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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范文

    高飞 张小锐

    摘 要 疑罪,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对其疑罪的处理自古以来就有很多处理制度,例如奴隶之下的疑罪从神,封建制下的疑罪从赦、疑罪从赎等。在这些原则处理下,国家的刑罚权被无限制的滥用,继而刑讯逼供的行为也应运而生。在我国当代的司法制度下,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已有体现,但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以疑罪的概念为切入点,深入的探讨了疑罪从无的理论基础及我国适用疑罪从无的现状。最后对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提出几点意见。

    关键词 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 人权

    作者简介:高飞、张小锐,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15

    一、疑罪的概述

    (一)疑罪的概念

    疑罪,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就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罪行不能确定。目前主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

    广义上的疑罪,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法律适用上关于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等方面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狭义上的疑罪,仅仅指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构成犯罪。

    广义的疑罪和狭义的疑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疑罪是否包含法律的适用。笔者认为“疑罪”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客观上是否构成了犯罪的定义,而法律的适用,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的时候,对其构成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等主观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狭义上的疑罪有其合理性。

    (二)疑罪的特征

    首先,疑罪只会发生在定罪的环节,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适用是不存在疑罪的问题。法律的适用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等疑难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均可以通过人的主观认识得到解决,例如通过合议庭合意,提交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等。这类问题均为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与客观事实无关,而疑罪,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是否够成犯罪的认定。如果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其有罪的情况下,只能按疑罪从无处理。另外,疑罪只会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刑事诉讼活动还未启动,只能说存在犯罪行为或犯罪活动。

    其次,疑罪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以对象是特定的。所以,疑罪只有在找到犯罪嫌疑或被告人后,认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才会出现疑罪。在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是不能称之为疑罪的。

    最后,疑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事实不清,指符合犯罪的基本事实还未查清。证据不足是指,对某一犯罪事实没有确实而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三)疑罪的认定

    疑罪的本质特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对其疑罪的认定就在于证据不足的认定。司法的救济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在犯罪过程完毕后,司法机关才会介入。依靠犯罪过程中遗留下的东西来还原整个犯罪过程。在现实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实施犯罪行为时,本身就会消灭证据。同时伴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证据会发生变化或着灭失的情形。这样,司法人员根本不可能收集到所有的证据,将犯罪过程百分百还原。我国采用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其次,这些证据的来源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依据这些事实及证据,可以排除出合理怀疑。如果达不到以上的三条标准即为证据不足,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制度。

    二、疑罪从无的理论基础与发展

    (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疑罪从无制度是现在司法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原则,“疑罪从无”制度源于罗马法中“有疑”,利与被告人。在当代各国已经基本确立了疑罪从无制度,作为其无罪推定的派生制度。

    (二)疑罪从无怎么更好的保障人权

    “人权”这个词始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摒弃封建社会中君权神授,解放思想,主张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自由,平等,人权写入宪法,将人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疑罪从无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制度,它最主要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疑罪”既说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有疑问的,是不确定的,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是有罪的。如果疑罪从神,疑罪从赎,甚至疑罪从有。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国家司法权的侵害。法律的正义,在于严格的审判,绝不冤枉每一个无罪之人。

    三、疑罪从无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在我国如何贯彻的意见

    (一)疑罪从无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1.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规定

    在建国初期,社会动荡,新法未立的情况下,主张“严打,有案必破的原则”造成很多的冤假错案。随着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规定虽然仅在审判时确立疑罪从无制度,但是它完全摒弃了以往的关于疑罪的处理制度,这在我国法制史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也反映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同时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疑罪在我国的处理

    在我国疑罪从无制度虽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但是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念斌投毒案、赵作海杀人案、李久明入室杀人案等。

    由于疑罪从无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仅明确规定了在法院的一审审判活动中,证据不足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但在侦查阶段,由于没有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往往将疑罪案件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偵查,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形式化,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在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相互推诿中,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院有酌定不诉。但是,在现实中,检察院却很少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原因在于,一是不起诉可能会放纵犯罪会让自己承担风险;二是一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是否定了侦查机关。所以检察院很少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对如何让贯彻疑罪从无制度几点意见

    1.疑罪从无制度难以贯彻的原因

    首先,我国自古以来都是重刑罚而轻民事。同时我国人民勤劳而朴实。所以,只要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在民众心中就已经将犯罪嫌疑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如无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就实行其有罪推定认定为有罪,即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通过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其次, 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当代,民众还是不能接受疑罪从无,在民众心中,出现了这么严重的犯罪事实,即必须有人来承担责任。

    最后,我国关于疑罪从无制度的立法不完善。疑罪从无制度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有一定的体现,但也仅体现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去明确的规定。

    2.对于我国应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制度的建议

    首先,从观念中将疑罪从有改为疑罪从无。一项制度的完善的,首先是从思想开始的,只有广大的民众从思想转变过来,接受疑罪从无,才能修正国家制度。疑罪从无制度表面看,可能会造成出现犯罪事实,却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后果。但往深远看,疑罪从无,会大幅度的减少冤假错案,更能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加大法制宣传,同时讲解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解开民众心中的疑惑,只有民众认识到疑罪从无制度,能更好的保障人权,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就能从心底接受这种观念。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者,思想中更不能疑罪从有。司法机关从立案到执行,一直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带动整个司法活动的开展。只有司法机关转变观念,认识到疑罪从无制度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要想司法机关转变观念,接受疑罪从无。一是通过考试,选拔有法律知识的,高水平的司法人员。二是对现有的司法人员进行培训,尤其着重法律理论的培训。三是对现有司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促使他们进行学习,转变观念。通过以上的硬性条件,建设出一批高水平的司法人员。

    其次,在立法上完善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制度只有在审判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定,应当从立法上完善疑罪从无制度,在侦查期限届满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撤销案件,等出现新证据的时候,可以再次立案侦查。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一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二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在审查起诉阶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疑案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条虽然体现了疑罪从无制度,但是对于此条规定有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所以不应给予国家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律上等同于无罪判决,国家应予以赔偿,现代各国赔偿法大多采用此种观点。笔者认为,不起诉,也就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达到犯罪的条件,就算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犯罪行为者,国家也要为其证明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在司法过程中,要保持司法的独立性,目前我国已经明确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在实践中,法院要考虑很多的因素,并没有完全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其他机关,个人对司法工作的干预特别大。要想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一是法院的财政支出必须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二是司法人员的任命不能有人大来任命,应当通过考核优胜劣汰。只有将法院真正的独立出来,才能做到独立审判。

    四、结语

    任何合理制度与国家文化氛围、政治体制、經济制度以及人们的法治理念相适宜。本文对疑罪处理方式,有些是现阶段无法实施,如侦查阶段疑罪从无的确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中,不可能立马实现,其原因在于我们在短时期之内不可能造就出一批具有高水平的司法人员同时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够,一个完善的制度,一定有其他的制度加以作证。就像树木一样,不可能只有主干而没有支干。疑罪从无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逐步的完善它。只要我们不偏离,不保守,循序渐进,我们终可实现疑罪从无制度。

    参考文献:

    [1]朱立恒.公正审判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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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