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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
范文

    摘 要 中国于2013年11月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中国此举在国际社会引起诸多争议。主要是因为防空识别区的出现历史相对较短。它的诞生是为国家的安全所出。在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左右,美国、加拿大率先设立防空识别区,后经过六十多年的反复实践,防空识别区已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惯例。虽然它的合法性在国际法理论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但是六十多年的发展,对它的“合法性”也有所建构。本文试将从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制度的产生防空识别区的概念、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划设东海识别区的缘由等方面阐述,试图能够为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划设的依据找到存在的立足点。

    关键词 国际法 防空识别区 国家安全 空中预警 国际惯例

    作者简介:张林,渤海大学法律(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12

    一、防空识别区概述

    (一)防空识别区制度的产生

    美国最早对“防空识别区”提出并最先实践。珍珠港突袭事件,美国失败收场。这一惨痛教训或许与美国来说亦或是“好事”,美国于这一教训里得到启发,加强对沿海空域的防御和控制,设立空中预警机制变得尤其重要。于是美国的空中预警正式提上日程,而且呼声愈发高涨。应势而需,美国在本国空中建立了雷达网络,不但如此,美国还和领国加拿大签订条约,美加两国合作在加拿大国内一定区域也同时设立识别区以共同来自军事帝国前苏联的飞行器。一直到了五十年代末美利坚合众国一套相对完整的空中识别预防体系已经建立。但是随后这一制度受到了冷落,被束之高阁。直到1971年10月26日一架古巴飞机“闯入”美国之前建立的空中防御体系的范围内并且是在美国丝毫没有知觉的情形之下“闯入”之后降落在美国的某一州,这一“闯入”事件立马引起了美国的恐慌,紧接着美国国会议员强烈要求在美国的沿海空中领域建立空中识别区。可见,美国的这一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是为实现空中预警的需要,旨在维护美国本土的利益。上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又将防恐和防贩毒纳入到了防空识别区的防御体系,扩大了原本的防御范围。

    (二) 防空识别区的概念

    何为防空识别区?美国对世宣布说“一块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要求,从本国领土和领海外的一定空域开始,对航空器进行身份识别、空间定位以及监管控制的区域。” 维基百科给出的定义是:防空识别区(英语: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是指的是一國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以利军方迅速定位管制,最先由美国提出。

    综上,本文结合参考的资料,在本文中,将防空识别区定义为如下:

    本文中的防空识别区,是指某国为自己的安全,单方面在领海之外设立的一个空中预警机制,旨在识别进入该国所划定的空方区域内的不明国籍的航空器,通过监测、跟踪、管制,以防威胁本国领空安全,同时为本国为维护国家安全赢得预警时间。

    二、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划设的依据

    (一)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有可遵循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法律渊源,是在各国和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反复实践中形成的习惯,被各国所公认的,从而获得法律效力的习惯。

    美国最先将“防空识别区”提上日程。战争史上浓墨重彩的“珍珠港突袭”损伤了美国的“元气”。这一惨痛教训或许与美国来说亦或是“好事”,美国于这一教训里得到启发,加强对沿海空域的防御和控制,设立空中预警机制变得尤其重要。于是美国的空中预警正式提上日程,而且呼声愈发高涨。上文已论述,至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空防体系。上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科技和文明的不断进步,威胁国家安全的各种新的因素也在不断地出现,其中有一恐怖主义袭击和贩毒为最猖獗,“9.11”事件之后,美国又再一次被惊醒,所以美国又将防恐和防贩毒纳入到了防空识别区的防御体系,扩大了原本的防御范围。

    美国和加拿大联合设立防空识别区之后,国际社会并没有提出较大的异议。在飞越美国的防空识别区之时大多数国家均依美国的要求向美国军方提供了飞行计划,包括中国在内。之后,日本、韩国、菲律宾、台湾等国和地区相继设立了自己本国的防空识别区,中国在飞越他国设立的防空识别区时均依照他国之规则提供了飞行计划。

    我国宣告东海识别区的划定之后,数十家国际航空公司均已向我国提交了飞行计划。外交部发言人表示洪磊表示,划设防空识别区,并要求向当事国提交飞行计划,遵守防空识别规则,这种做法中国不是独创。 根据以往划定的识别区的国家即以往的实践者,它们在划定之后都提出飞经识别区时要先预交飞行计划。东海对于我国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加之东海的地理位置,国际航行密集,来往飞行忙碌,我国提出遵守我国的识别规则,是为更好地把控情况, 防止错误判断以便更好地维护东海安全和上空的飞行秩序。上述实践表明,中国划设的东海识别区的做法与上述国家相一致宾并不违反国际惯例。防空识别区自出现以来已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惯例。

