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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共享单车事故责任的法律分析
范文

    张路瑶 薛智胜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共享单车引发的事故进行法律分析,梳理了事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总结共享单车的事故责任类型,并提出关于共享单车事故责任的追究途径,以便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共享单车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共享单车 事故类型 事故责任 救济机制

    作者简介:张路瑶、薛智胜,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49

    自2015年以来,共享单车旋风般地普及到城市的各个角落,成为了城市一道独特的“风景线”。2016年,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总人数已达1886万人,预计2017年该用户规模仍将保持大幅增长,年底时将达5000万人。央視新闻称,至2017年9月7日,北京市共享单车已达235辆,北京市交通委经研究决定并下发通知,暂停在北京新增投放共享单车。最新数据统计,北京全市已有15家共享单车企业,此前,上海、广州、深圳等11个城市已暂停共享单车新增投放。

    随着共享单车车辆类别的丰富,用户数量的剧增,共享单车的高危险性和保险问题也越来越凸显。2017年2月,福州的郑女士使用共享单车时不慎侧滑,后鉴定为粉碎性骨折;2017年8月,武汉一位65岁的老人在20余年未骑过单车的情况下使用共享单车,因前方车辆的紧急刹车而撞至路边花坛,医院检查结果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就在2017年的9月11日,一福建女子骑共享单车时与宝马车迎面相撞,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此类事故的频繁发生,不得不使我们提高警惕,分析此类事故发生时的归责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 共享单车事故责任性质的分析

    从法律关系来看,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向共享单车运营商交纳押金,并于使用后支付费用的行为,使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构成租赁关系。该租赁合同是借电子数据信息而设立的租赁期限较短的双务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共享单车运营商(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交付前向承租人说明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并及时维修保修的故障车辆,以确保提供的单车符合上路条件。出租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收取承租人相应费用之权利。

    单车的使用者(承租人)在使用车辆前,应进行基本的车况核实,检查车辆是否毁坏,刹车是否灵敏,车胎是否有气等;骑行过程中应有防范意识,正确使用车辆,遵守交通法规;车辆使用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合理位置,用其自带的装备锁车,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租金,即按时缴纳骑行所需的真实费用,对共享单车进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为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故在其存续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与约定质量相符合的租赁物之权利。

    (一)违约责任

    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知,事故中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按本法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譬如共享单车的衍生品——共享单车儿童座椅的售卖便属于违约。单车运营企业声明,不允许使用者在车身加装安全座椅,故使用者自行加装座椅并因此发生事故后,由其自身来承担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之违约行为,而损害对方权益的,受损害方可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此,当消费者因共享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的,可起诉平台违约并要求赔偿,亦可选择侵权赔偿。

    当然,如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共享单车,造成共享单车受损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将受到行政处罚,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西安市司法局针对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表示,凡私自占有(如使用自己的锁来锁共享单车使他人不能使用的行为)、毁坏共享单车之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情节,将依法判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中的盗窃罪或故意损坏财务罪之罪名予以处罚。

    (二)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表明,当交通事故在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一般由过错方来赔偿;双方均有过错时,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事故主体均为非机动车时可参照《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任若无法确定,则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损害后果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以侵权之由起诉共享单车网络平台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时,举证的责任就落到消费者(承租人)身上,需要单车的承租人提供证据证明共享单车的质量有瑕疵,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赔偿 。

    当然,在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中,消费者面临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所以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选择更为理性和恰当的方式择一而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譬如,当事人决定起诉对方违约时,应有证据证明其与共享单车网络平台之间订立了合同,否则将不适用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

    二、共享单车事故责任类型的分析

    (一)共享单车平台未违约时所发生的事故

    1.单方事故中,如共享单车的使用者(承租人)在使用单车时摔倒、受伤或造成公共物品损毁,此时当事人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1)若是由承租人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如骑行时注意力不集中,骑车技术不足以支持其在道路上正常行驶,骑行过程中相互追逐、打闹等原因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使用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结果应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2)若是因为外部环境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如路面湿滑、崎岖不平,施工路段未设立警告标志,急转弯处未设立防护栏杆等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应根据该路面管理等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管理职责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2.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中,若在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该区域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所划分的责任来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

