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路径 |
范文 | 张亚同 姜宠 摘 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本市场迅猛发展阶段,金融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与之相伴的是,过快的发展速度带来的证券纠纷也日渐增加。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推出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证券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了有益指导。基于此,本文从当前我国多元化解机制的背景出发,分析当前多元化解机制的不足,最终论述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路径,以为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 背景概况 调解组织 诉调对接 数据库 作者简介:张亚同、姜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42 一、多元化解机制的背景概况 (一)证券纠纷的现状分析 据统计,2016年度,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以每月新增百万计的速度递增,其中,三月、八月新增数量甚至达到两百万以上。截止2016年12月底,投资者总数为11811.04万,自然人11778.42万,非自然人32.62万。另外,我国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占比约为总数的百分之四十,达到将近5000万个。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庞大、投资者数量众多,且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已呈蓬勃发展之势。 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证券纠纷的频发。证监会平均每年要接听电话 20000 余个、接办来信 4000 余件、接待来访 1000 余人次,处置集体访问百人次。2015年,仅证监会 12386 热线接受的投资者诉求就近10万件。除行政投诉之外,司法诉讼数量亦庞大,包括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发生的融资融券纠纷、证券交易纠纷、承销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发行债纠纷、资产管理计划纠纷等层出不穷。另,在市场行情上涨的过程中参与到市场交易中的大量投资者因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在市场行情下跌的过程中,遭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转而将损失归咎到证券公司,从而不理性的与证券公司发生大量纠纷。此类情形也应当得到及时的重视和解决。不管是正常的纠纷,还是发泄式的“滥诉”,证券纠纷的数量之大、范围之广、涉纠人数之多,已给证券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带来阻碍,为建立我国高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必须重视证券纠纷的解决。 (二) 多元化解机制的出台 针对目前纠纷频发的现状,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护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國部分地区试点推行多元化解机制。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法院认可的试点调解机构、健全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强化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教育等方面。多元化解机制可以综合协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的发挥,有效化解矛盾,促进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多元化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备受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的信赖,然而,实践中,多元化解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现行多元化解机制的不足之处 (一)试点调解组织标准尚待明确 我国有明确定位并在实际履行职责的调解机构主要是各地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事宜。《通知》中提到“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试点调解组织制度”,“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发起设立、实际管理的调解组织,可以成为试点调解组织。”诸多此类的表述,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可以”的表述也使得具体执行过程中存疑,如何是“可以的”,如何是“不可以的”,这些都可能导致各地区在具体落实通知要求时,无法落实到位。因此,有必要明确调解机构的标准,以便调解机构的确定和建立。 (二)诉调对接机制需进一步实践 诉调对接机制是多元化解机制运行的重要组成,从字面上看,诉调对接机制指的是司法诉讼和调解的对接,即调解协议的效力“赋法”和诉讼案件的“转调”等方面。行业协会作出的调解协议本身属于当事人双方自愿遵守的契约,类似于合同,并不具有强制力,这会一定程度上导致调解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基于此,我国提出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的专业化,提升调解的执行力。 实践中,以北京、上海、天津为例,三地区都已在初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其中,北京证券业协会2015年成为北京市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天津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成立全国第一个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搭建行业调解与司法的对接平台,受基层法院指导;上海则依托地区优势,于2014年推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立的纠纷调解中心与上海第一中级、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衔接,该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可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也可由该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此外,上海证监局与地区协会合作,制定相关调解制度,初步形成司法、行政、行业三者的诉调对接机制。虽然,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已在某些地区进行试点与推广,然而,该机制建立时间短、可借鉴经验少,实践效果还有待检验,机制运行方面仍有待完善。 