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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律师辩护的法律神圣性
范文

    摘 要 作为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之一——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法庭辩护,是在行使自己法定的诉讼权利,也是履行自己职责的需要,律师辩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利,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律师参与法庭辩护活动,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关键词 辩护 律师 诉讼参与 公信力 职业道德

    作者简介:潘婷,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35

    目前,律师这个行业正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局面,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职业。在一篇微信推文中看到:某基层警官说,律师的辩护是“无耻的表演”,由此引起了南京律师协会的反驳。不禁感叹,基层警务这过激的言语投射出其法治意识是多么淡薄,对律师的误解有多深。

    律师这个职业一经产生就受到了民众的质疑。首先,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就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怨恨;其次,“法律”与“人情”二者就像是鱼与熊掌的关系,是不可兼得的两个方面,因此,律师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与社会道德的绑架;最后,再加上近些年一些利欲熏心的个别律师为了钱财不择手段,歪曲案件事实,使人们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误解更深。但我想说的是:任何职业都不能单纯地用好与坏去界定,我们只能说,变坏的是人,不是职业,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是在行使自己法定的诉讼权利,也是履行自己职责的需要,律师参与辩护活动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的权益,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设想,在没有辩护人辩护的情况下,那不知道会发生多少不公正的案件,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民众,同时也会使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度降低,最后也会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消极的影响。

    以上是我个人对某基层警务的言论发表的一点愚见,下面我想深入地谈一谈律师辩护的法律神圣性以及如何改变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误解,使其得到公正的对待。

    一、我国辩护制度相关内容

    理清辩护的相关概念是研究律师辩护法律神圣性的基础。

    (一)辩护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体现。正确理解并认真贯彻这一制度,对于惩罚犯罪分子,防止罪及无辜,以及完成刑事诉讼教育任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和接受改造。

    (三)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合法性與重要性

    (一)合法性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人的范围做了严格的界定。在法律所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中,最主要、最有本领去确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主体,律师是当之无愧的。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比其它辩护人的更多,而且律师行使辩护权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少。只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具备相应的律师资格、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成为律师,从这一点看,由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为社会公众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具备更高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和权威性。

    被告人取得辩护的权利和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职责是诉讼程序的要求,更是案件实现实质公正的保证。倘若没有辩护权的介入和监督,公权力就很轻易膨胀而且偏离,为此我们付出过惨重的代价,未能充分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很多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以及律师的辩护职责,这是判断一个社会法治文明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经过艰难并且曲折的探索之后所获得的伟大成果。

    律师进行辩护活动,只是站在另一个角度上去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国家和社会要对律师的辩护活动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如果没有辩护律师,那么刑事司法制度这台机器就无法正常运转,著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艾伦·德肖微茨曾经说过:“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一道壁垒,他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去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重要性

    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但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辩护律师的存在,有利于实现控辩审三方权利(权力)的平衡,从而能够使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维护,也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积极性,最重要的是可以与国家公权力制衡,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是司法共同体一致的目标和责任,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性有着重大的意义。

    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每个人都是有人权的,律师就是为了维护这种人权才进行法庭辩护,一句西方谚语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一个角度上来看,每个人都有受到国家公权力的追诉的可能性,辩护活动就是人权意识强化的表现之一,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通过辩护去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实也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所以要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辩护是防止刑事错案的有效手段,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是防止刑事错案的有效途径,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最高标志不是对普通民众的权利的保护,而是对犯罪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律师进行辩护活动,这既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也是他的义务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理念是律师所秉持的职业操守,是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建立在一系列经过证据考量的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况且诉讼的程序是那么严格与繁杂,再加上处于中立地位的审判者的监督,律师滥用自己的权利,任意地歪曲事实,空口白牙地进行辩护的可能性是相当小的,律师并不是法庭上的上帝,不是案件结果的主宰者,不是某些人的片面的看法与自我揣测——律师都被金钱蒙蔽了双眼,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任意地歪曲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在法庭上进行“无耻的表演”。律师作为正义的使者,因为为人们眼中所谓的“坏人”辩护,却遭到了侮辱与唾弃,当看到这样的污水泼到律师的身上时,是多么令人痛心啊。

    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行法律的正常执行,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为有需要的人进行服务,这一点是不容任何人随意否定与抹杀的。在我国,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又或者是在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时受到指定,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中,应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可以说,律师是促进法律准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力量,律师的职业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的公允与正义。

    四、关于改变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的偏见,降低公众对律师的误解,使其得到应有的、公正的对待的相关建议

    (一)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依赖感

    使公民树立对法律的信任感、依赖感,是消除对律师的偏见,减少对律师的误解的有效途径。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核与要求,就是要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统治,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使公民相信法律会真正地伸张正义,实现社会公正,从而降低中国传统的报复文化对公众观念的强烈影响。完善法制运行系统,加强立法、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善法制运行体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在法律操作的实际过程当中确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对法律产生崇敬感依赖感。

    (二) 深入发展普法教育活动

    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使广大民众意识到法律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的,而不是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随意扭曲的,让公众明确地区分理解社会公众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界限,让公众用法律的眼光去标准地评价律师这个职业。

    (三) 扩大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与公开性

    增加律师辩护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当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误解甚至是侮辱谩骂时,律师要做的就是用事实说话,用法律为自己辩白,从法律的角度去评判一个人的过错,当公众把这些都看在眼里时,从而就会降低公众在不知道相关案件真实的情况下对律师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四)律师要严格坚守职业道德,同时加强对律师的考核和管理

    律师在参与法庭辩护的时候,要严格得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对律师进行考核和管理制度,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与道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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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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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董春華.公众误解辩护律师的原因分析.法律职业高层论坛暨法律服务体制改革.2007.

    [9]余云华.破除观念产生的桎梏.检察风云.2014(6).

    [10]邵玉婷.法治社会视野下律师职业权利保障若干问题探析.中国司法.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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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10:02