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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
范文

    摘 要 检察官员额制是对检察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定额管理的制度,它按照科学的司法配置方法进行人力资源分配,促进实现了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吸引了高素质人才走进办案一线,是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与之相配套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仍未完善,本文从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构建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构建设想三个方面对员额检察官退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员额检察官 退出机制 构建

    作者简介:王冬冬,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8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于2017年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官员额制,健全员额制检察官退出和流转机制。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是推进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动形成高效、良性的检察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之一,能够更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发挥出员额检察官的办案实效。

    一、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有利于提升员额检察官队伍素质

    一方面,在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当员额检察官履职过程中出现不担当不作为、能力不足等情况,导致不能圆满完成办案任务、考核不达标时,适时启动员额检察官退出程序,打破了检察官终身责任制。这样既能够促使员额检察官提升办案的积极主动性,切实担当作为,也有利于让检察官时刻保持危机感,迫使自己不停的学习进步,注重更新提升自我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司法业务素质,不断满足新时代、新形势下检察官办案的新需要。另一方面,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主体地位加强,独立行使办案权的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防止因自身原因而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问题,这种情况就倒逼员额检察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办理、以及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的提升上,促进实现员额检察官队伍素质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而不断提升、增强。

    (二)有利于提升员额检察官办案质效

    在健全完善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的作用下,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能够把检察官的业务能力与其实际的薪资待遇相连接。在这样优胜劣汰的形势下,能够通过弹性的工资待遇,促使员额检察官在思想上摒弃“铁饭碗”、不思进取的懈怠思想,时刻鞭策、警醒着自己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办案的具体实践中,不断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检察院现今因人才流动、社会形势而增大的办案压力。

    (三)有利于实现对检察官队伍的科学管理

    员额检察官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更换、流动,既能够使队伍长期保持生机与活力,及时补充进入具有创新思想、能力的新鲜血液,也能够帮助检察官助理解决内心矛盾和出路问题。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官助理因职位升迁、薪资提升等现实问题,难免会产生消极情绪、失去斗志。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使青年干警们再次看到了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希望,有利于激励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争取入额,从而实现员额检察官队伍的科学动态管理。

    (四)员额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员额检察官制度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与员额制改革初衷不一致的诸多问题。譬如,因论资排辈而造成的入额人员老化,以及员额“长官化”、“行政化”等,导致员额检察官不办案、挂名办案,助理办案、检察官批案的现象。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建立完善,就能够让条件不符合的员额检察官及时退出,解决类似问题,保证办案实效。

    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的检察实践中,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构建仍然存在着一些阻碍,支撑退出机制建立的相关而配套制度仍不健全,如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

    完备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对实现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意义重大,是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关键要素。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结果应全面体现检察官的综合素质,以及量化的工作业绩。但现实考核中办案数量仍是关键要素,这就使员额检察官单纯关注自身办案数量,而忽略其他方面能力素养的提升。比如,没有对员额检察官德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只能做出主观评价,也就不能科学地对其进行考核、评价,不能实现把每名检察官放到统一的标准上进行考核,间接导致了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标准相对不科学。正是这些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中存在的不完善因素,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制定出台。

    (二)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建立员额内检察官退出机制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相符合,要相关的制度、规定以及体制机制相一致。《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提到,检察官的任用和罢免都需经人大审议通过。在具体实践中,员额检察官退出是否经人大任免?退出后其检察官身份、

    职级是否保留?还有没有重新人额的可能?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三、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构建设想

    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构建需要进一步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更离不开明确的员额检察官退出标准,以及健全的退出程序。

    (一)建立完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

    制定完善的员额检察官考核体系首先需要基础的组织人员保障,检察机关要抽调对组织人事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检察官考核委员会,结合明确的考评标准,对员额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其次,需要确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主要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理论学习、道德操守、廉洁自律、外部评价等多个方面,依托量化的指标,对员额检察官的履职进行考核评价。最后,在考核方法上,要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形成科学完備的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

    同时,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结果就能为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提供至关重要的参考依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考核结果分为不能的层级,以次制定多层次的奖惩体系。当考核结果优秀时,可以给予适度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当考核结果达到设定的退出层级时,适时作出退出决定;当员额检察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核结果极差,可以按照相应的纪律规定给予惩戒。这样更有利于激发员额检察官投身办案实践的积极主动性,又能实现对其权力的制约。

    (二)明确员额检察官退出标准

    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退出,既由于个人身体原因、职位变动、岗位变动等多种主观因素造成的退出员额情况。另一种是被动退出,既根据考核结果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不适宜继续担任而退出员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员额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任职并未独自办案,也没有调整到业务部门工作的;员额检察官接受当事人吃请、收受贿赂,违反相关纪律禁令的;辦案实践中存在明显过错,产生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影响的;员额检察官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连续两年未达到考核标准,被认定为不称职的;员额检察官的直系亲属在本省从事律师、司法拍卖等相关职业,又不能退出岗位的;严重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应提请取消其员额检察官任职资格。

    (三)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程序

    员额检察官退出程序必须坚持公正公开、民主透明的原则。在作出退出决定之前,要综合各项因素,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包括员额检察官本人、员额检察管绩效考核委员会等。而退出决定的作出要报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准,严格履行相应手续,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想组织部门进行报备。

    根据员额检察官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的不同退出标准,其退出程序也存在两种情况。主动退出要在本院党组民主讨决定的前提下,报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准,并履行省级院的相关退出手续。被动退出员额的,首先要根据检察官绩效考核结果,特别是被动退出员额的多种情形等综合依据,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给出退出意见;其次要经院本院党组民族讨论决定是否退出员额,并将最终结果上报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准,并履行省级院的相关退出手续。

    参考文献:

    [1]吴海研、陈从广.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建构路径.人民检察.2017(22).

    [2]邱华锋.论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法制与社会.2018(2).

    [3]冷建明.员额内检察官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官.2017(9).

    [4]李岚、郭进、张登佑.浅谈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法制生活报.2017-1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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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