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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轻型颅脑损伤电生理检查结论在临床法医学上的应用探讨
范文

    摘 要 目的:分析电生理检查在轻型颅脑损伤中临床法医学的应用价值展开分析。方法:选取2016年1月-2017年12月114例医院收治的轻型颅脑损伤作为观察组,并选取同时段114例健康体检者作为对照组,两组均行电生理检查,并将两组检查结果进行对照分析。结果:两组在I、Ⅲ、Ⅴ、Ⅲ-Ⅴ、Ⅰ-Ⅴ之间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观察组在Ⅰ-Ⅲ方面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这说明轻型颅脑损伤患者中最常见的ABR异常为Ⅰ-ⅢIPL延长。结论:电生理检查能够观察轻型颅脑损伤患者的电生理活动变化,也为临床法医鉴定和患者预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可以在临床法医学中推广应用。

    关键词 电生理检查 轻型颅脑损伤 临床法医学 应用价值

    作者简介:杨东雨,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30

    颅脑是人体高等活动的重要控制中枢,同时也是维持生命的重要器官。颅脑损伤是法医鉴定中的常见损伤之一,颅脑损伤鉴定也是案件仲裁与处理的重要依据 。外伤性颅脑损伤主要出现在交通事故以及暴力事件中,其中轻型颅脑损伤由于对患者神经功能的影响小,因此处罚力度也就相对较小 。但是在轻型颅脑损伤的法医鉴定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采用什么样的检查方法才能够鉴定患者大脑的生理及病理状态。脑电生理检查主要是利用相关设备将脑电活动转变为可视的信息,从而评价患者的脑功能损伤状况,并在临床医学中表现出了较好的诊断作用 。因此,文章主要针对电生理检查在轻型颅脑损伤中临床法医学的应用价值展开分析,报道如下。

    一、资料与方法

    (一)临床资料

    选取2016年1月-2017年12月114例医院收治的轻型颅脑损伤作为观察组,其中有男性56例、女性58例;年龄为19~65岁,平均为(36.5?.8)岁。

    入选标准:符合轻度颅脑损伤诊断标准;排除标准:合并脑占位性病变、脑血管疾病患者。并选取同时段114例健康体检者作为对照组,其中有男性57例,女性57例;年龄为20~67岁;平均为(35.9?.4)岁。两组患者在一般资料方面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二)方法

    两组均行电生理检查:

    1.ABR测试:本次研究采用德国西门子生产的电生理记录仪进行检查,采用设备自带的耳机进行刺激,扫描频率为20次/s,叠加1000次后分析20ms,带通滤波为1000Hz,患者保持静卧姿势在隔音室进行ABR检查。

    2.VEP检查:采用德国西门子生产的电生理记录仪进行检查,采用LED进行刺激,光源参数为高亮度红光、3?模式,闪光频率为1.9次/min,叠加100次,分析250ms,带通滤波为80Hz,双眼交替进行检测。

    3.BEAM测试:利用脑电图扫描仪进行记录,并利用信号处理机进行处理。电极按照10/20系统法放置,高频滤波30Hz,时间常数为0.3,患者在3min过度换气之后的10s清醒时间进行数据采集。

    (三)观察指标

    将两组检查结果进行对照分析。本次研究检测异常判断标准:

    1.ABR:主播潜伏期以及峰间潜伏期>-2.5s,同耳波幅<0.5,双耳波幅差异率>50%,各波消失或波形恢复正常。

    2.VEP:各波潜伏期>+2.6s,波幅<-2s。

    3.BEAM: 、 平均功率均>2.5s。

    (四)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6.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二、结果

    两组在I、Ⅲ、Ⅴ、Ⅲ-Ⅴ、Ⅰ-Ⅴ之间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观察组在Ⅰ-Ⅲ方面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这说明轻型颅脑损伤患者中最常见的ABR异常为Ⅰ-ⅢIPL延长,由此可得到轻度颅脑损伤除了引起听觉功能障碍外,还可以能诱发ABR异常,也就是脑干损伤的出现。

    表1:两组电生理检查结果比较

    三、讨论

    随着我国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建筑行业以及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意外伤害中颅脑损伤的发生率也不断升高,占据全身性创伤的第二位,且在致残性损伤中的发生率为第一位,轻度颅脑损伤可诱发患者各功能障碍,严重的颅脑损伤可导致患者死亡 。因此,鉴定患者颅脑损伤类型对于临床治疗以及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颅脑损伤的出现给患者的健康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同时会加重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且患者的预后对于患者的生活质量具有直接影响。

