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网络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在这种形势下迅速发展和应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可以实现跨越国境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监管力度的缺乏,电子商务领域还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网络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等。本文从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出发,通过对比国际组织及欧美等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模式,分析我国如何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规制电子商务的运营。 关键词 国际 电子商务 电子签名 第三方支付 作者简介:张艺,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76 全球电子商务,是一种伴随着互联网而生的一种无边界经济贸易活动,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从实体店铺购物转移到网络消费,通过手机电脑能够完全实现无纸化的购物以及无现金的消费。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倾向于这种快速便捷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一国的经济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以及虚拟性,交易当中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网络支付的安全性等问题,需要相应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规制,从而保证国际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国际电子商务概述 (一)国际电子商务的含义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买卖双方不谋面地完成销售、购物、消费、支付等行为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而国际电子商务的运营可以跨越国界,实现不同国家之间产品服务的交换和流通。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不断深入,国际电子商务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国际电子商务的特点 1. 流程电子化和数字化 国际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为依托进行贸易往来,贸易双方通过协议进行数据信息的传输和贸易的自动化处理,签订合同和相关的交易文件也主要体现为电子单据。买卖双方可使用标准化、电子化的合同、保险单等,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及纸质文件交流的模式。交易流程更加趨向于电子化和数字化,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同时也缩短了单据传输的时间。随着数字化平台的构建,这种贸易方式更加适应世界信息时代的经济发展趋势。 2. 实时性和交互性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来进行信息的传输和交互,通过实时数据连接实现贸易双方对交易的有效控制和掌握,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数据交换形式正在逐渐向着标准化方向发展。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传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贸易双方同供应链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缩短交易时间,提高效率,通过网络随时跟进交易状态。 3. 开放性和无地域性 国际电子商务消除了传统商务中地域和国家的界限,解决了部分跨境服务中存在的成本和效率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借助网络通过各种移动终端设备可以在世界各地寻找到适合自身的产品或客户资源等,满足购物和经济贸易需求。国际贸易不再仅仅依赖于实体店铺,商家和消费者能够通过网络进行及时的交流与沟通,反馈商品情况,做好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交易成本降低的同时促进了商家销售范围的扩大,这种贸易的无国界性也顺应了消费者的需求。 二、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使用人数正呈现极速增长。2016年,全球的互联网用户已超过30亿。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显示,到16年底我国的网民人数也已达7.31亿,可谓是进入到了全民互联网时代。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影响下,国际商业模式和支付方式也逐渐由线下转为线上。从美国的Ama zon、Ebay、PayPal,再到中国的淘宝、京东、支付宝,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主要包括以淘宝为龙头的C2C(客户到客户)模式,以京东为领航的B2C(企业到客户)模式,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企业到企业)模式,以及近年来逐渐兴起的通过线上购买带动线下经营的O2O(离线消费)模式。消费者从国内外的电子网站上购买所需物品,也即是近些年兴起的“海淘”。国际电子商务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同外国的商户通过互联网沟通、谈判、订货,利用电子数据文件进行商品的报关、商检、保险、运输、结汇等,减少了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消耗,节省了流通成本和交易费用。 三、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一)国际社会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问题比如数据电文的适用及传输、运输合同及电子单证的效力等,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方面的统一法规和法律范本;2001年又颁布了规范电子签字适用范围及相关行为的《电子签字示范法》,从法律方面认可和明确了电子签字的效力。 此外,还有《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等,国际社会的立法为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指导。 (二)美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美国是早期着手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9年在统一商法典的基础上,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是美国第一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规范了信息权、网络格式合同等内容。 此后,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电子签名、合同和记录,规定了同意条款,即在B2C模式电子签名要在消费者同意的基础上才具备法律效力。 (三)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 欧洲议会颁布的《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规范了电子商务的市场、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电子交易的内容等内容,是调整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四)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新加坡在1998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效力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其中在電子签名方面详细地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技术、使用者以及认证机构的责任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方面,也与国际社会类似,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用承担因第三方利用网络系统传播违法或侵权信息的责任。 在电子签名的认证方面,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又对以公共密匙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 (五)我国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首先体现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比如第十一条认定了数据电文是合同的有效形式之一;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除此之外,我国在2004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及电子签名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等内容。 四、国际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电子签名 国际电子商务的特点之一就是流程电子化和数字化,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不谋面的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易,传统的纸质合同及签名方式已不适用。因此,在电子商务中需要通过电子签名来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明确要约与承诺以及合同的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1. 电子签名的含义 电子签名又称为电子印章,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中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相关,通过相关技术对电子文件进行电子形式的签名,用于识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的身份,以及相关电子文件内容是否为当事人认可。 电子签名的类别大致分为图像,密码口令,生物技术三种。图像形式指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密码口令主要指向签名人发出证实身份的口令,生物技术则主要指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对签名人进行辨别。 2.电子签名的特点 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签名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电子签名具有非直观性,仅通过表现为特定代码与特定人相联系来反映签字人的认可,并不是亲笔签名;其次,具有较强专业性,需要计算机系统通过数据来比较认定,鉴定相对复杂;除此之外,还具有风险性,开放的网络容易受到黑客及病毒的攻击,容易出现代码信息被盗或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3. 电子签名的效力及认证 我国目前调整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电子签名法》。该法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一旦以合法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意味着承认自己是数据电子的发送人和文件的签署人,认可并证实了数据电子的内容。 