    (二)共享单车平台违约时所发生的事故

    现实中,由共享单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共享单车平台所供车辆出厂时即存在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或警示缺陷等(如使用者普遍反映摩拜共享单车的实心轮胎刹车颠簸)。

    2.共享单车在正常使用中受到损耗,而平台未及时完成检查及维修义务而产生缺陷。

    3.因第三人的不当使用或恶意损坏致使共享单车功能上有严重缺陷(如车座被撬、链条被卸、车轮变形等)。

    为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单车使用者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共享单车的平台,在发生双方或者多方事故中要及时报警,以便对责任事故性质和分担作出认定,为后期责任事故的解决创造条件。

    三、共享单车事故责任追究(救济)机制分析

    (一)完善平台保险机制

    2017年5月,共享单车在北京的首起索赔官司——因刹车失灵而摔伤的冯某起诉ofo运营商拜克洛克公司一案,以双方庭前和解、原告撤诉而告终。这一结果肯定了和解的作用,也提供了此类事故的新的救济思路——完善平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支付宝于今年四月份联合部分单车品牌做活动,使用支付宝骑行五个品牌的单车时,其会为每次骑行配置保险。扫码解锁完成后开始,若于骑行中受伤,不论主观过失还是单车的问题,都能申请理赔。其中,意外医疗报销的上限为五千元,身故或伤残有五十万元的保险额度,不设免赔额。若骑行平安结束,则在结束行程,上锁之后系统自动终止该次骑行的保险。近期,各地方政府对保险机制的适用越来越重视。

    2016年12 月27 日,由深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率先出台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政府、社会(企业)和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详尽规定,要求与共享单车平台服务有关的企业相应地购买保险,且应设立相关的押金专用账户,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如发生上述使用者违约的情形,该使用者违法违规之记录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中。深圳通过地方立法将保险纳入社会管理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对促进该地区共享单车运营体系的健康发展起到规范作用。

    2017年1 月9 日,成都市交委亦对外公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了共享单车投放及经营管理主体(共享单车运营平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并在经营行为中的第4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有一定的赔偿額度”;且第5条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

    保险是发展的保护伞,保险制度越完善,越能减少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利于消费者维权。其中,保险公司需结合风险种类、医疗费用等具体情况制定和开发相应的险种,设置合理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并非共享单车唯一的责任分担形式,共享单车平台的责任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综合性责任体系,使消费者、监护人、第三人等在内的所有参与者按过错分别承担损害责任。

    (二)建立调解与诉讼速裁对接机制

    2016年共享单车用户预计有455.2万人,其中主要用户群为在校大学生 。一直以来,自行车是当代大学生的重要代步工具,各类大学纷纷引进了校园共享单车。而然,由于年轻气盛,高校学生使用共享单车时骑行速度偏快,易相互“赛车”。为了维护校园乃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避免事态陷入失控境地,各高校内部可组织创立专门的校园纠纷排查和调解机构,对校内共享单车的质量进行勘察,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及时移至车辆维修处并联系共享单车运营部门进行维修,避免学生使用质量有瑕疵的共享单车。

    为解决校园共享单车纠纷事件、建立校园纠纷调解机构,发生较轻微的校园事故(如两学生骑车相撞,且双方伤势轻微)时,高校内部的调解机构应以实施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校方应充分给予学生身边机会,并依正当程序处理,避免发生行政程序违法。总而言之,相较于企业和政府,高校在对大学生共享单车使用行为的规范监督中具备先天的优势,故学校可以通过加强交通规则、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教育,主动辅助企业和政府对共享单车的使用进行管理。

    建立调解与诉讼速裁对接机制可以对事件进行有效地过滤及分流,降低司法成本,更合理地平衡双方主体之权利。在社会中,也应积极使用民事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社会组织调解之优势,以低成本、高效率之原则及时化解相关当事人在责任事故中的矛盾纠纷,完成诉与非诉之间的衔接。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或不愿进行调解的,要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建立速裁机制,依法作出裁判。

    注释:

    付蕊. 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14).65-66.

    倪戈. 共享单车出事故,谁赔.安全与健康.2017(6).42-43.[2017-09-11].

    张薇. 共享单车企业须为用户购买保险.贵阳日报.2017-06-01(002).

    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

    侯长海. 2016年中国共享单车市场分析报告.互联网天地.2017(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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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