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诉求的问题及其实现方式 |
范文 | 摘 要 利益诉求是指诉求主体依法采取直接或者间接手段,向政府反映或表达自身的意见或要求,以期影响公共决策,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政治参与活动。农民在进行利益诉求的过程中也不断显现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后试图提出适用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农民 利益诉求 实现方式 作者简介:杨才溢,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17 一、当代我国农民利益诉求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权利诉求 政治权利一般都可以在两个角度进行看待,一是在狭义角度来看,政治权利就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参政权);二是从广义的角度看,政治权利在包括了参政权之后,也将公民的平等权、人身权、自由权等涵盖其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在教科书中被划分至三种大类别:“首先就是平等权,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便是自由权,主要是指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最后就是民主权,涵盖选举權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权。”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在国家地位上同城市居民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他们同样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翁,对于宪法和法律中写入的公民权利一样拥有着其应享的地位。当前我国农民的主要政治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人身权、参政权及自治权等。 (二)经济利益诉求 当前我国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保障土地权益和提高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两个方面。一方面,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让农民拥有了对土地的长期自主经营权,生产什么,经营什么,怎么生产,如何经营,完全由农民自己做主,这从某种程度上讲,农民已经成了土地的主人。 对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已经成为农民经济利益诉求的根本所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就成为保证农民经济利益诉求的根本。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行以及对农业生产的直接经济补贴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处于不平等地位,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农民开始将诉求转向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快速提高收入水平等方面,缩小与城市居民的差距。 (三)社会保障利益诉求 公民社会保障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对其社会权利的保障。我们可以将公民的社会权利理解为公民充分运用政治权利谋求社会福利和保障,改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达到平等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社会权利涵盖广泛,经济权、文化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都属于社会权利范围。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下,以国家为主体,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经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措施来给社会的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的保障。其作用旨在保障权利和机会公平、维护规则公平以及调节分配公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诉求和文化利益诉求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外,农民群体对自身社会保障的利益诉求也越发重视起来。 二、当前我国农民利益诉求实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治上,尽管我国农民政治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基层整治活动中来,但农民群体的政治利益诉求依然存在这诸多问题。一是政治表达途径不够通畅。例如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都是我国公民进行政治表达的法定渠道。但在我国的农村基层,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恰好就处于我国人大体制中的末梢,农民的政治利益诉求难以上达高层,只能是通过村社内部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上表达。同时由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各民主党派,所以农民也不易获得其能够顺利表达政治意愿的场域;二是农民群体没有形成代表自身利益的社团组织。在我国,几乎每个群体都有其联盟或工会,但是农民作为在我国人口比重最大的群体却处在各自相对游离的“原子化”状态,没有代表自身利益的社团组织,难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出自身利益表达的响亮声音。三是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农民群体整体素质不高,导致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村民选举认知程度低,选举热情不高,宗族势力影响比较大,拉票贿选现象严重,乡镇力量干预比较多等问题。 经济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城市对农村的掠夺越来越严重,对土地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农民经济利益的损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土地潜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多年之后已经得到了充分释放,进而就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农民收入增长停滞不前;科技进步对农业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使国家近年来对粮食的刚性需求发生转变,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工农业产品交换中隐含的“剪刀差”,以及国家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不平等政策,名正言顺地掠夺农村和农民。尽管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并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但广大农民所处的弱势地位仍然未能改变,其经济状况依旧不容乐观。对失地农民而言,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村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农民无法再以简单的耕作维持生存,也没有一技之长获取生活来源,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来源。同时,尽管有征地补偿款,但是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对失地农民的长期保障措施依然不力。目前,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就业问题。