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应用 |
范文 | 摘 要 家庭暴力会造成家庭内部的破裂,对家庭结构及被家暴者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治理既需要法律的介入也需要对施暴者及受害者的心理进行干预。针对我国的家庭暴力,本文首先介绍家庭暴力,随后总结家庭暴力的特征及类型,本文试图结合家庭暴力原因和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科研成果及经验,探索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应用。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社会工作 家庭 作者简介:吴蓓,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96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元素,本应是避风港,但家庭暴力就像是攻击社会的“病毒”,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一般情况来看,被家暴者大多是家庭成员里面经济、心理、身体素质等方面相对较弱的一方,家庭暴力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是都表现为家庭成员中某方面较强的一方对较弱的一方所实施的暴力行为。 目前,家庭暴力的普遍性愈演愈烈,每年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件占全国离婚案件的25%。家庭暴力的发生也说明,仅依靠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调节是很难解决问题的,除家庭本身的力量也需要及时对家庭暴力进行影响,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这方面的干预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工作不仅是一个专业,也是通过专业方法帮助弱势人群预防、解决问题的职业。而对于家庭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会整合资源,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增加受害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信心,从各方面帮助受害者走出家暴对其形成的阴影。对于施暴者,社会工作者同样会进行干预,找出施暴者施暴的原因,争取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这种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及类型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施暴者使用身体暴力或者精神暴力的方式对被施暴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以达到被施暴者服从施暴者意愿的目的。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都普遍面临的问题,任何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存在于任何国家、文化、种族的人群当中。在美国,有三分之一的婚姻家庭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家暴情况。在圣地亚哥,有五分之四的女性在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对我国近三亿的家庭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家庭中仅以女性为被家暴对象的比例就与美国不相上下,这些数据都是家庭暴力的普遍性的体现。 施暴者在施暴后往往会对受害者表达歉意,检讨对自己的行为,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会重新和好,但下一次出现问题时,施暴者还是会用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就是学术界所谓的“暴力循环”。 家庭暴力所涵盖的范围指发生在每个成员之间,包括具有血缘、姻缘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若人群超出这个范围则不属于家庭暴力。家庭相对于其他组织来说是具有封闭性的个人隐秘的场所,加上我国“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根深蒂固,受害者往往不愿将家庭暴力公之于众,家庭以外的人也不愿插手别人家庭之间的事,这就造成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根据家庭暴力方式的不同,可将家庭暴力大致分为三种,包括:生理暴力、心理暴力和经济控制。生理暴力是指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折磨、摧残,包括殴打、限制自由、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对其进行性侵害等;心理暴力是指施暴者对受害者在语言上进行辱骂、威胁、淡漠、诽谤、忽略等;经济控制是指施暴者强制性的支配被家暴者的财产收支,对被家暴者的钱财进行控制、干预。 根据家庭暴力原因的不同,家庭暴力可分为“习惯型”与“冲动型”。“习惯型”是指施暴者长期以制约受害者为目的对其实施暴力的行为;“冲动型”是指施暴者某一瞬间仅以宣泄不满情绪为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事出突然且当事人受情绪的影响较大。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会受到自己片面的潜意识的影响,施暴者大多渴望控制别人且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与此相对应的,受害者依赖性较强、容易缺乏安全感,这些原因都是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施暴者心理特征可以分為三种:一是反社会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是指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和生活作风与正常人有明显差异,在为人处世等方面不同于社会主流方向。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行为经常违反法律规定,无计划性,情绪易激动且行为具有攻击性,不符合社会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其偏激的行为也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二是过度控制情绪。