    (二)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有“专属经济区之剩余权利”理论作为依据

    1.“剩余权利”的概念

    1982年《海洋法公约》,签订这一公约,经过了三次会议,第一二次的国际会议由于发展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发言权受到了限制,所以前两次的会议是失败的。第三次会议于1973年到1982年召开,历经九年之久,经过发展国家的据理力争和发达国家的妥协,最终于1982年签订了此公约。《联合国海洋法》是在发展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激烈的斗争和辩论最终双方相互妥协的产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对某些重要性权利的规定上比如专属经济区的一些问题、大陆架的界定问题、海洋的军事利用问题就没有涉及或者是规定比较模糊,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如何处理这一尚未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学者们认为这便出现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问题,他们将海洋法上尚未规定或者已有规定但原则、笼统、含糊不清的权利称之为“剩余权利”。

    在参考了众多国际学者的相关解释说明后,本文认为,所谓剩余权利,是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尚未规定或者已有规定但原则、笼统、含糊不清的权利”。除刑法之外,一般情况下,公民或者国家、国际组织行使权利均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所以本文认为,对于剩余权利的运用是不被国际法所禁止的。

    2.防空识别区是对“剩余权利”的正当运用

    (1)中美海南撞机事件简要分析。在2001年,美国军方飞机在我国的海南东南海域进行飞行任务。我国军方得知后立即派出两架军方飞机对其进行拦截和监视。在拦截的过程中,中美俩国飞机相撞。之后,美军方对此行为的性质予以否认。他们辩称,他们是在国际公空执行任务,并且他们的飞机并非是军用侦察机。我们根据事故发生地及中国军队开始监测跟踪的地点可以清晰明确的了解到:第一,此次事件中的美方撞机之下。第二,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8条之规定规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88条规定,“公海应只适用与和平目的”。第三, 在该事件中,“肇事美机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载有尖端电子侦察设备的军用侦察机。” 因而,美方行为就不言而喻了。我国对此次中美撞机事件的立場或者态度是,美国的这一行为是和国际法所赋予美国的强行法的义务所不相容的,是违反国际法义务的。双方各执一词,但总而言之,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上空的飞越自由的规定不明确而招致的一起“悲剧”。而这种不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何种性质的航空器”有权在某国所宣告的专属经济区进行飞行以及该航空器“怎样的飞行”的问题。这就是本文一直在提到的“剩余权利”。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成员,合理运用“剩余权利”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而防空识别区正是对这一剩余权利的合理运用。

    (2) 防空识别区对“剩余权利”的合理运用。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家为本国的国家安全利益考虑,并作为平常的武装力量建设而划定的一种预防为主的空中防御机。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没有为就在专属经济区上空怎样运用做出某些具体的规定。从这一层面看来,在其上空的防空识别区,作为一个以预防为主的空中抵制制度,用来维护一国免遭外来袭击是合理正当的何况,一来在专属经济区上空设立识别区已经被众多国家所实践。另,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在面对由于对专属经济区的上空的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剩余权利方面可以提供一个先例以供后来者借鉴。

    (三)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划设有国家自卫权作为依据

    一个国家,自卫权是其基础权利之一。自卫权就是国家为生存以及独立而享有的权利,它主要有二个含义:其一,国家于日常国防事务建设的权利;其二,国家于外来侵犯时自我保护的权利。上述已论述,国家划设防空识别区的首要目标即为自我保护,所以防空识别区首先是防御性制的制度。联合国宪章也赋予国家可以运用本国一己之力量采取国防事务建设之权,以防备外国的侵犯。所以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况,即是为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国家对防空识别区的管控是针对“不怀好意”的怀有企图之心的航空器,它没有针对性。它对于国家的航空器一律平等,无区别对待,它也并不针对某一特定对象,仅是为了维护自己而采取的一种提前的非常有限制的防卫措施。

    三、结语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是我国毫不动摇地保护国家主权的一步棋子,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以及亚洲、世界安全尤其意义重大。但是我们在为设立这一安全预警机制、展现民族自尊心和大国自信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不仅仅是设立一个制度的问题,它还需要相应配套的空中监控系统和武装空军力量的支撑。否则,东海防空识别区如同虚设,对于所提的保护国家主权即是所谓的“国际笑话”,也是极大的亵渎。从我国公布的防空识别规则来看,我国对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仅仅是简单的识别规则,并没有达到例如美国、加拿大那般的完善和复杂,这也反映了我国在这方面的薄弱或者是落后。所以,我国对于东海防空识别区制度的未来之路,还需要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借鉴之处。

    注释:

    张喆.拜登今日访华促中日管控危机.东方早报.2013年12月4日,第A14版.

    周忠海.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7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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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何蓓.我国设立防空的识别区的法理依据与建议.法治研究.2013(11).

    [6]刘振民.海洋法基本文件集.海洋出版社.2002.

    [7]周忠海.国际海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

    [8]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

    [9]吴双全、张榆青、陈威.国际法学前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

    [10]刘中民、修斌、郭培清,等 .国际海洋政治专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 .

    [11]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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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