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三重性 |
范文 | 摘 要 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关系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符合人们群众的新期待。法律监督能力具有个人属性、检察属性和政治属性三种属性,本文针对法律监督能力的三重属性,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三重途径,即个人层面、检察层面、政治层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 法律监督 能力 建设 检察 作者简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课题组,课题组组长:孙敏英,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课题组成员:马志颖、盛斌、於成洋、王中帅、李永彩,案件管理办公室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35 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必然选择。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面对风险社会各项风险的新挑战,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而必须应对的新命题,也是检察工作实现长远发展的新课题。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综合考虑法律监督能力的不同属性,采取由属性到能力的路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才不至于侧重一方忽视他方,才能全面推进。 一、法律监督能力的三重属性 (一)个人属性 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着眼点在于人的素质的提升,即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能力和综合能力的提升。在此,检察人员具有双重的身份,一重是普通的公民,具有普通公民应有的道德素养和社会价值观。另一重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履行检察职权,接受有关检察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承担检察人员应尽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论是哪重身份,个人的素质对于个人的价值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个人属性的本质在于充分重视个人潜能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通过深入挖掘个人的素质有效提升社会整体素质。检察人员个人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不仅有利于检察人员个人自我目标价值的实现,而且对于检察工作整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基础性作用。 (二)检察属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检察职能的实现至关重要。当前法律监督工作繁重艰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矛盾的复杂化和多样化都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这些都成为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检察机关只有从内部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以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作为以不变应万变的有效方法,才能在愈加复杂的环境中应对各种挑战。同时,随着社会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参与的意愿更加强烈,对法律监督的期望也越来越高,这就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顺应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政治属性 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权力分配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在这一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监督职权,对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起着监督作用,从权力制约权力的角度确保国家权力朝着良性的轨道前进,不至于出现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从这一视角看,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的一种政治权力安排,是政治权力的具体运用机制,法律监督在权力功能上具有政治属性。应当看到,目前的政治环境与国家设立法律监督权时的政治环境已大不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司法权力承担的职能更加的复杂化、广泛化、专业化,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在不断的适应、调整、提高,从反贪污贿赂局的设立到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部门的替代,都反映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扩大和监督能力的提升。这对于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行使,保证各项权力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合法合理运作,实现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三重途径 方式对应着属性。针对法律监督能力的三重属性,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也存在三重途径,即个人层面、检察层面、政治层面。 (一)个人层面 检察人员是法律监督能力的基本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最重要的是提高检察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检察人员个人素质的提升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1.法律知识的充实 检察人员法律知识的多少不仅影响着自身法律素养的高低,而且直接决定着其法律监督能力的大小。检察人员只有不断充实法律知识,才能为法律监督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一是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检察人员应当持续、深入地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对新的法律知识及时学习,及时完成知识的补充更新,在内生性上保证检察人员的学习能力。二是法律认知的自我提高。高超的法律监督技能不仅包括办案的能力,还应当包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能力。不仅能够熟悉法律的各项条款,还应当熟知法律背后的法理和精神,从本源意义上掌握法律监督的精髓,从更基础的层面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因此,检察人员应当通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对法律的自我认知能力,能够从法的本原全面认识和深入看待法律问题和法律监督的实践问题,在面对复杂问题时能够从更高的视角提出解決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复杂问题的应对能力。 2.法律监督技能的提高 法律监督能力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与外化,其养成和提高有赖于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技能的提高。法律监督技能的提高应当通过法律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中磨炼、积累和提高。一是向专业人才学习。通过各种条件向专业学者、办案专家、专家型人才等各类专业人才学习,对法律监督中涉及的专门知识、办案技巧和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学习讨论,加强对疑难案件的分析力。二是专业培训和工作历练结合,检察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业能力培训,在培训中增长办案技能。积极参与办案实践,将法律知识与办案实践紧密结合,在实践和摸索中进行锻炼,增长才干,提高应对翻供翻证的处理力、突发事件的应对力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力。三是严格依法办案,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不变通、变相和变形执行,避免因法律的变通执行而出现执法的漏洞,增强杜绝违法办案的能力。五是针对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当事人心理情绪的不可预测性,在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善于观察、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利益,有效化解矛盾,增强应对和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 3.道德素质的提高 法律监督能力不仅有硬的一面,也有软的一面,软的一面即指蕴含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检察人员个人道德素质。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直接体现在执法办案中,并且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和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在社会矛盾复杂化、多样化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体现出来的道德素质越来越成为影响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一是职业素质。检察人员只有按照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在办案中表现良好的职业素质,才能使办案结果为社会所接受,才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二是廉洁素质。检察人员作为法律监督方面的专门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更加严格,自身净才能要求他人廉。三是生活素质。良好的个人道德能够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检察人员在生活中应当表现出良好的个人道德,以比普通公眾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实现个人素质的提升。 (二)检察层面 1.法律监督理念的建设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就没有正确的法律监督实践。法律监督理念是否科学、正确,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而且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方向。一是切实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只有切实贯彻这一执法理念,规范理性执法、平和文明应对,真正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才能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应当以国家发展的大局为基础,服务于服从于国家发展的整体要求,将法律监督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武器。三是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哲学家西塞罗曾言:“人民的安危应当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在公民权利日益成为公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今天,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必然要求。在法律监督中,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案件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保障权益、维护正义的能力,使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不合法权利得到纠正。 2.内部管理机制的建设 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将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发挥检察人员的整体能力,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整体提升。一是加强对检察人员的选拔考核,将有能力的人员选拔进检察队伍。同时畅通检察人员流通渠道,二是完善内部管理的架构。按照工作职责科学规划和改革内部机构,逐步建立检察官独立负责和强化监督的组织架构,实施办案流程管理,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动态调控,加强法律监督活动管理能力。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把完成工作的质量与经济待遇、职务晋升相挂钩,把选人用人的标准放在注重业绩上,有效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检察人员从法律监督事业大局出发,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加强在办案中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 3.法律监督机制的建设 首先要创新监督方式。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创新能力实质上也是一种发展能力。创新监督方式关键在于做好“三结合”:一是注意将上级部署与本院实际相结合。二是注意将先进地区做法与本院实际相结合。三是注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其次要完善监督方式。进一步促进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通过部门间的办案监督、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等方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的程序,强化法律监督的各项措施,促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和公诉等执法办案机制的完善。 (三)政治层面 首先,应当加强沟通能力,做好两个沟通:一是纵向权力的沟通。一方面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决执行上级机关的要求和部署,确保法律监督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加强与党委、人大和上级部门的沟通,争取获得上级机关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二是横行权力的沟通。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既坚持原则又创新方式,充分利用这些外部资源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创造便利。拓展监督方式,通过联席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办案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其次,应当推动法律监督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增加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政治认同。在办案中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既注重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又注重考察案件当事人及相关社会人员的合理诉求,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应最大化地满足人民民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在办案中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运用软硬两只手做好社会稳定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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