过度控制情绪者不愿意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其他人,不会将自己的情绪表现出来,感情活动与正常人相比相对匮乏,在生活中遇到事情时表面不会有任何变化,但内心却发生激烈的波动。遇到重大事故或刺激时也会表现出暴力行为。三是情绪不稳定。情绪不稳定者情绪十分容易发生变化,这种不稳定会增加施暴者的紧张感使其对家庭成员使用家庭暴力。在施暴者承受超过自己可控的压力时,其家庭成员就会成为施暴者宣泄情绪的对象。 被害者心理特征可分为四种:一是无助感。受害者在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觉得自己不能改变,受害者会产生一种无法阻止的负面情绪,这种负面情绪会使受害者觉得无助,对生活感到绝望或接受现实。二是低自尊。在长期遭受暴力行为后,受害者变得十分自卑,自尊心也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到打击,认为自己不能逃离现在的境地。三是缺乏安全感。受害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时会对生活失去信心,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改变现在的生活,未来不会向好的方向发展,受害者也试着习惯当前的生活,尝试接受现在的状态。四是包容。虽然受害者知道自己是受害人,但多数受害者会为施暴者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很多受害者觉得家庭暴力是由于自己做错事导致施暴者产生这种行为,受害者也认为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负责、不应反抗施暴者。五是委曲求全。被家暴者想要用“顾全大局”的态度来维持现有婚姻,如:不希望孩子成为单亲家庭等。 (二)家庭原因 1. 家庭经济状况 在中国,很多传统观念从未改变,女人在婚后扮演家庭主妇的角色,放弃自己的工作,专心在家相夫教子,也使得女人没办法实现经济独立,日常生活中面对矛盾时不得不听从男人。家庭中丈夫所享有的这种“支配权”也会增加家庭暴力发生的概率。经济收入直接影响家庭权利及家庭地位。在我国农村,由于女人学历及文化水平不高、身体素质又相对较弱,她们在家里大多处于相对卑微的地位,经济上依赖外出打工的丈夫。一些与丈夫一起外出打工的女人因为思想的落后,即使身体走出落后的地区,心理还是会听从丈夫的支配。 2. 婚姻状况 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是依靠金钱、地位、契约和“能忍则忍”的心理来维持,由于婚姻目的的不单纯,婚后没有感情基础,家庭成员间沟通不当,外界诱惑过多,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不能得到很好的即时的解决,一些家庭碍于面子问题不愿找人调节更不愿离婚,问题堆积后,一方情绪达到峰值后只好靠武力解决,原本简单的矛盾争吵升级为家庭暴力。 (三)社会原因 1. 夫权和父权社会文化的影响 夫权文化的影响。夫权制社会形成到现在,男性在家中成为领导者,虽然很多小事由女性做主,但遭遇重大变故时,决定权还是掌握在男性手里。从古至今,“男尊女卑”的观念也一直影响着家庭生活中男女的相处方式。性别的差异直接影响着家庭成员的分工及话语权,“重男轻女”的观念也对我国家庭关系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有些家庭甚至会因为女性不能生儿子而离婚。另一方面,传统的性别意识将丈夫打妻子这种行为“正常化”,这些封建糟粕根深蒂固。 父权文化的影响。在旧社会,不仅女性没有地位,连子女也没有话语权,生活中遇到的事情均服从父母的安排,父母在处置子女的人身及财产时不受到任何约束。一直到现在,一些传统的思想还存在于父母的潜意识中,这些父母在实行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是这确实构成了家庭暴力的事实。 2. 公众的漠视 由于家庭暴力均发生在家庭中,很难被家庭以外的人发现,即使发现一般也不会对这种行为进行介入,多数人不愿参与别人的家务事,都处于“事不关己”的状态,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没有必要向有关部门举报。正是因为很多人认为自己不應该插手别人的事、自家事还是应该自己解决,才使得家庭暴力在发生时很少有人出手相助。 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多数采取忍受宽容的消极态度,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渴望等待施暴者觉醒、悔过自新,甚至有受害者在相关部门对施暴者进行逮捕时请求放过施暴者并放弃追究其责任。 3. 结构性压力 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竞争性,公众在生活、工作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当压力不能及时得以释放时,家庭成员便极有可能成为宣泄压力的对象。公众的价值观及社会行为方式会在社会结构变动的同时发生变化,产生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这些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不同于原有社会规范的约束范围,这时就会出现没有社会规范约束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规范真空” 。 4. 法律原因 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法律相对匮乏,虽然相关法律对于制约家庭暴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家庭暴力不属于公诉案件、缺少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干预人员缺少专业技能、家庭暴力现象发生后施暴者和被家暴者心理的建设问题等。 在我国,家庭暴力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受害者主动控告施暴者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会进行干预,否则无论产生任何后果,相关职责部门都不会予以处理。 四、社会工作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一)社区干预 社区作为家庭暴力的集中事发地,社会工作者应该对家暴情况集中整理排查,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也应掌握相关能力干预这种行为。社会工作者可利用社区活动创建无家暴社区、在社区内宣扬男女平等的理念、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发掘志愿者参与反家暴。 