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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辞职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范文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擅自辞职势必造成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损害了公司、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的,使得法律界对此争议不小,也无可操作性,本文只是想对此种情况出现后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包括法律后果)以及针对董事擅自辞职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和看法,以求在今后的立法中能有一定的启示,使法律的规定更为完善,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法律得以正确的实施。

    关键词 法律 责任 权利

    作者简介: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51

    一、 董事辞职的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法人。一般均是选举产生,有几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人事免责等。董事会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缺乏外在的强大压力,在公司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而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董事会成员之间也会产生剧烈的矛盾,加之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大股东(一般是董事长权利相对集中),各小股东起的作用甚微等原因,矛盾的最终大多以董事会中的“头”董事长的“胜利”而告终,其中有些董事就因不满现状而“愤然”向董事长出具辞职报告,而这时,董事长也是心中窃喜往往大笔一挥做出“同意辞职”的批示,之后辞职董事即不再进入董事会,但不想由此带来的后遗症也是无法挽回的。

    董事擅自辞职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

    1. 董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成员辞职后,董事长往往不再召开董事会会议,重大问题由董事长一人定论,从而导致出现决策错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终导致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會已不能正确行使权利。

    2. 股东大会无法召开。由于董事会成员的辞职,造成董事会形同虚设,再召开股东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因无法参加股东大会也就无法行使表决权,全体股东的利益受损。

    3. 董事辞职后往往不在公司就业,而是另行到其他单位从事同业经营,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刑法》中有关类似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股东辞职可能诱发新的犯罪,董事辞职只是董事长权力至上,其职权的无限膨胀造成其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大肆敛财,甚至侵吞公司资产,也可以利用公司资产从事个人经营等,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5. 引发不团结、不安定因素的存在。董事不顾公司利益自行辞职的,必然在公司内部形成不和谐因素,不安定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组建公司是基于大家共同信用即以“人合”为基本要素,任何股东特别是董事不顾全体股东的利益,只顾眼前及自身利益,那么基于“人合”而组建的公司内部必然会出现不和的迹象,股东之间必然会产生隔阂,最终导致公司内部纠纷的出现,公司的瓦解也只是时间问题了。

    6. 公司的组建活动均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公司无法按规定运行,最终归于消亡。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其设立时经全体股东认可的章程在经营活动中因公司内部的变故而得不到有效的遵守,股东权益(又称所有者权益)受损,公司资产受到破坏。那么公司的存在将受到质疑,全体股东苦心经营的公司因违反了基本活动规则而最终走向消亡。

    7. 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的生存及和公司有联系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董事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最终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董事擅自辞职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容忽视的。

    二、董事擅自离职行为的责任承担

    因董事辞职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及经营不当等后果,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将由谁来承担责任,将如何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之一,是由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选举或以其他形式产生的。董事应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应以一己之快置公司及股东利益于不顾,实际上董事损害的不仅是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等),同时也损害了股东的共益权。故董事擅自辞职应由谁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将综合辞职的缘由及实际情况确定,但总体上应体现《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自治及公平原则的精神。笔者认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 董事提出辞职,董事会(主要是董事长)不问原由和青红皂白,擅自做主同意辞职要求,事后也不通过其他董事及全体股东,最终造成公司运行受阻及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由董事会向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其中不知情的董事(董事应对自己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董事成员(包括董事长、知情董事、提出辞职的董事等)进行追偿。

    2. 董事提出辞职,董事会内部一致通过并批准其辞职,但却未向全体股东说明或通报辞职情况,股东们一直不知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由有过错的全部董事会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3. 董事提出辞职,董事会及时将情况告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其辞职的,但并未要求重新或更换董事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4. 董事提出辞职,董事会通报全体股东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要求增选董事,但董事会不予理睬,也不召开股东大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董事会成员承担责任,故其将不承担提出辞职后董事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5. 董事提出辞职,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开后同意董事的辞职并更换董事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何避免董事辞职问题的出现

    正是由于存在着董事辞职情况的发生;公司,股东的利益将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那样的损害,但我们也应看到董事的辞职所带来的后果和损失也不是必然的。只要公司在运营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所有董事均以大局为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那么怎么才能避免董事辞职现象的出现,怎样才能进一步防止损失的发生呢?

    1. 股东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强化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的主人,股东大会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权,更换董事,代表一定数量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更大经营项等。当股东一旦发现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本着对他人、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应当立即商请其他股东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包括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更换董事,以求避免给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失。

    2. 放宽股东的诉讼权利。《公司法》规定并给予的公司股东的诉讼权十分有限,使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其权利的行驶也不畅,鉴于此种情况,全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对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放宽了作为股东分别的诉讼权利,使其诉讼权体现在全方位,使股东真正起到了作为主人的作用,也从根本上限制了董事会滥用职权的行为的发生,使自身权利得以充分维护。

    3.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强化监事会的权力。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处于监督地位,行驶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权力,我國《公司法》就监督权作了规定,如: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监事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虽然《公司法》中对董事提出纠正要求,董事和经理恣意妄为时,监事会怎么办没有做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应付与监事会相关的权力,及董事、经理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时,监事要求董事、经理纠正而拒不纠正时,有权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这样,才能限制董事会的权力无限扩大,防止董事擅自辞职行为的发生。

    4. 建议在公司法中以及公司章程中例如董事辞职的概念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入对董事辞职的限制,未经股东同意擅自辞职的,则加大处罚力度,力求得以及时解决。目前,由于《公司法》中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使得董事们有机可乘,可以随心所欲的进入退出,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则使得处理无法可依,使过错的认定无法进行,从而使全体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制定出相应的规定已刻不容缓。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使其更具体并更具有可操作性。

    5.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取得法定部门的支持,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这些部门包括工商、公安等,对涉及到违反《公司法》情形的及时取得工商部门的支持,而对于涉及犯罪、治安的则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纯净公司内部的管理,减少内部的矛盾。从而逐步杜绝发生董事擅自辞职的行为。以充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6. 强化股东大会的职权,对擅自辞职的董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其及时转让相应股权,取消其股东资格,但同时也不放弃追究其责任,使其无利可图,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7. 董事辞职造成公司无法继续营运的,股东应及时组成清算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公司清算完毕的,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失有责任的人应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虽然通过努力,能力争减少董事辞职行为的发生,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还需要全体股东的共同努力。作为公司董事更应顾全大局,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严格履行职责,协调好与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主动承担责任,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应做到:

    1. 发现公司运营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与董事会取得联系,如果董事长不理睬,不应辞职了之,而应立即通报全体股东,并积极协助召开股东大会,从而为公司减少损失。

    2. 主动承担责任,对因自己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主动承担过错责任,不应回避矛盾从而造成内部纠纷的出现,因为最终损失的是公司的利益。

    3. 加强与监事会的合作联系当出现与董事长的矛盾时,董事应立即通报监事会纠正董事会的错误决定,挽回公司的损失。

    4.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自己或董事会其他成员已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及时反映,从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辞职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多样的,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过笔者的分析可以看出,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处理,对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董事辞职行为也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在于立法要进一步的完善,股东的权利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董事会的权力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监事会的作用要得到进一步的体现,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才会趋于正常,公司的生命力才会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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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