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较为广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歪曲事实,定性标准不一。在实际治安处罚中,法律对某些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为实践工作提供指导,使得定性上具有较大的裁量权,考虑到事实与环境因素等,最常见的就是某案件涉及到谁的亲戚,家属,甚至是仇家等情况,中国式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某些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2.情节不究,轻重标准不明。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关于情节认定不同,处罚的空间也有很大差别,从不予处罚到拘留十五天,如果标准不一随意取舍,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如某派出所查获聚众赌博案件时,针对参与10人一律处同等处罚,没有考虑到情节,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执法公信力 。

    3.处罚混乱,对待方式不同。相对来说,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危害性不大的,应兼顾教育与处罚双重原则,对不同案件进行针对性处理,毕竟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而是教育,震慑。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不能够领悟立法本意,随意选择处罚方式。除此之外,在处罚程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也存在滥用情况。

    (二)滥用现象原因分析

    1.权力自身容易被滥用。治安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一种,涉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其适用范围范围广,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现行法律对执法者的约束较为薄弱,一些执法者基于自身利益,滥用自由裁量权,从中得利。另外,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为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前者处于强势地位,能够自由行使裁量权,相对人在法律意识薄弱情况下不懂得保护自身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对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职能。

    2.执法考评绩效因素。公安内部成绩主要通过考评方式为主,其中一项重要指标是办理处置案件的数量,加上有的部门领导事业心强,作风较强悍,给基层民警以较大的压力,这就导致了有些激进的同志为了尽快完成目标,抬高事实严重性,加大处罚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该项权力滥用的行使机会。

    3.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制度制定的最终目标是落实到行动上,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其对于法律内涵的把握 。现实中一些民警在治安管理实践中,对该项权力认识和理解不到位,甚至有极个人别贪心作祟,导致自由裁量权无法得到正确运用,公安基层执法队伍文化素质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存在距离。

    三、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改进思考

    针对上文自由裁量权在治安处罚中应用的分析,如果不能够加强对其进行高效控制,势必会威胁到社会秩序,自由是从来都是有限度的,只有一定规则中的自由才能得以存在,才能有所保障,沒有限制的自由就是无法无天,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势在必行。

    (一)控制源头,立法措施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由于利益分配存在失衡现象,使得社会治安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直接造成该项权力的滥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1.加强立法解释工作,立法机关工作重点不在于矫正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而在于针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层次化处理,充分考虑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进行量化处理,进行针对性建立法律条文。针对立法不成熟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权力能够在合法范围行使。

    2.重视程序立法,加强程序执法,程序是法律核心,要尽快制定并完善程序立法,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建立具有说明、告知等功能的程序制度,要加强素质教育,禁止徇私舞弊的行为,为实践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在可能影响判罚公正的情况下,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安机关也可建立回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

    3.构建行政拘留听证制度,将该项制度作为基础,能够广泛听取当事人的诉求,为治安裁量公平、合理提供支持,从而推动治安处罚工作能够实现持续发展。构建行政指导机制,由专人负责行使该项权力,以此来提高权力行使透明度,以法律为准绳,将自由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控制过程,司法管理

    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高效的司法权控制和监督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随着公安机关不断发展,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该项权力予以规定,导致滥用权力趋势处于扩张状态。因此要加大司法控制力度。详细来说,在实践中,要明确司法审查标准,该项权力的行使要符合党、国家及人民的利益等,违背上述目的的行为均属于滥用权力 。另外,还要推进司法改革,使得法院能够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保持独立,根据我国国情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再者,还要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指导制度,引导机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建立的,但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到具体工作中,从我国国情入手,逐步完善,为权力行使提供指导和依据。法院要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坚持立法精神,使得裁量能够做到最大公平和公正,以免对任何行为主体合法权益构成伤害 。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公信力,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

    (三)控制自身,强化队伍

    相比较来看,立法能够从源头上防范权力滥用,司法控制能够做到事后弥补,而真正纠正权力滥用在于公安部门自身 。

    1.要提高执法民警综合素质,实施逢进必考原则,严守公安队伍源头关,优化现有公安队伍知识、年龄及专业结构,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人才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民警培训和教育,引导树立正确观念,能够充分认识到治安自由裁量的危害,在实践工作中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对于该项权力的行使能够做到公平和公正,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不断提高自身执法能力。

    2.实施基准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规定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将处罚划分为多个层次,使得处罚更加细化,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滥用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裁量标准时,要制定具体的标准,广泛论证,要以现有成熟的标准为基础,以此来提高标准法律效力。

    3.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执法考评是公安日常工作的指路灯。但当前考评体系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民警执法工作 。因此要尽快调整考评机制,以社会安定度等作为衡量标准,并充分考虑民警处罚合理性因素,使得民警能够在治安工作中,突破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工作更加科学、公平。

    4.完善复议制度,增强该项制度独立性,针对明显不合理的处罚要坚决撤销,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针对当前相对人对于复议不了解的情况,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得处罚人能够明确自身具有的行政复议权,在面对权力滥用时,能够通过复议途径和合法手段,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措施以外,还可以从其他途径加强对权力滥用情况的控制。加强各级人大常委的监督,通过调查和质询等方式实现对公安机关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引导和督促其进行改正。还可以引入社会力量,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将滥用权力情况降到最小,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对执法人员构成一定压力,从而促进其能够公平地处理案件,从而保障我国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公共和平等方面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与我国其他部门不同,公安机关自身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在治安处罚工作中具有一定裁量权,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该项权力行使中处在滥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政府公信力。对此要对其进行法律控制,在实践中,要从立法层面上入手,补充并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并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同时公安机关内部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制度,使得该项权力能够得到公平落实,进而推动我国公安工作能够持续开展。

    注释:

    劉江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为例.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35-38.

    冯文林.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运用之防范.政法学刊.2012(1).75-80.

    刘晨.论治安管理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55- 56.

    孙冀鹏.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边疆经济与文化.2015(7).21-22.

    贺婧.论行政处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途径——以治安处罚为视角.经营管理者.2010(18).288.

    吴晓、方洪声.论公安电子政务与自由裁量的控制——以治安处罚为例.政法学刊.2016(2).48-53.

    彭金冶、杜忠连、刘婷.论转型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诉求.学术交流.2014(7).72-77.

    吴贵金.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公平性考量.法制与经济.2014(12).8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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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