新制度建立之初都不是完美的,对于多元化解机制亦是如此,无论是调解组织的设立,还是诉调对接的完善,都离不开实践的检验。 三、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试点调解组织的标准 试点调解组织是化解纠纷的重要主体,明确试点调解组织的标准对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通知》中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发起的试点调解组织应当符合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等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基本只是作了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在此,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对于试点地区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已经建立的调解中心是否可以纳入到试点范围中来。二是专业的调解人员应如何确定。三是调解组织的性质如何确定。对此,首先,在具体试点过程中,可以明确对于已经建立并成熟运行的调解组织在“改制”之后,一经满足试点调解组织的要求,即可作为调解组织,承担调解功能。其次,在筛选调解员方面,综合考虑证券、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具备,不仅吸收某一集中行业或行业、公司推荐的人才,还可以在社会层面公开招聘,鼓励专业素质人才服务于证券纠纷调解事业。最后,调解组织的性质应当有所区分,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调解应为行政调解、行业协会组织的调解为行业调解,这一点需要在调解机制中明确并区别对待。总之,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应把握证券发展的实际,合理界定相关标准,明确调解组织的建立条件。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证券行业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处于初始阶段,但从我国整体的多元化解纠纷的倡导和实施来看,诉调对接机制已有所发展。最具代表性的规定是《人民调解法》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这是我国法律明确作出的规定。当然人民调解与证券纠纷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把握证券纠纷调解中诉调对接机制的特点,创新发展。 首先,应确定对接法院的标准。标准应界定为外在和内在条件。外在条件主要参考试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金融发展水平,应为证券业务相对发达、证券纠纷比较多、法院中的金融诉讼业务力量相对较好等,证券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管辖法院多为证券公司所在地区法院,因此需要考量法院的证券纠纷的业务量。 其次,建立切实可行的沟通机制。建立法院与调解组织的沟通对话机制,调解组织可以邀请法院不定期对调解员队伍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与法官交流业务知识,促进双方的沟通,以此推进诉调对接机制的有序发展。 最后,完善诉调对接的方式。应当以《通知》中提到的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诉调对接方式为基础,完善具体实施方式。《通知》中并未明确各方式的适用及程序,因此还需要在具体实施中予以完善。对于三种方式,是以案件发展阶段为划分依据,即在立案之前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委派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对于在法院立案的纠纷,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进入审判阶段的纠纷,邀请调解。此外,在法院与调解组织对接的过程中,要把握效率和案件的移送程序,尽可能做到高效、便捷,同时应做好解释、宣传工作,让当事人了解明白诉調对接机制的优势和便利,以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诉调对接机制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制度,因此必须要重视该制度的实践效果,从制度上予以完善,以使其成为一项真正利民、便民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建立大数据下的调解数据库制度 大数据时代要求在社会发展中要与时俱进,对于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发展也不例外。因此,建立大数据制度下的调解机制也是有必要的。 调解数据库制度的作用主要是收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数据,起到一个“判例”的作用,为具有相似案情的纠纷提供解决思路,提高调解解决的效率,同时便于总结分析与纠纷相关的数据,改善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制定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准则规则等。 在具体构建中,应以中国证券业协会为牵头机构,发挥其管理地方协会的优势,建立定期报送制度,方便中证协收集整理相关数据;数据库收集的项目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案由、案件时长、结案时间、案件处理经过、案件处理结果、案件中的疑难点等,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数据库可以在网上平台进行公开,方便查询;组织相关人员对数据库进行定期维护,更新相关数据。当然,构建数据库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反复检验,才能适合其发展。 最重要的一点,即数据库制度采用自愿原则,绝对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简言之,即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才可以将该案例纳入数据库中。 数据库制度的建立可以宣传相关机构证券调解的影响力,增强调解的信服力,利于解决纠纷,长远来看,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在长期的实践发展过程中,逐步吸取经验教训,在相关研究的不断进步中,寻找到适合我国的正确机制,以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资本经济乃至国家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洁.积极推行专业调解机制高效化解资本市场纠纷.上海证券报.2016-10-26(10). [2]王小伟.证券业协会: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发展.中国证券报.2016-07-19(13). [3]王小伟.天津证券业协会:完善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中国证券报.2016-07-15(14). [4]朱宝琛.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有效化解投资纠纷.证券日报.2016-07-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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