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包括宣传、预防、排查、介入。由社会工作者带头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预防,同时调动社会志愿者,在社区内形成共同反家暴的氛围。在社区内开展相关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重视程度并提升居民的责任心。社会工作者可以充分发挥家庭调解员的作用,在发现问题初期及时介入家庭调解,起到正式司法系统的补充性功能。 社会工作者可将社区分区域划分,并在每个区域设置管理员,为管理员提供进行培训,既可调动公众积极性又可监管家庭暴力发生的情况。对于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家庭,社区可记录在案,管理员定期回访。 对于社区内的被家暴者,社区需主动为其提供帮助,如:身体检查、心理建设、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技能培训等,帮助被家暴者尽快脱离家庭暴力的阴影,并通过提升自身能力获取生活保障。 (二)司法干预 司法部门的社会工作者可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对曾发生过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登记及定时回访;施暴者在接受法律的制裁时社会工作者也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社会工作者可对其进行法律援助,第一时间让其远离危险,保障其人身安全。对于想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受害者,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为其科普法律知识,为受害者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如寻找律师、搜集证据等。 ( 三)新媒体干预 新媒体干预的实施主体包括互联网、电视、电台、新闻等。社会工作者可在征得受害者同意后,联系新媒体对妇女施暴典型家庭暴力案例进行曝光,并拍摄相关宣传片为正在遭受同样不幸的群体提供相关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进行宣传的同时需要注意保护受害者隐私,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新媒体的介入可以说是有利有弊,优点在于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经过有影响力的公众号或有影响力的人物转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成为网络头条,但其也有缺点,由于网络言论的自由性,一些片面的言论或者激进的语言很容易将事件扭曲。这时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在熟知整个事情的始末后,用客观、中立的态度展示给大家,不对任何人或事物进行评判,曝光的目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一件事,而是以此来警示后人。 (四)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需要社会工作者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形成一体化的反家暴体系。设立专职社工负责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工作,如预防、排查、记录、干预等。同时应该积极配合社会作用,社工可以统筹资源,将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整合到家庭暴力的义务工作中来,建设和维护义工队伍。有这样一个例子,苏州某社区因拥有一体化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由两百余名不同职业不同地位的居民自发组织,用以解决该社区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不仅社区氛围更加稳定和谐,而且该社区的房价比周围同档次小区高出一倍,由此可以看出,相应成套体系的重要性,不仅可以结果一些社会问题,同样可以带动经济发展。 (五)医疗干预 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为女性提供检查,通过去身体和精神的检查排查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对于已经造成伤害的被家暴者,提供相应的治疗。如有伤势严重者,医务社会工作者可提供相应报告,鼓励女性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身体上的伤害可通过治疗愈合,但精神层面的伤害却很难治疗,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对被家暴者进行心理重建、认识正确的价值观,还需要对施暴者进行干预,很多施暴者拥有高学历、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地位,他产生暴力行为的原因需要社会工作者挖掘,并从根本上帮助他走出困境。 注释: 鄭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05 . 参考文献: [1]陈阳忠.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5). [2]徐安琪.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李晓凤、杜妍智.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探究.出版信息不详. [5][美]文森特·帕里罗,等著.周兵,等译.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2. [6]蓝瑛波.家庭暴力根源剖析.江苏社会科学.1995(4). [7]慧子.从数字看家庭暴力.百科知识.2003(3). [8]李爱芹.浅析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社会问题.2009(3). [9]黄苑泽.社会工作方法对家庭夫妻暴力介入的作用——对2例个案的分析.华中科技大学.2012年6月. [10]孙海功.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与社会工作干预.中南民族大学.2008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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