    临床法医病理学主要是以形态学为基础,其传统检查主要是采用手眼观察的方式,但是这种方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对于骨裂伤、骨挫伤、组织断裂以及功能障碍等空间及功能改变方面的了解程度有限,可导致论证分析与实际情况产生偏差 。若借助现代先进的检查技术以及计算机仿真技术对创伤造成的方式以及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研究,这无疑提高了临床法医鉴定的能力,这使得法医鉴定更加的客观、准确。

    与重型颅脑损伤患者相比,轻型颅脑损伤患者由于损伤较小,出现的症状也相对较轻,且许多患者可能未出现症状,但不意味着患者未受到损伤,有可能只是尚未体现在体征变化上,而是集中在功能变化中 。因此,需要做好轻型颅脑损伤患者的脑功能损伤鉴定。原发性颅脑损伤出现的病理特点与致伤原因有关,常见的原因包括挤压伤、坠落伤、车祸等,其中包括了加速运动、减速运动和旋转运动等致伤方式,且致伤方式是多样化的 。受伤的同时会导致脑组织出现一定的病理改变,因此患者脑功能损伤程度的判断也为临床治疗提供了科学依据。

    目前临床采用的方法包括临床症状观察、生命体征观察、GCS评分以及头颅CT观察等,这些方法在中重度颅脑损伤患者中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但是在轻度颅脑损伤中的应用价值有限,因此需要寻找更加高效的评价方法 。随着我国神经电生理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脑电生理检查在我国神经外科临床诊断中表现出了较好的应用效果,成为神经功能损伤监测的重要方法,能够反映患者神经生理病理状况,尤其是脑干听觉诱发电位在患者病情评估中表现出了较好的应用价值。诱发电位的幅度、分布主要是以神经电生理为基础,包括外周神经系统、中枢神经系统、感觉及运动系统等,受到内外部环境刺激引起的特殊电活动 。诱发电位主要是在特定部位给予相应的感应器,并在相应的刺激反應中,观察刺激固定时间间隔和特定位置的生物电反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不受患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以应用于昏迷、睡眠以及服用药物的患者,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对于患者的神经功能损伤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因此可以利用电生理检查来评价轻型颅脑损伤患者的脑功能损伤状况。

    本次研究主要是为临床法医学中对轻型颅脑损伤的鉴定提供相应的诊断依据,通过诱发脑电与自发脑电检查的统筹,对不同类型检查者进行对比观察。本次研究观察中,两组在I、Ⅲ、Ⅴ、Ⅲ-Ⅴ、Ⅰ-Ⅴ之间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观察组在Ⅰ-Ⅲ方面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这说明轻型颅脑损伤患者中最常见的ABR异常为Ⅰ-ⅢIPL延长。根据本次研究检查结果提出了关于轻型颅脑损伤患者采用电生理检查评价脑功能损伤程度,且主要可以分为0-I级,其中0级是指患者早期电生理检查中ABR、VEP以及BEAM检测均为正常水平,且创伤3个月后复查ABR、VEP以及BEAM均在正常范围内,这提示患者无脑功能障碍;I级为患者早期检查中ABR、VEP以及BEAM中有一项检查结果为异常,且三个月后复查发现ABR、VEP以及BEAM均为正常水平,这代表患者的脑功能障碍恢复正常。根据本次研究所得结果,笔者认为对于轻型颅脑损伤患者的法医鉴定,可以将0-I级定义为轻微伤,从而为案件的仲裁提供相應的判断依据。但是该检查方式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就是患者的心情对于检查结果也有一定的影响,若患者无法保持心情平静,很可能对电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检查结果产生偏差;且本次研究的病例数相对来说不多,可能与大数量研究存在一定的差异。

    综上所述,电生理检查能够观察轻型颅脑损伤患者的电生理活动变化,也为临床法医鉴定和患者预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可以在临床法医学中推广应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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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子龙、吴静铭、刘良,等.图片再认ERP在重型颅脑损伤后记忆障碍鉴定的应用.中国法医学杂志.2014,24(2).92-95.

    郑杏斌、张玲利、李生彦,等.中型颅脑损伤脑干听觉诱发电位(BAEP)的研究.现代电生理学杂志.2018,15(2).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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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宁国、陈忆九、邹冬华,等.数字化技术在法医颅脑损伤生物力学分析中的应用.中国司法鉴定.2015,34(5).71-74.

    陈留名、吕小红、万永平,等.颅脑损伤的临床资料分析及法医临床学鉴定.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连续型电子期刊).2015,15(72).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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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艳锋、张红敏.对比130例闭合性路脑损伤的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的结论差异.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4,34(4).64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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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