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邮政系统吴某等7人涉嫌贪污罪分析 |
范文 | 摘 要 我院查办了邮政系统吴某等多人涉嫌贪污罪,该案中,从“一把手”到基层员工,多人涉案其中,他们以虚假揽储为手段行贪污公款之实, 给国有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本文对该案的犯罪特点、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贪污 揽储 邮政系统 作者简介:王兴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75 一、案件基本情况 第一,2014年初,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邮区中心局给职工下达揽储任务,规定按揽储金额给予职工一定比例的揽储奖励费和代办费,并将揽储金额排名与转正名额挂钩,揽储金额排名靠前的劳务工可以转为正式合同工。时任某邮区中心局汽运局副局长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时为某邮区中心局分拣二局劳务派遣工)预谋后,为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得到转正名额并套取揽储奖励款和代办费,由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找到时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区邮电支局局长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商定,利用犯罪嫌疑人吴某管理下设两个储蓄网点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指派储蓄网点工作人员将普通储户的储蓄金额私自登记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揽储金3额。自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虚假揽储一千四百余万元,套取揽储奖励款和代办费五万六千余元,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李某某得款一万四千余元,吴某得款四万两千余元,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揽储金额较高于2014年10月转为某邮区中心局正式合同工。2015年一季度,某邮区中心局继续开展揽储竞赛活动,孙某某、李某某、吴某经合谋后,继续以同样的方法,利用吴某的职务便利,进行虚假揽储,揽储金额一百二十余万元,共套取揽储奖励款和代办费七千二百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李某某得款一千二百余元,吴某得款六千余元。 另外,在2014年至2015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邮区中心局开展揽储竞赛活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李某某、吴某经合谋以同样的方法还为某邮区中心局多名职工进行虚假揽储,并从中套取揽储奖励款和代办费。于2014年至2015年5月间,为某邮区中心局职工吕某某、李某等十余人等人虚假揽储共计一千五百余万元,共套取揽储奖励款和代办费七万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李某某得款五千余元,犯罪嫌疑人吴某得款六万三千余元。 第二,2014年初,犯罪嫌疑人吴某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邮区中心局汽运局职工蒋某预谋后,为使另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得到转正名额并套取揽储奖励款,由犯罪嫌疑人吴某以与上述犯罪事实同样的作案手段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为另案犯罪嫌疑人蒋某虚假揽储达八百八十余万元,凭此虚假揽储额共套取揽储奖励费和代办费三万五千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吴某得款一万七千余元,另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得款一万七千余元,同时另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因揽储数额较高已于2014年5月转为某邮区中心局正式合同工。犯罪嫌疑人吴某、另案犯罪嫌疑人蒋某的行为涉嫌共同贪污犯罪。 第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邮区中心局汽运局职工陈某与中国邮政集团某邮区中心局转运局退休职工李某某经预谋,为使另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得到转正名额并套取揽储奖励款,由另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吴某商定,由犯罪嫌疑人吴某以与上述犯罪事实同样的手段帮助另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虚假揽储。自2014年6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为另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虚假揽储达一千一百余万元,凭此虚假揽储额共套取揽储奖励费和代办费四万五千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吴某得款三万五千余元,另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得款一万余元,同时另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揽储数额较高于2014年10月转为某邮区中心局正式合同工。 第四,犯罪嫌疑人李某,2012年至今在中国邮政集团某储蓄所担任所主任,负责该储蓄所的全面工作。2013年12月底,中国邮政集团某邮区中心局给职工下达揽储任务,规定按揽储金额给予职工一定比例的揽储奖励费和代办费,并将揽储金额排名与转正名额挂钩,揽储金额排名靠前的劳务工可以转为正式合同工。某邮区中心局职工郭某某通过其同事杨某请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帮助揽储以争取转正,并允诺将揽储奖励和代办费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使用,2014年初至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某储蓄所储蓄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将该所普通储户的存款登记成某邮区中心局劳务工郭某某揽储业绩的方式进行虚假揽储,套取某邮区中心局、中国邮政某市某区分公司发放的揽储代办费及揽储奖励共计人民币148380元,并将其中37768.56元予以截留并用于个人消费,综上,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揽储、轉让额度的方式共套取揽储奖励和代办费148380元,实际得款37768.56元,涉嫌贪污犯罪。 二、犯罪特点 (一)以虚假揽储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邮区中心局给职工下达揽储任务,规定按揽储金额给予职工一定比例的揽储奖励费和代办费,并将揽储金额排名与转正名额挂钩,揽储金额排名靠前的劳务工可以转为正式合同工。本案中,涉案人员或为获得奖励费、代办费,或为转为正式合同工,将普通储户的存款登记到自己名下,以虚假揽储的方式获得相关利益。 (二)“一把手”带头作案 涉案人员吴某担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邮电支局局长,管理下设两个储蓄网点全面工作,涉案人员李某担任中国邮政集团某储蓄所担任所主任,负责该储蓄所的全面工作,两人都为支局或者储蓄所的“一把手”,在吴某的指示和授意下,下面办事人员才敢将普通储户的存款进行虚假登记,李某则是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亲自进行虚假揽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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