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本质分析 |
范文 | 摘 要 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二是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定权利的解说,发掘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应然权利,并将大学生的应然权利落实到现实权利中。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本质应体现在大学生的应然权利中,大学生的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权力构成的价值体系将是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应有内容。 关键词 民办高校 大学生 权利 消费权 受教育权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 “法治理念下陕西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保障创新研究”(SGH16H312)。 作者简介:范阿曼,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27 受教育权是民办高校大学生最基本的法定权利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民办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应有的内容是什么?获取知识的权利、获得尊重的权利、获取发展的权利等等。但更重要的是每个大学生个人潜能的极大发挥。民办高校能否为大学生提供这样的一个环境,让每个大学生在这个平台上充分的展示自我,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激发其创新能力,寻找自己的兴趣与需求,能够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找到适合自己的精彩人生。但也要看到民办高校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其对文本知识的学习意愿不强,知识积累相对薄弱。那么,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一、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界定 当教育变成一种产业时,其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有成本、有收益。学生选择就读民办高校,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自己的高考分数决定的,其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其享有的教育资源。民办高校在教学科研方面、教育物质保障方面、大学校园文化方面都很难与公办高校相比。《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规定的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民办高校应该有其新的涵义。如教育机会的均等权、获得发展的权利、获得尊重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民办高校大学生的这些权利将如何落实是其受教育权的核心所在。目前,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导致民办高校的大量涌现。高中毕业生可以选择的民办高校范围扩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数,并结合自己的兴趣与特长选择自己愿意上的民办高校,学生在缴纳了学费之后,与民办高校将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在高等教育市场中,学生成为买方,民办高校则成为卖方。这样一来,民办高等教育就变成了一种消费,其又是一种怎样的消费?应该是一种针对思想的、无形的教育服务消费。在这种消费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学生付出昂贵的学费,又对风险的抵御能力极低。显然,订立契约的双方实力不均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讲,作为教育服务消费的大学生应当获得更多的权利。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当教育成为一种契约关系时,双方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大学生向民办高校购买教育时,双方也应遵守以上原则,保护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有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依法结社权等。 大学生购买的教育服务是一种投资性的服务,需要计算成本收益,就效率角度讲,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大学生缴纳学费,希望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将来能够适应社会,过上精神上富有、物质上充盈的生活。民办高校承担着卖方的义务,他需要向大学生承担能够实现大学生教育目的的义务,即提供符合民办高校大学生自身特点的优质教育服务。下面分析一下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一)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大学生享有的知悉其购买的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大学生在选择、决定上哪所民办高校之前,有对民办高校的真实情况了解的权利。如学校的特色专业、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就业情况、校园环境氛围、住宿条件等,民办高校在招生环节应向学生提供真实的信息,遵守契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大学生在与民办高校之间进行的教育服务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大学生与民办高校在实力上二者不能制衡,民办高校处在强权地位,学校的不合理规定会以行政管理的手段硬性推行,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提出公平交易权旨在约束民办高校的强制行为。 (三)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大学生在校期间,民办高校有义务保证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民办高校大学生在校死亡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家长围堵学校、向学校要人,引起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民办高校应极力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维护大学生的安全保障权。 (四)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大学生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学生社团是高校大学生依照法律规定自愿组织的群体性的团体,如学生会、记者团、特训队等。这些社团组织加强了大学生与民办高校之间的沟通与对话。 三、民办高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生源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民办高校的学生大多来自于高考末端的学生,且多来自于农村家庭,从小接受的家庭教育非常有限,知识积累薄弱,个人兴趣爱好的发展受限。因此,这些学生在接受民办高等教育时,应因材施教,尽可能的让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自己,增进自身技能。这也决定了民办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在形式方面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下面将对民办高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做以分析。 (一)教育机会的均等权 教育机会的均等权是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教育机会的均等包括起点均等、过程均等和结果均等。起點均等即每个人都有入学的机会,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过程均等是学生在接受教育时,能因材施教,结合学生自身能力与条件给予其适合的教育,使其得到应有的发展。结果均等是每个学生都有发挥自己潜能的机会,都有取得成功的机会。因此,每位高中毕业生都应该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然而每年高考结束,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一部分考生进入自己梦寐以求的名牌大学,一部分考生落榜。成绩达不到公办高校录取线的考生,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出路在哪里?国家、社会应该给他们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民办高校或许实现了这部分学生的大学梦,使他们享有教育机会的均等权。 (二)获得发展的权利 获得发展的权利是指大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权利。获得发展的权利是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最根本的目的,是大学生综合素养全面发展的进程。在民办高校,大学生学习理论知识、接受大学文化的熏陶、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旨在培养自身综合素养,形成自己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民办高校基于大学生自身条件,应开展多样性的教学活动,不应拘泥于传统教育方式,应积极促成大学生获得发展的权利的实现。民办高校的生源大多来自农村,先天教育资源的不足,导致学生能力的欠缺,学生更渴望获得发展,提高自身的认知能力、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而大学里丰富的藏书、优秀的教师指引、先进的实验室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极大地满足大学生获得发展的权利。 (三)获得尊重的权利 获得尊重的权利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的过程中,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民办高校相对公办高校而言,对大学生的管理普遍较为严格,在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管理者不发挥智慧仅使用简单粗暴的管理手段,将会严重侵犯大学生获得尊重的权利。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经说过,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对法律的敬畏。如果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能获得尊重的权利,那他将会失去对教育的敬畏,教育教化人心的功能将会减退。当获得尊重的权利被多次侵犯之后,大学生将会对管理者、教育者失去信任,激发大学生的潜能、培养大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办高校将不得不反思如何保障大学生获得尊重的权利的实现。 (四)自由选择的权利 自由选择的权利是指在法律的范围内,大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发展其能力的选择的权利。民办高校大学生的自由选择权具体表现在专业方向的自由选择权、就业实习的自由选择权和课堂学习的自由选择权。在这个精细化分工的时代,大学生应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及其特长选择学习的专业,只有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才会竭尽所能的钻研它,使学习变成内在的需求。赋予大学生专业方向的自由选择权可以激发其学习的主动性。民办高校最具特色的地方就是为大学生联系实习就业单位,批量实习、促进校企合作。而大批量的实习多集中在服务行业,有些学生却不愿意从事服务行业,因此应当给予大学生就业实习的自由选择权,大学生可以选择自主实习,也可以选择集中实习,充分体现自由选择的权利。大学生课堂学习的自由选择权体现在质疑方面,教师授课不再是一家之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认知水平解读文本,提出质疑,通过集体讨论、教师指导,让学生在释疑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 (五)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指在高等教育服务中,大学生有获得各种形式的物质帮助使其完成学业的权利。对于生活困难而学习意愿强烈的大学生而言,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实现其受教育权的保障。民办高校为大学生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助学方式帮助其完成学业,大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在图书馆整理书籍、打扫公共卫生进行勤工助学;成绩优秀的大学生可以获得各种奖学金以激励其完成学业;大学生还可以通过助学金、贷学金等方式的资助完成自己的学业。 四、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本质分析 事物的本质是多层次的,既有基本的本质,又有次基本的本质。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本质是一个多层次的价值组合体系,包括自由、公平和利益,但其核心是大学生的自主地位。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获得极大地满足,才能保障大学生自主地位得以实现。可以说,民办高校大学生的自主地位是通过实践获得的,其所达到的自主程度与其创造性正相关,创造性思维越强自主的程度越高。同时也要看到,民办高校大学生自主地位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依赖于其自身的知识、经验,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民办高校大学生自主地位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本质应体现自由、公平、利益等价值。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思想是自由的,不应受到束缚。民办高校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时,过分强调技能,缺乏对大学生深度思考能力的培养,导致的结果是培养的学生简单、听话、照做,缺乏钻研精神。 民办高校大学生权利的本质体现的是一种教育公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均导致教育的不公,落后、贫困地区的学生很难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或许民办高校是这部分学生争取教育公平的阵地。 利益对民办高校大学生而言,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需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长远利益。每个大学生的自身需求存在差异,决定了其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如何做好不同利益的协调,需要以权利的形式进行博弈。 參考文献: [1]李齐全、吴万群、李全文.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 [2]樊华强.大学生权利研究的现状与展望.煤炭高等教育.2010(3). [3]张永斌、丁天生.浅析新时期的大学生权益保护.劳动保障世界.2016(11). [4]林杰. 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大学生的特征及其权利保障.中国高教研究.2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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