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简论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
范文 |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逐渐的趋于完善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警察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需要充分的发挥出自身的工作效能,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民商法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建立和保护人民警察的基本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民商法的学习能让警察建立起更加正确的思想观念,从而处理好各项事务。本文主要对民商法在警察执法当中的地位以及实际运用进行了分析,希望为我国的依法治国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 民商法 警察执法 地位 运用 作者简介:胡馨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21 我国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得到了全面的进步,民商法在法律纠纷案件当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警察在实际的工作执法过程中也开始越来越多的涉及到了民商法的相关法律知识。民商法有着公平、公正、权益保护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提升以及自身保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当前阶段一定要正视民商法的地位,从而促使人民警察的作用能得到有效发挥。下面将对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以及运用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一、民商法在警察执法当中的地位 (一)促使警察正确的行使自身权利 人民警察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其本身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传统的思想观念当中人们一直认为执法人员的权利是大于责任的,受贿以及有偿服务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更是会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导致出现了执法上的严重不合理以及不公正的现象,同时也损坏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 因此在当前阶段民商法的实施能让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摆正自己的心态及位置,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而是要更好的服务于群众,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保证能站在群众的角度上来进行执法权的实施。 (二)形成正确的法律职业思维 通过对于民商法的学习,能让警察在法律素养上和思维方式上都产生一定的变化,这是促使法律本质问题得到实际解决的根本所在。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一定要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和职业素养,要有良好的思维习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的形成独特的思维模式,从而正确的做出判断。同时通过对于法律的学习能让警察与群众之间进行更好的沟通,在执法的过程中能让警察进一步的理解法律精神,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去。民商法在警察的执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是间接性的,但其发挥的影响却是十分深层次的。 因此,当前阶段怎样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水平,普及民商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建立服务型的执法观念 对于民商法的学习能促使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建立起正确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将传统的依靠命令和行政处罚的管理模式彻底的进行改变,做到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在现代社会当中人民警察的执法与人权关系之间是十分密切的,司法文化的学习有助于警察的正确价值观形成,更加能纠正他们高高在上的错误思想,促使他们端正自己的姿态,在工作岗位中主动的为人民服务,促使人民的利益能实现最大化。 此外,对于民商法的学习能让人民警察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义务,并且对自己的权利行使能有更好的把握。这样的方式下才能促使我国的执法工作来展效益最大化,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的治安保障。 (四)合理使用刑事执法权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人们基本上都会认为经济罪犯的刑事处罚是通过经济法并在此基础上对刑法提出的保护。但事实上经济罪犯当中更多的是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容规定,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经济罪犯的出发有一定的涉及。也就是说在处理经济犯罪情况当中需要利用到民商法的相关知识,例如在财产侵犯案件当中,在刑法中属于犯罪行為,当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这种侵权行为之间相似的情况下,为了能进一步的对此进行判断,那么则可以使用到民商法的知识 。因此,作为人民警察掌握民商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是促使其合理的使用刑事执法权的关键组成部分。 二、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公安机关警察执法问题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法律意识比较单薄的警察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甚至出现严刑逼供等不良现象,这些问题将严重的影响到人民警察的形象,也不利于执法的正确实施。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主要就是因为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对于民商法的掌握不够全面。民商法的本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让警察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当中重视对于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张扬,从而实现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目的 。警察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需要从法律的第一线进行考虑,要认识到自己是奋斗在一线的法律执行力,不仅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也要保证人民群众的权益受到不良的影响。作为一名警察其在工作岗位当中的任何一个动作都是暴露在群众视线之下的,因此人民警察一定要对民商法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样才能在岗位中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建立起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 三、民商法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一)在刑侦执法当中的运用 我国在《民法通则》的第九十八条当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这条中主要包含了“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就是说在法律的保护下公民的生命健康是不允许其他人侵犯的 。