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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范文

    摘 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社区矫正部门重视不够,被矫正未成年人数量少等现实原因,未成年人社區矫正特别程序在实践中难以全面落实。本文从检察监督角度,探讨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程序的落实。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詹孪茵,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57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历程

    社区矫正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程。社区矫正与传统的监禁刑罚相比,有许多不可比拟的优势,如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和成本,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等等。随着人们对刑罚价值观念的逐渐转变,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浙江等6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开始实施。之后经历了扩大试点、全国试行,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确立,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逐渐被认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并规定了未成年人特别的矫正程序、措施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不仅可以避免交叉感染,同时有利于减小犯罪所带来的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其次,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容易被外界因素所影响,犯罪的发生往往与其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有很大关系,为此社区矫正部门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矫正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矫正效果。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属于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应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效果不明显,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重视不够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在执行方式、程序、措施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因此,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监督也应有别于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因社区矫正人员认识不足、被矫正人员数量少等原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程序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在很多地方甚至是最早实行试点地区,社区矫正人员仍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的视为是惩罚犯罪,没有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贯彻到执行活动中。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八字原则,绝大多数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涉罪未成年人基本上被检察机关作了不起诉处理,而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相对较少,所以导致被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数量更少,可能几年就只有一两个人,比如我区从2016年至今仅有1名未成年人在被执行社区矫正,被矫正的未成年人数量少也是社区矫正人员对未成年人特别矫正程序重视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社区矫正部门执行活动的重点是成年人,所以导致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重点也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重视程度不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活动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督措施,也没有形成单独的考核评价体系,在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方面与成年人社区矫正没有太大区别。

    (二)定期或专项书面检察监督存在局限性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与上级院或者司法局联合进行定期或者专项书面检查,但定期或者专项检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或台账具有局限性,很难发现实际问题。如部分被矫正人员存在脱管、漏管的现象,但是根据档案资料和台账不能如实反映,无法及时进行监督纠正,导致被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如本院曾办理的王某某玩忽职守案就较为典型。罪犯俞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因假释被司法所宣告社区矫正。王某某系司法所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对俞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期间,未及时掌握俞某某日常行踪、思想动态及社会交往情况,导致俞某某长期处于脱管状态。王某某在明知俞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未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反而为应付检察机关的监督故意伪造俞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致使俞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脱管,并多次结伙贩毒。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传统的通过开展定期或者专项书面审查的方式,无法避免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应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区矫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转变监督理念,督促落实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检察机关需要转变理念,应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不在于惩罚犯罪,而是为了实施帮教,通过个性化的帮

    教措施,帮助未成年人真正悔改,使其重新步入正常的生活轨道。因此,检察机关的监督重心应转移到审查社区矫正部门是否落实未成年人特殊矫正程序方面,对于没有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矫正程序的,应及时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社区矫正部门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二)丰富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

    如前所述,仅凭定期或专项书面检查等监督手段,难以发现实际问题,脱管、漏管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果,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干警应主动走出去,定期与被矫正未成年人进行谈话,走访他们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与他们的监护人、成年亲属等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并结合书面台账,审查社区矫正部门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有没有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矫正程序、社区矫正部门是否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制定专门的矫正方案和措施,从而发现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电话举报等方式,及时、全面收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的执行情况,从而提出针对性监督意见。

    (三)加强内部联动,发挥未检专业化优势

    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合作,建议未检部门参与执检部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未检部门检察人员较为熟悉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更容易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且经过前期办案,未检检察官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等非常了解。因此,在社区矫正期间,执检部门与未检部门联动配合,可以更加全面了解被矯正的未成年人,从而对社区矫正部门的矫正方案、日常管理等提出更加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试点工作通知,加强与未检部门联动配合,共同搭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是今后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

    (四)获取外部支持,增强检察监督刚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强制力,导致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不予重视,影响了监督效果。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刚性不足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加以解决,但从国家层面上修改立法难度较大。那么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该争取获得地方立法机关的支持,保障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检察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如浙江省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在慈溪市检察院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强化法律监督工作,并出台《关于加强检察监督意见办理工作的的意见(试行)》,意见要求被监督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必须在1个月内回复落实情况,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于被监督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无故不落实检察监督意见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函询,必要时将采取视察、专项审议等形式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1]邹立巍.银川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7.

    [2]刘晓康、蒋丽娇、郎建强.天宁检察构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三平台”.江苏法制报.2015-03-19(001).

    [3]吴晶.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上海交通大学.2013.

    [4]许伟、郭玉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对措施.中国检察官.2012(21).

    [5]沈勇忠.冒庆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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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