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比较法视野下民事审前程序功能的反思 |
范文 | 摘 要 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前程序通过其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等功能,在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长期以来都是将庭审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审前程序附庸于审判程序,其功能的发挥往往受限。我们有必要以域外审前程序的有益经验为借鉴,通过强化审前程序的独立性,促使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有效发挥出来。 关键词 民事审前程序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作者简介:沈增辉,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50 一、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内涵 民事审前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到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为保障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性工作。它具有鲜明的程序性特征:一是程序的阶段性。审前程序存在的事实基础在于解决纠纷所体现的阶段性。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机制,民事诉讼包含了以收集证据、整理争点等为主要内容的审前程序和以查明证据事实为主要内容的法庭审理程序。二是程序的独立性。审前程序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阶段,经历了审前程序的案件并不必然都进入开庭审理程序。三是程序的确定性。审前程序的确定性主要体现在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言辞辩论行为,即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原则上已被固定,若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正式的开庭审理中提出新的主张和证据。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功能 (一)固定证据功能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因此,及时收集和固定必要的证据对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是审前程序重要内容之一。除收集证据之外,审前程序还具有固定证据、保全证据的功能。利用这一功能,可有效防止某些证据流失,保全重要的证据材料,使得案件事实可以在证据的基础上查清,从而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审前程序这一固定证据的功能,直接促进了双方当事人参与调查收集证据的诉讼活动,对审判人员明辨是非、正确裁判,以及纠纷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整理争点功能 审前程序对争点的整理,主要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实现的。通过获得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明晰案件事实,当事人据此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形成案件的争点。同时,整理争点也会反过来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指明方向,促进调查收集证据进程的推进。审前程序整理争点的功能,体现了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一方面,审前程序上承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必要的筛查处理,过滤出真正有实际价值的争议事项。另一方面,审前程序下启开庭审理阶段,在正式开庭审理阶段对案件的证据和争点进行整理,使得审判人员可以预先了解案情,从而有效防止诉讼偷袭,降低开庭审理阶段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促进和解功能 促进和解是在民事审前程序发展过程中逐渐衍生出来的功能,尽管促进和解本不是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初衷,但审前程序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创造了无可替代的前提基础。这一功能的实现主要借助于收集证据和整理争点的过程,通过审前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对方的事实主张和掌握的证据产生一定的了解,并对诉讼结果和双方在诉讼中的强弱态势有所预测,在这一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更愿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本不需要通过庭审的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域外民事审前程序之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民事审前程序——以美国为例 就审前程序而言,美国的审前程序制度发展的较为成熟,具有典型性。在此,主要对其证据开示程序、庭前会议、结案动议制度加以介绍。 1.证据开示程序 在美国,证据开示程序又被称为发现程序,是诉讼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披露案件信息以及获知对方有关案件信息的程序。《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证据开示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具体的规定,即一般情形当事人可以获得除保密特权之外的任何有关事项的发现。正式的证据开示程序一般以下列方式进行:质询書、口头笔录证言、要求自认、要求提供文件、物件或进入房地产、要求精神和身体检查等。 证据开示程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主要功能是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信息,进而揭露案件事实、确定争议争点、保全证据、促进和解。 2.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指审判前的预备会议,是法官用来确保案件处于法定进程的重要方法。庭前会议包括和解和准备审判两项焦点,其中促进和解是庭前会议的主要目标。在联邦法院和许多州法院,法官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而在某些州法院,所有案件都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能会召开多次,第一次和最后一次最为重要,但也可能不召开,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其中首次会议也称为“日程安排会议”,主要任务是确定证据开示和其他审前活动的日程安排。最后庭前会议则在临近开庭审理的合理时间内召开,当事人应提交开庭审理计划,法官有权根据该开庭审理计划作出一个“审前决议”,审前决议将给定庭审中双方争议的范围,并取代诉辩状。 3.结案动议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及其律师致力于将案件向和解或审判的方向推进,被告及其律师则致力于使案件在审前阶段被撤销,因此,大多数案件都是在审前程序中通过动议来解决的。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动议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发布某项命令而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无需通过庭审程序即能结案的动议包括答辩前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要求就辩诉书作出判决的动议;被告申请直接驳回原告诉讼的动议;要求即决判决的动议等。通过动议制度,法院可以在案件未进入庭审阶段的情况下结案,这极大的提高了纠纷的解决效率。 (二)大陆法系的民事审前程序——以德国为例 德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前程序章节,准备诉讼的口头阶段即为审前程序,其中又包括言辞辩论的先期首次期日程序和书面准备程序可供选择。 