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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探析
范文

    吴焕焕+刘珊珊+袁修远+赵玉雪

    摘 要 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媒体报道下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纷纷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文针对上海市未成年犯罪情况的调研分析,校园欺凌和未成年犯罪率上升是多因素造成的,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等多方共同助力解决,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于事无补。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校园欺凌

    作者简介:吴焕焕,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与国际经济;刘珊珊、袁修远、赵玉雪,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67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下,引发社会舆论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高度关注,社会大众显现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率“剧增”的担忧,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愈渐高涨。那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校园欺凌”者就能够遏制这种现象,从而达到打击“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值得探讨的。为此本课题组在上海市进行了社会调研,结合调研结果进行以下理论分析。

    一、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以上海市为例

    通过对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长宁区少年法庭的访谈调查和部分学校的问卷调查,发现当前校园欺凌和青少年犯罪呈现以下现状:

    1. 目前学校里的校园欺凌发生频率不高,手段较为轻微。在受访的教师中59.44%的教师认为校园欺凌偶尔发生,33.57%的教师认为极少发生,仅6.99%的教师认为经常发生,因而总体上来讲,校园暴力的发生频率不高,而且较多是通过班主任私下教育沟通进行解决,校园欺凌的手段通常属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拉帮结派,但极少会发生严重的暴力冲突。

    2. 未成年犯罪多属于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在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上都与目前新闻报道的差别较大。就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少年法庭的实地调研结果来看,未成年涉及的犯罪类型都属于盗窃、抢劫、斗殴,极少数涉及强奸、强迫卖淫,相较于媒体报道,属于较为轻微。

    3.未成年犯在学校里的表现与犯罪行为有较大关系。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介绍,法庭审理过的案件中大多数未成年在学校里就表现出厌学或参与校园欺凌的趋向,当然也有其他诸如家庭环境等的影响,但总体来说,由于先前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会导致未成年更不容易控制自我行为,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4.校园欺凌现象越来越普遍,手段越来越恶劣。就调研结果而言,目前上海市内学校的校园欺凌现象确实越来越多发,而且也在近几年有了变化,更加成人化和社会化,而且具有黑社会倾向,校外力量越来越侵害校园环境,同时网络、家庭等因素的变化也在时刻加剧这一现象。

    在诸多社会因素的影響下,从校园欺凌到未成年人犯罪,经历了从萌芽、逐渐形成到恶化的过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原因分析如下:

    1.家庭因素的影响。据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法官介绍,据法院统计,未成年犯罪中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达80%-90%,通常在这样的家庭家长忙着工作没空管教孩子,孩子处于“散养”状态,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阶段的孩子得不到很好地引导,更容易产生非善的念头,尤其是留守儿童。 家庭的和谐稳定是青少年成长的优良港湾,而家庭成员的关系及其变化给成长中的青少年人格形成上产生了不可弥补的缺陷。

    2.学校教育的因素。目前很多学校还是处于应试教育,成绩优于其他任何方面,学校重智商而轻德育,法制道德教育落后。以成绩为首要标准的学校给渴望自由的学生产生了厌学的态度,而老师们对他们的态度更是让他们自我放弃,他们会觉得自己和学校格格不入。这样的想法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很容易走上邪路。

    3.网络讯息、电脑游戏等暴力因素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文化教育水平没有得到同步提升,社会文化管理体系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导致许多网络暴力等因素进入到小说、电脑游戏、电视剧等社会媒介,未成年人很容易不加甄别的予以接受,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

    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理论界与社会大众产生了完全不一致的意见。课题组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外比较分析的角度探讨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定的理论基础

    综合来看,目前各国刑法都将儿童排除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主体之外,当然年龄界限各有差异。目前主要有三种理论解释:

    一是刑事责任能力说,主要认为少年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足,或者不具有承担刑事处罚的能力,对其危害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形势政策说,认为少年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基于此,儿童被推定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为不承担责任。

    三是折中说,即既承认少年刑事责任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也认同是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折中说,只不过侧重于辨认和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分析

    评价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都绕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立法进行对比,以此为基础来探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日本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20周岁的少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把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4岁。德国的法律制度将年轻人共分为三类:儿童、未成年人和年轻成年人。德国法将14岁以下的划归为儿童,未成年人法不能对他们适用,14-18岁被列为未成年人,18-21岁被列为年轻的成年人。

    从世界里立法例来看,几乎所有国家都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14岁左右。可见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界限设定在14周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如果没有严密的逻辑和合理的学理论证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过低,将使得未成年人过早地受到刑事处罚,已有的犯罪学研究已经表明这并不有利于控制犯罪,反而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监狱里思想受到毒害。目前我们国家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未成年人在刑满释放后并不能很好的融入社会。

    其次,14周岁年龄不仅经过了我国的实践经验证明,也与国外多数国家立法接近,并符合《北京规则》倡议的宗旨。

    再次,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不外乎是未成年人都比较早熟,但是这种观点恰恰忽视了我们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认为年纪小不需要处罚,而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一旦让未成年人进入监狱这个“大染缸”,可能会适得其反。

    最后,我们应该理性看待校园欺凌和未成年犯罪问题,不能被新闻媒体所误导,经过实际调研,目前情况并没有那么严重,而且加强处罚力度与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违背。综上所述,课题组不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三、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忽视客观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不能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需要全方位地构建框架体系,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一)家庭、社会、教育的一体

    降低犯罪率应当联合家庭、社会和学校的力量,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家庭是孩子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因此,家长要从自我做起,给孩子做好表率;要强化家庭稳定性,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从厌学开始的,因此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推進以德育和智育并重的原则,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不以成绩为唯一标准。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助力,为学生构建和谐的成长环境,完善社区教育和改造体系,对于初犯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加大社会教育和改造,提供社工岗位的配比和投入,防止再犯和累犯的发生。

    (二)预防为主,完善配套措施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未成年犯罪上升的原因之一在于前期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而把过多的责任归于监狱,这是不合理的。就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所说,公安机关和社会机构应当起到预防作用,当未成年人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公安机关就应当积极帮扶改造,比如降低行政处罚的年龄。

    (三)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体系

    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还不够重视,没有完整的少年刑法体系,许多审判程序都依照成人案件,这是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和实体法上都应当区别于成人案件,以少年法庭为主体,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局、社会帮扶机构的力量,真正实现刑法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和宗旨。

    综合调研结果和访谈调查,课题组认为目前校园欺凌并没有如舆论所想象的那么严重,我们应避免危言耸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有效的解决途径,降低犯罪率应当由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以预防为主,以教育改造为主要手段,坚持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宗旨。

    注释:

    屈智勇、邹泓,等.基于自我控制理论的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6(10).651.

    姚建龙.我国少年刑事责任制度之理论检讨.法律科学.2006(3).148.

    周锦辉.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降低刑责年龄的考虑及建议.《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论文集.296.

    夏伯平、李梦莎,等.上海市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与对策研究.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0(3).423.

    卢琦.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犯罪研究问题.20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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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