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电子签名可以做为法律证据。 电子签名是否认证,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需认证,则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但认证机构作为电子签名的认证主体存在的一定的问题,比如认证主体的资质,目前电子签名的认证机构主要分为政府机关引导的省市认证机构、行业认证机构、商业认证机构这几类,并不能明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其次,在可信度方面,认证机构是一种市场化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的趋利性,这使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客观性和可靠性。 为了防止认证机构对鉴定弄虚作假,《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如果因认证机构的过错未向认证申请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时而给交易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审批上,《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明确了从事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关于第三方支付 1. 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指以电子设备及网络为媒介所进行的,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支付平台。传统支付模式一般即时性直接支付,是在合同订立后交易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来同时履行,或者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进行支付。在电子商务中,双方的交易过程是在虚拟的网络下完成的,买卖双方的身份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保障的情况下,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提供交易安全服务。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独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支付账户进行付款,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验收完毕,通知第三方将价款支付给卖方,从而完成交易;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卖方违约,可以拒绝通知第三方进行付款。 2.第三方支付的优势 首先,相对于普通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简化付款流程,支付平台与银行合作,可以降低商家和银行的运营成本;此外,第三方支付能够对交易流程跟踪记录,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保障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对于消费者而言,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付款方便快捷。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支付信用问题,促进了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 3.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 (1) 在第三方支付活动中,消费者在使用支付平台时往往需要网上注册个人信息与支付账号绑定,注册内容常常包含个人身份证件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电子交易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容易被窃取、破坏和篡改,也会发生网络病毒破坏计算机系统等情形,导致消费者个人或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和盗取。 (2) 在美国,PayPal被界定为是中介机构,而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没有明确,从事的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之间,这样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准入资质、业务范围、部门监管等。 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 (3)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还涉及到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交易的资金在过程中是存储在第三方的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庞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 4.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我国出台的文件主要有《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同时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未经人民银行审批所有机构和自然人都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26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这也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 五、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建议 一是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国际先进立法接轨。国际电子商务本身具有无国界性和全球性,立法上要多参照国际惯例。要随时跟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在电子商务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联合国从1984年开始着手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動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报告,最终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二是我国虽然已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但对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资质及相关问题的规定上还有所欠缺,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法规等,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使《电子签名法》与整个行业的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健全我国信用服务体系。 三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由于当前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方,大部分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是由人民银行起草,所以可以加强国际联系如欧盟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存款机构等。立法上可以从严格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入手,对机构内控制度提出具体要求,弥补现行立法上的不足,建立完善的电子支付的规则,更多涵盖电子支付的风险与安全问题,同时对支付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条款等方面进行明文规定,保障消费者自身合法利益。 六、结论 科技的进步促进了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全球已经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国际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具有开放性、实时性、高效性等特点,极大地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交流。但电子商务也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尤其是电子签名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应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经验,要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与立法规范,制定完善全面的电子商务法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注释: http://tech.qq.com/a/20160602/001559.htm. 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t20170122_66437.htm. http://wenda.so.com/q/1366004547068771?src=150. http://news.xinhuanet.com/ec/2005-05/19/content_2975099.htm. http://www.docin.com/p-868232948.html. 郑成思、薛红.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科技与法律.2000(3).42.http://www.pkula 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09975929.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09975929. http://baike.so.com/doc/936676-990013.html. 吴晓明、李佳怡.浅析我国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商场现代化.2013 (25).http://www.xzbu.com/3/view-4434132.htm http://www.xzbu.com/3/view-4434132.htm. http://www.gov.cn/flfg/2005-06/27/content_9785.htm. http://www.djjwz.com/news/news3369.html.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32603.shtml. http://www.gov.cn/flfg/2010-06/21/content_1632796.htm. 参考文献: [1]蒋坡.论国际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流原则.政治与法律.2002(1). [2]刘颖、张庆元、刘山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产生背景与意义.经济师.2002(5). [3]陆文华.《电子签名法》简介.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1(10). [4]马俊、姜俊卿.国际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7(13). [5]阳志梅.谈第三方应用优势及发展模式.商业时代.2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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