1.言辞辩论的先期首次期日程序 言辞辩论的先期首次期日程序是以言辞辩论的方式明确案件争点,为正式开庭审理做铺垫。根据不同情况,其即可能作为准备性预审期日,也可能作为唯一主期日使用,它被法官选择使用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案情简单,在首次期日即能终结的案件。二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官必须在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交换意见后才可确定案件的性质与内容。 就内容而言,首次期日程序的日期应当尽量提早,但至少要间隔两个星期。法官传唤当事人的同时,可就案件事实或主张向当事人提问或进行释明,被告应在法官要求的期间内提出对应的防御方法。在先期首次期日程序之后,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开庭审理的期日、证据、主要争点作出决定。到了主要期日,当事人之前没有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原则上不得再作为案件的审理对象。 2.书面准备程序 若法官决定适用书面准备程序,应当在送达起诉状时告知被告在两个星期内决定是否打算答辩。若被告没有按时回应答辩意愿,法官可以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若被告提出了对应的防御方法,应允许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若法官认为原告的请求确有法律依据,可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在书面准备程序后,法官可就证据和争点问题作出相应决定,并确定言辞辩论日期。书面准备程序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互动交流提供了充分的便利。 四、基于民事审前程序功能的反思 (一)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启示 英美法系审前程序注重诉讼公正,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借鉴:第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审前程序较为成熟的美国,最初设计审前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过滤无关事项、确定争点,各项准备工作都是为了当事人作出和解或最终获得有效率的审判。而我国的审前程序主要功能在于为庭审进行一些准备事项,这种目的性的错位使得我国审前程序缺乏纠纷化解功能,独立性较弱。第二,英美法系审前程序重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当事人为主导。而我国的审前程序具有较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这阻碍了审前程序的发展。第三,美国审前程序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比较完备,虽然我国法律也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但配套机制并不健全,证据交换制度存在弊端,庭前会议制度规定的也不够具体。此外,动议制度可以使许多案件实现审前结案,我们可以结合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考虑即决判决的动议和直接驳回动议程序等,以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实质性功能,使纠纷在庭前得到有效解决,大大节约诉讼资源。 (二)大陆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启示 大陆法系的审前程序通过充分发挥法官对程序的管控作用,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表现出了以下优势:第一,在法官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重视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尤其是在证据收集与争点整理的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互动对话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各方在争点整理过程中的程序权利。而我国的审前程序中,被告答辩不是强制性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充分互动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前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反观我国的审前程序,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往往主持审前程序的准备性事项,各个阶段的职责没有明确的区分,难免发生先定后审。此外,审前程序缺乏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的功能,不利于当事人通过和解的途径解决纠纷,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功能之评析 民事审前程序是否完备,与程序正当、诉讼效率紧密相连。民事审前程序就像是一个过滤器,只有复杂的案子才需走完整个过程。因此,审前程序有两大目标:一是促使案件达到适合审理的状态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寻求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能。为实现这两大目标,审前程序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为实现使案件达到适合审理的状态,民事审前程序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的功能,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为实现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目标,民事审前程序发挥着促进和解的作用。 近年来,民商事案件激增,法院面臨巨大的工作压力。尽管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增设了关于审前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对完善审前程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目前我国的审前程序仍然依附于普通程序而存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其功能的发挥受限。我国十多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轨迹表明,在否定传统审判方式下缺乏程序规范的审前准备程序之后,建立起既体现程序公正又能确保诉讼效率的审前程序已经成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在这样的背景下,审前程序程序的发展必须从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出发,不能通过继受特定制度或直接移植域外法律来解决问题,而应是从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角度来完善立法和发展理论。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构建出一个与立案、调解、审理程序相衔接的、符合中国司法环境的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注释: 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8页. 齐树洁.民事审前程序新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8页. 胡晓霞.基本原理与理性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24页. 熊跃敏.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参考文献: [1]熊跃敏、张润.民事庭前会议:规范解读、法理分析与实证考察.现代法学.2016,38(6). [2]叶榲平.传统使命的现代转型:诉权保障理念、制度与程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杨润丹.民事审前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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