尽管拥有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款,但当补偿款用完之后,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就突显出来。在当前社会存在就业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由于信息沟通的不对等,加之自身缺乏一定的劳动技能,往往难以适应工作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在相当大程度上使他们的就业难度增重。像此类“要地不要人”的征地就业安置方式也使得失地农民“这个庞大群体的就业状况不仅影响着他们及其家庭的生活,还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然而,他们的就业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致使其就业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职业缺失、被边缘化、就业资本缺失等。这就使得他们成为我国社会中一个处境非常艰难而又无助的弱势群体。” 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以及社会保障权利内容的不全面成为当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利益诉求实现的重大阻碍。一是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小、发展停滞不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实行之初发展蓬勃。但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国家责任的缺失与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不足,许多农民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甚至出现退保的现象。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依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力度与保障水平较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理赔,导致农民平时大部分小病的治疗费用不能获得理赔,因此,农民不愿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就无法享受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障。在资金上也存在农民医疗需要无法被满足的情况。一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可获得医疗资金支持50元,根据我国当前的医疗价格水平,这50元的资金支持即使是农民日常小病的治疗费用也难以满足。三是农民社会保障权在内涵范围上的缺位,特别是社会救助权的缺失较为严重。将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这两种最主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形式与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放在一起比较,在资金上明显的存在很大差距,无法满足农村的基本保障需求。 三、当代我国农民利益诉求的实现方式 (一)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隔离的二元结构体制 自从195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之后,我国的户籍制度就进入了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制的阶段,公民身份也被人为地划分为农民和市民两种,农民被空前地固定在土地上。同城市居民享有的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养老保险等国家提供的优越待遇相比,农民享有的权利不是缺失就是根本得不到保障。这种歧视农民的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成为我国农民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和权利缺失的根源,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体利益诉求的实现。因此,要确保农民利益诉求的视线,就要消除城乡隔离的二元制户籍制度,确立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多层领域,一下子完全取消这一制度,必然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循序渐进地对其进行改革,最终消除其束缚和影响。 (二)加强对农村的政策倾斜,扭转农村的弱势地位 我国农民因歧视性的二元制户籍制度导致的各种应有权利的缺失使其长期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建国初期国家照搬苏联发展模式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反哺工业”、“农村支援城市”的不平等的方针从政策层面强化了农民“二等公民”的地位。近年来,随着对科学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化,党和国家从改革城乡资源分配政策、制度着手,以期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待遇。但是,长期不平等的政策已经从农村和农民身上掠夺了太多的资源,仅仅通过实现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公民待遇上的相同起点根本无法改变长期不平地位给农民带来的权利上的弱势地位,农民自身的维权能力依然薄弱,因此,还要从政策上给予农民一定的倾斜,以弥补曾经对他们的不公。国家出台的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一系列新的发展方针、政策,都是为改变农民的“二等公民”地位、扭转农村弱势地位的努力。 (三)畅通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保障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 利益表达能够有效反映利益群体或公民个人的利益诉求,对政府決策、政党政策、政治稳定等方面影响重大。要进行利益表达,就离不开公民的政治参与;而若想使利益表达得以实现,就必须要存在顺通的表达途径。针对当前我国农民政治利益诉求实现上存在的问题,需要从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保障农民政治参与权利等方面着手处理。一是要尽快实现城乡人大代表的同比例选举。我国农村人口约为城市人口的1.5倍,但在人大代表的数量上,农村选举的人大代表数量仅占同等人数城市选民选举代表数量的1/4,直接削弱了农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声音。因此,必须消除对农民选举权利的不公平待遇,尽快实现城乡人大代表的同比例选举,提高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人员比例,充分利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个重要的政治参与平台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二是要增强农民自身的组织程度,提高表达效果。因为我国农民没有代表其利益且能为其表达利益诉求的社团组织,致使了我国农民在政治生活中常常是停留在一种“默默无闻”的状态。因此,党和政府应积极鼓励广大农民建立健全代表自身利益诉求的社会团体,提高农民群体的组织程度,让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声音更响亮,让他们的生存现状受到更多的关注与重视。三是针对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 ,应制定选举法,规范选举程序,理顺“乡村关系”与“两委关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民主参与意识。 注释: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118-119. 刘权政.当代中国农民经济利益问题研究.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10.18. 徐勇.中国乡村政治与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4. 刘立宏、白书祥.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成因与对策.理论探索.2011(6). 徐勇.中国乡村政治与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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