因此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他们在犯罪以后也是仍然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作为人民警察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对其生命健康造成侵害。否则警察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谁是罪犯,那么任何人都可能是怀疑的对象,此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进行合理的保护,促使我国的公民都能享受平等的权利。 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刑法的责任是承担社会的安全以及维护秩序的重要责任,一旦在这些方面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那么公民就会因为缺乏安全感而无法正常的生活。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搜查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即便是合理的搜查中也必然会涉及到一定的隐私问题,例如个人物品以及住所等搜查方面都会涉及到个人信息和隐私内容。在民法当中对于公民的一些权利给予了适当的保护,例如通信私密权,人身安全自由权等。但这些实际的检查例如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当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侵害。因此,要想促使这些权利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还需要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上出发进行有效的限制和管理 。 在刑侦执法当中不当得利与侵占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造成侵占可能是多种因素而导致的。主要是基于委托和借用等形式而发生的占有事实。作为占有人有必要将原物归还是侵占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占有人用原物或者金钱等代替进行归还,一般在刑法当中是不属于侵占罪的,可以将其按照民事案件当中的债权案件进行处理。作为受害人也可以要求非法获利人归还原物或者使用金钱来代替原物。在此类的案件处理当中,需要多学习一些有关民事法中侵占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的相关内容,当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应该有侵占罪的出现。 (二)在经济犯罪侦查当中的应用 民商法本身对于经济市场的发展是具有重要的约束和调节作用的,因此民法对于经济犯罪和民事交叉问题等都有着相应的规定内容。发生经济纠纷案件一般都会涉及到经济犯罪嫌疑,作为警察需要准确的判断出案件本身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只有对此有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處理二者之间的交叉问题 。 因此,作为人民警察在当前阶段需要积极的学习司法理论的相关内容,在工作中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在社会发展当中,商业欺诈和诈骗罪之间都是有一定的相互联系的,二者之间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及诈骗的实际内容是什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个别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实际的行为,而民事欺诈当中的行为人则有着一定的履行能力。同时,还需要看欺诈的具体程度,也就是欺诈手段在合同当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什么。在刑事欺诈当中行为人属于完全的虚拟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而在民事欺诈当中合同履行当中只是某一个部分的内容采取了欺诈事实,对于合同最终的履行没有起到全面的影响 。 (三)在群众工作当中的运用 公安群众工作是警察日常工作当中最为基础的工作内容之一,在整个公安机关当中大大小小的工作都涉及到了人民群众。这主要是由于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公安机关工作本身就是与群众打交道,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民商法的学习对于进一步的改进警察行政能力工作效率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也能为改革开放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例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开展中,需要强化人口管理,从而进一步的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可靠的保障 。国家民法当中强调的是国家和政府对于个人的尊重和保护,而公安的基本工作就是在最大限度上来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四、结语 在司法文化当中重视国家、社会以及个体的尊重和保护。人民警察工作是日常生活当中最为基础的工作之一,其最大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发挥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促使其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得到提升,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人民财产的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与人民的生活之间是息息相关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公安机关不仅要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需要为人民的安居乐业创造可靠的环境保护。作为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的掌握民商法知识,才能更好的在工作岗位中履行职责,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全面保障创造更好的条件。 注释: 蔡向阳、林彦含.民法社会安全保障功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2).174-188. 胡宝珍.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64-65. 朱珍华.民商法在公安工作中的适用实践研究.前沿.2012(24).64-70. 曾聪俐.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标准.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7).78-92. 王琳.论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适用——权衡说之批判与诠释说之辩护.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02).47-80. 李世波、王俊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泸州遗赠案的法理学思考.东方企业文化.2013(9).456-488. 申小成.具体案例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适用——以泸州“二奶”遗赠案为例.群文天地.2011(10).354-364. 杨博.法律原则的运作空间与困境——以泸州黄永彬继承案为切入点.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4).88-92. 韩晓利.论法律原则适用的外部条件——兼评四川某市情妇遗赠案.金田.2014(8).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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